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第六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案情】
山西新元煤矿原是一家国有煤矿,因为安全管理不善,出现重大劳动安全事故而被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但该煤矿却继续组织职工进行煤矿生产,2005年3月,该矿井下通风管道出现问题没有及时进行维修,导致井下巷道瓦斯气体集聚遇明火发生爆炸,酿成特大安全事故,正在井下施工的山西柳林县农民工李某等多人死亡。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公安机关、安监部门及时控制了事故责任人和煤矿账户,并积极开展对死亡矿工的赔偿工作。那么,在本案中,李某的亲属可以得到哪些赔偿呢?
【点评】
根据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者在不同性质的单位工作,在发生工伤或者工亡事故时,所依据法律、法规不同,赔偿的标准和项目也不相同。
在本案中,李某所在的新元煤矿已经被有关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按照《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的规定,应当属于非法用工单位,李某在非法用工单位发生事故后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的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第6条、第7条的规定可以获取一次性赔偿金,具体金额按照山西省2004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支付,所以李某的亲属可以得到山西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的一次性赔偿金即10785×10=129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