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4)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谢某是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这几年律师行业竞争激烈,做律师不但辛苦,而且挣钱越来越不容易。他看到近几年股票市场行情不错,周围一些朋友通过炒股发了点财,谢律师于是也想转做股票生意。2007年5月份在律师年检注册时,谢律师没有注册,而是办理了暂停执业。恰好在2007年8月份,有一个过去的当事人因亲戚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这位当事人找到了他,想让他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请问:谢律师可以接受委托办理这个案件吗?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合法的、唯一的执业机构,任何律师,必须是律师事务所的成员,才能够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开展各项律师业务活动。所谓以个人名义执业的律师是不存在的,即所有律师都要加入某一个律师事务所,每年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年检合格后方能执业。本案中,谢律师因为没有在2007年进行年检,也就是没有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执业许可,所以无论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办理案件都是不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