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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胶济铁路火车相撞,属于什么等级的安全事故

【相关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案情】

北京时间2008年4月28日凌晨4点41分,北京开往青岛的T195次列车运行到胶济铁路周村至王村之间时脱线,与上行的烟台至徐州5034次列车相撞,一场近十年来全国铁路行业罕见的列车相撞事故在瞬间发生,事故造成72人死亡,400余人受伤,该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举国震惊。许多人并不明白安全责任事故等级如何划分,责任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点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事故一般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胶济铁路火车相撞事故死亡72人,伤400余人,符合特别重大事故标准,因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

该事故根据最终调查结果,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经济上给予罚款处罚,单位负责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v7VsQxh2vinLivBdbPhrZTUq8eWC4ThB7tfEIue2D+8kLkfSWPXfzgUFh3q4Hx0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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