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始有房屋出现,房屋的早期使用,原是为了防御自然界的威胁,为自然产品。从私有制形成直至封建社会的早期,承德城区的房屋多是自建自住,由此判定还未能形成类似的房地产机构。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出现了房屋的出租现象,房地产业的萌芽始现。但历代封建王朝,只管府第营建,从不过问平民的居住生活,只是在形制上做出一些规定,即从色彩、规模等方面加以限制,用以区分等级。
清代前,承德市房地产业发展较缓慢,没有可考资料证明承德曾形成房地产业及相关机构存在。
1644年清王朝建立,清朝是一个高度中央集权的专制王朝。一切典章制度均出自朝廷,而且须经皇帝批准。田产房屋的管理也不例外。当时,工部管全国各项营造修缮,凡京都宫殿、寺庙、城垣、仓库、府第、省、州、府、衙、公廨、营房,以及民间房屋的建造式样,间架等,都由该部的营缮清吏司掌握。纳征管理在户部,例如民间田房产业的买卖过拨,验契征税等。其他有关田房律例的管理,在刑部。省由承宣布政使司管辖。但不过起承上启下与监督的作用。《清会典》卷七十二载:“省文武官廨小修,各官随时苫补,大修及有增建者,均由督抚疏请部覆光帑兴修,工竣奏销。”《清会典》卷十载:“凡直省田赋由州县官征解布政使司。”《清会典》卷十载:“凡民间买卖田宅,皆凭书契纳税……契税之法,布政使司作契贴铃以司印,颁之州县。”由此可见,田宅的管理在省布政使司。承德房地产的管理与约束,为1662年后的康熙年间,随着清代皇帝围猎的需要及后来避暑山庄的建立,田房管理才始有真正的起步。雍正二年(1724年)初设热河总管,后于乾隆三年(1738年)设副都统署,又于嘉庆十五年(1810年)改设都统署。从总管到都统署,除主管满洲八旗、蒙古八旗和汉军八旗的旗务,就是主管八旗驻军和八旗户籍、田宅等,署址所在地即今中华路旧省府院内,当时署内设工科、户科、刑科,分别管理营造修缮,田房纳征和田房律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