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案情】
王某是一位农民工,30周岁,山西吕梁县人,从2000年起就一直在一家化工企业打工,2005年4月,企业发生有毒气体泄露事故,王某和其他10名工友在此次事故中死亡。王某死后,其家属和企业进行协商,据调查,王某的亲属包括:妻子李某,28岁,没有工作;王某的儿子8岁,女儿5岁;母亲张某56岁,农民;王某生前的月工资1000元,那么,按照规定,王某和王某的亲属都能得到哪些赔偿,赔偿的数额是多少呢?
【点评】
200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其中对因工死亡的劳动者及其家属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因王某在合法的化工企业工作,在出现工亡事故后,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来支付各项赔偿金和抚恤金,其中包括劳动者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到本案,王某的亲属可以获取下列赔偿。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山西省6个月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山西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78.5元×6=6471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王某的月平均工资的30%,即母亲张某每月可以得到王某生前工资的30%,因为她是孤寡老人所以每月可以再加10%,所以,张某可以得到每月400元的抚恤金直到死亡;王某的儿子和女儿每月可以得到王某生前月工资的30%,即每人可以得到300元的抚恤金直到他们年满18周岁或者就业参军;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山西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078.5×48=51768元,因为王某的妻子具有劳动能力,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3条的规定,无权获取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