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某市这几年发展迅速,市区面积不断扩大,城市面貌日新月异,郊区的几个村都赶上大拆迁,政府给的拆迁补偿费用较高。某村一对夫妻为了在村里拆迁时多分一套住房,委托秦律师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律师在询问有关当事人情况的时候,发现了当事人的真实目的,是假离婚,真要房。但是该律师认为离婚协议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既然双方都认可,为他们起草一份离婚协议未尝不可。本案中,秦律师的做法正确吗?
这个案例中,秦律师明知当事人以假离婚之名,行非法目的之实,而为其继续代理,违反了律师代理活动的合法性原则。根据《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律师代理的目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法律服务维护的是合法权益,而不是非法权益。在本案中,秦律师正确的做法是向当事人说明欺骗行为的严重后果,并拒绝代理。否则,律师在明知的情况下,故意为当事人的非法事项提供服务,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律师执业的基本行为规范,严重的还可能受到刑事法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