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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匿名表达权之宪法保护范围

网络匿名表达权的保护涉及两个方面,一个是权利主体的匿名身份,一个是表达内容。宪政实践中,权利主体匿名身份是否受保护主要取决于表达内容是否属于宪法保护范围,只有表达内容落入宪法保护范围,才有对权利主体匿名身份进行保护的必要,故对表达内容受宪法保护范围的探讨是网络匿名表达权保护之固有议题。

由于表达权构成民主社会的根基,是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因此其在各国受保护的范围通常是比较宽泛的。欧洲人权法院在1976年汉迪赛德(Handyside)案的判决中指出:表达自由不仅适用于人们乐于接受或视为无关紧要的“信息”或“观念”,而且适用于那些冒犯、惊扰国家或任何人群的“信息”或“观念”。这是多元、容忍和思想开放的要求,没有这些就没有“民主社会”。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中也强调:尽管存在着表达自由的滥用和过度,但从长远来看,这些自由在一个民主国家对促成开明的公民意见,实为至关重要。宪法第一修正案从不拒绝对不恰当的、甚至错误的言论进行保护。“在自由辩论中,错误意见不可避免;如果自由表达要找到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就必须保护错误意见的表达。” 根据上述法院的观点,凡是以某种精神影响,亦即以企图说服他人为目的的价值判断,无论是他人乐于接受的见解还是有可能引入不快的观点,均受到宪法的保护。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表达权受宪法保护的范围尽管宽泛,但并非任何表达意见的行为都落入宪法的保护范围,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霍姆斯法官所言:“宪法第1修正案禁止管制自由言论的立法,但它没有,而且其目的也显然不在于给予任何使用语言的行为以豁免权。” 实践中,哪些表达意见的行为不能进入宪法保护范围主要由法律来规定。2011年,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OSCE)曾在56个成员国 展开专题调查,并发表了题为“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的研究报告,报告列举了OSCE成员国法律普遍排除在保护之外的言论表达内容,具体情况如表2-2 所示(表中括号为所占百分比):

表2-2 OSCE成员国保护言论自由情况

从上表可以看出,目前被OSCE多数国家立法明确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表达内容主要包括:(1)种族主义内容、仇外心理、仇恨言论;(2)煽动恐怖主义、恐怖主义宣传;(3)侵害未成年人权利的内容,如淫秽、色情等;(4)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如互联网盗版;(5)侵害个人名誉权的内容,如诽谤、侮辱等。在中国,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将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的表达内容分为三类:(1)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言论,如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等;(2)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言论,如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3)侵害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的言论,如侮辱或诽谤他人等。上述这些内容既为公民网上的意见表达行为设定了界限,也为国家保护公民的网络匿名表达权设定了法律边界。 Gg6EbKE74ZAlACQ6Ct+wY7sj+TX65c+xawwHFYn54g+aPYNIeANbJmF74nzAGn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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