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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之宪法保护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提供的数据,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10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1.7%。 随着网络成为我国公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匿名或使用假名通过网络参与公共生活也日趋常态化。然而,伴随着这一变化过程的,是在互联网管理问题上始终存在着是否实行实名制的争论。特别是近年来,伴随着购票实名制、微博实名制的实施,关于网络实名制的争论也愈发激烈。值得注意的是,不只在我国,在美国、韩国、瑞典等其他国家,实名制也是一个颇具有争议性的议题。目前我国关于实名制的争论主要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赞成者认为匿名表达导致了语言暴力、造谣诽谤、网络欺诈甚至违法犯罪,而实名制是解决上述问题的良药;反对者则认为匿名表达为人们公开讨论,表达自己真实想法,提出有价值的观点提供了一种机制。在转型时期,它还扮演了“安全阀”的角色,有助于人们的情绪宣泄,可以疏导矛盾,对社会稳定大有裨益,而实名制则会导致人们言论自由的萎缩和“安全阀”功能的丧失。由此可见,网络实名制争论的背后是对公民匿名或使用假名针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的权利(以下简称网络匿名表达权)的态度以及由此产生的不同政策选择。笔者不打算陷入赞成还是反对实名制这一无休止的争论当中,本书欲讨论的问题是网络匿名表达权的宪法权利属性以及其作为宪法权利应如何受到保护等问题上,从而为政策选择提供一些宪法学上的理论依据。 JkJMNz5Z+2tvMW5qCs9CgaUsJpwfZByfnNiJO+r6GtC+rzw7JIXIgRRoXTgoj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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