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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评审程序

一、评审准备阶段

(一)评审中心项目管理部统一接取建设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填制《接收工程项目需要提交资料明细表》;

(二)在资料接收核对过程中,项目管理部负责了解被评审项目基本情况,收集和整理评审依据,判定项目是否具备评审条件;

(三)对具备评审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根据要求制订评审方案,包括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限等内容,并根据项目专业特点组成项目评审组;

(四)项目评审组人员或中介机构应在评审前全面了解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

1. 工程项目的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资金来源;

2. 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材料的供应方式,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等。

(五)如有不符或需补充资料的,项目评审组应于当日填写《项目单位补充资料函》,由组长签字后报项目管理部处理;

(六)项目分自主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对于委托中介机构项目,根据评审要求,中介机构制定项目评审计划。评审计划应包括拟定评审内容、评审重点、评审方法和评审时间等内容。中介机构将《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计划》上报项目管理部备案。

二、评审实施阶段

(一)按照项目管理部下达的《项目评审任务书》,由项目评审组独立完成项目的初审工作,认真计算、核实有关事项;

(二)评审组人员查阅并熟悉有关项目的评审依据,审查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正确运用所收集的评审依据,恰当使用所收集项目涉及的材料、设备市场价格信息,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三)询价工作可通过调查、函证、录音、录像、拍照、复印等方法进行,询价对象一般为三家以上供货商,收集咨询证据并填制《材料设备价格询价记录》;

(四)建立询价档案,进行分类归档。如被评审单位对材料价格有异议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对被评审单位说明的内容进一步询价,如因被评审单位提供资料不全面或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的,经会审会议研究决定;

(五)评审过程中如有特殊询价需要,如雕塑、景石盆景以及涉及司法案件等情况,由审核部负责人向项目管理部提出意见,经评审中心主任批准可聘请专门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取得的鉴定结论作为评审依据;

(六)采用技术手段进行核查、取证、计量、分析、汇总,应及时与项目单位进行沟通,必要时,经项目管理部登记,填写《现场踏勘登记表》,可进入建设项目现场核查财务账簿审查资金状况,盘点、观察、录像、拍照进行实地勘察。评审依据的收集、采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重要证据应进行书面取证;

(七)现场踏勘内容及工作要求:

1. 了解工程实施情况,实物完成情况;

2. 核实送审资料内容与现场实际是否相符;

3. 核实现场工程量(材料品牌、苗木保活期)与实际是否相符;

4. 填写《现场踏勘报告书》并存档。

(八)按照规定时限完成评审任务,并依据标准格式和内容形成初步审核意见,报项目评审组组长复核,并填制《工程项目初审结果情况表》;

(九)遇技术问题和争议问题,评审组人员应在《工程项目初审结果情况表》中说明情况,由稽核部按照定额、取费标准、材料设备价格、其他内部标准“四统一”(以下简称“四统一”)原则进行确认,若稽核部无法确认,提交会审会议研究确定,并形成会议纪要记录备案;

(十)对于委托中介机构项目,中介机构将项目初审结论以及评审项目中需要协调解决的相关问题,呈报评审中心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对所存在的问题要求中介机构修改。根据项目情况,组织评审委员会实施会审。重大复杂、疑难项目邀请评审专家共同会审,形成会审记录,留档备查;

中介机构针对会审意见和提出问题,对评审结论进行进一步修正、补充、完善后,报项目负责人审查并报稽核部稽核;

(十一)根据工程项目初审结果,在评审中心内部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出具《建设单位投资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及回执、建设单位填写《评审意见回执》。

三、评审完成阶段

(一)评审中心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二)及时整理评审工作底稿、《评审工作记录表》、附件、核对取证记录和有关资料;

(三)对评审数据、资料进行信息化处理后,建立信息系统档案,并归档。 D0X8G4wp0Kp/QTVw8DYrk3UBUxfA/e8AwYWwhnrqrRXxH1dMM6jTQeEF8tWIMN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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