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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机构

民国初年,承德始建“热河省清理旗地官产处”,负责前清王朝坐落在承德的营产及旗地的清理造册工作,但只局限于旗地官产管理和变卖,仍不过问平民房产、地产诸事项。处址先是设在东城皇庙,后又设在西大街振秀书院里(东邻城隍庙)。对于变卖之官地宅基,则由财政部据热河省财政厅详报发据于承买人执照。官产处于1915~1929年归并。历时14年。

清代绿防各营,各旗所属及兵部所辖营产、土地建筑物,则由陆军部清查、管理、使用或变卖,对于租买者,由陆军部发据“执照”。

1929年热河省设建设厅,在1930年11月14日的交接书中载有:“现在建设即立专厅,该处(清理旗地官产处),应即实行归并建设厅接办。”此后,田房建设及管理统并建设厅负责。热河省建设厅设顾问及一、二、三、四科。在热河省建设厅办事细则第三章“职务分掌”列有各科职责,但对房屋建设与管理未做出较明确的划分,只表明第二科职掌“全省各县新市、新村建筑、土地测量及土地建设”之责。第三科职掌“清理官产”之责。省辖各县设建设局,职掌事项同省建设厅略同。热河省会公安局1932年施政大纲第二期实施表,关于城乡建设业务中申明:“改良建筑。一、采取阳光。二、流通空气。三、人烟稠密处所禁止改筑草房。维持市面繁荣。四、取缔市街不良建筑物……” XgCijUn6uoG3VBY4qDEFfW8I86Tu6zRUdHmWtp4gRxd3K7uXjukQ/JL01YUe/H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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