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1. 中国农业银行可以开展哪些业务活动?

中国农业银行是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能够办理国际、国内通行的各类金融业务。目前主要包括:

(1)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等。

(2)外汇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2.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如何拨付支农资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理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经营和办理下列业务:

(1)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部予以贴息的粮食、棉花、油料、猪肉、食糖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

(2)办理粮、棉、油、肉等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麻系统棉花初加工企业的贷款;

(3)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贫困县县办工业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其他财政贴息的农业方面的贷款;

(4)办理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5)办理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为各级政府设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开立专户并代理拨付;

(6)发行金融债券;

(7)办理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

(8)办理开户企事业单位的结算;

(9)境外筹资;

(10)办理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如何扶持农村建设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大力支持新农村建设为经营目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市场定位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小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形成互补关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还设立专门的农村金融服务部门,积极完善网络服务功能,面向“三农”开展业务。另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将通过加强与政策性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面开展业务合作,进一步加大邮储资金支农力度,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满足度。

5. 农村地区的邮政储蓄有哪些基础金融服务?

邮政储蓄为农民提供了存取款、汇款,代收农电费、税款、烟草款,代发农村粮食直补款、农村退耕还林款、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农村教师工资及各种财政补贴资金等基础金融服务。

6. 农民可以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哪几种账户?

农民在邮政储蓄机构可以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个人结算账户是个人因投资、消费、结算等需要,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储蓄账户是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在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办理资金存取业务的人民币储蓄存款账户。储蓄账户分为活期结算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本取息定期储蓄、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定活两便储蓄、通知存款等种类。

7. 储蓄账户具体有哪些?

主要有如下三类:

(1)定期储蓄:

是指储户在开户时约定存期,到期一次支取本息或分期支取本金、利息的储蓄存款。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定额定期等。

①整存整取:开户时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到期时一次支取本息的一种定期储蓄。一般规定50元起存,存期为3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可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限一次),可约定到期自动转存,转存后不再办理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时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支取部分的本金按当日人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息。

②零存整取:约定存期,在存期内按月存入相同的金额,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积零为整的一种定期储蓄。一般规定:5元起存,存期为一年、三年、五年。按月存入固定金额,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齐的从第三个月起存入的本金一律按活期利率计息。

③整存零取:开户时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分期支取固定本金,利息到期一次结清的一种定期储蓄。一般规定1000元起存,存期为一年、三年、五年。可按月、季、半年分次等额支取本金,到期结清利息,中途可提前支取一次,以后停取一次,其余照原定日期不变。

④定额定期:是一种固定面额的定期存款。

⑤通知存款:储户在开户时不约定存期,一次或多次支取,支取时提前通知存款机构,并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支取金额的一种定期储蓄。一般规定个人通知存款最低起存金额50000元,最低取款金额50000元,不论实际存期多长,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种。通知存款开户时品种一经选定,通知与支取存款时不得更改。1999年1月3日(不含3日)前开户的通知存款,到期时按此前各省级人民银行确定的相应档次利率和办法一次结清本息。

(2)活期储蓄:

活期储蓄是“定期储蓄”的对称,是一种不定期限、随时可以存取且存取金额不受限制的一种储蓄。一般规定一元起存,记名存折可挂失。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7月1日将得息转入本金。

(3)定活两便:

定活两便是一种预先规定基本存款期限,但储户没有义务按期提取,灵活性很强的储蓄形式。一般规定50元起存,多存不限,利率不定,在基本存期前提取的,按当日人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期取款的,按实际存期和相应利率计息。

8. 农村信用合作社在农村金融中的作用?

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在为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的过程中,发挥着主体性和基础性的作用。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对于“三农”问题的解决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在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9. 农村信用社是如何为农民服务的?

农村信用社主要是通过农户小额信贷以支持农业发展的形式为农民服务。按照农户信用等级或采取联保方式发放的小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为农村市场提供的最适合产品。这种贷款方式对于农户来说,简化了贷款手续,而且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

10. 农村信用社接受什么监督管理?

农村信用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农村信用社应当向所在县(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入股,并接受县联社的管理。农村信用社接受行业统一的业务制度管理。

11. 农村信用社可以开展哪些业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农村信用社可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1)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2)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3)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4)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5)买卖政府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提供保险箱业务;

(8)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9)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12. 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中有什么作用?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市场中的主体力量,是为农民提供正规金融服务的关键机构,是促进农业发展、农村工商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1)农村信用社可以为农民提供储蓄和贷款服务、有效的媒介资金的供求双方、提高资金利用率、促进经济发展。

(2)为农民提供中间业务,促进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促进农村的金融活动能和城市的金融活动融为一体。

(3)通过灵活优惠的利率政策引导民间借贷活动,稳定农村金融秩序。

(4)通过接受国家有关金融监督机构和政府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货币政策和金融法规,促进经济发展和币值稳定。

13. 为什么说“三农”问题的解决需要农村信用社的支持?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是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农村信用社的稳定健康发展事关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的大局。

从实践中看,近年来,农村信用社为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对金融的需求提供了有力的支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为农业提供贷款方面,农村信用社真正起到了主力军作用。其次,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农村信用社是联系农户金融纽带和农户发展生产的主要金融支持者。最后,在为农村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农村信用社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14. 什么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所在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农村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经济组织,是企业法人。县联社依法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以其全部资产对县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财产、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15. 什么是县联社的社员?

县联社的社员,是指向县联社入股的辖内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职工可以集中资金向县联社入股,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不得向县联社入股。

16. 县联社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县联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主要任务是对本县(市)的农村信用社进行管理和服务。县联社开展业务经营,坚持不与农村信用社竞争的原则。

17. 县联社接受什么管理?

县联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县联社接受行业统一的业务制度管理。

18. 申请设立县联社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设立县联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本县(市)内农村信用社达到八家以上;

(三)注册资本金一般不低于一百万元人民币;

(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19.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的股权是怎样设置的?

县联社吸纳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的入股资金,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县联社的注册资本总额由社员的入股资金和县联社的公共积累转增资本金构成。每个社员入股金额不得低于五万元,不得高于县联社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县联社社员必须用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县联社不得印制股票,只发记名式股金证书,作为社员入股所有权凭证和分红依据。股金证书应载明认缴数额及所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

20. 县联社对辖内农村信用社行使哪些管理职能?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县联社对辖内农村信用社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1)根据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规章制度,制定辖内农村信用社人事、劳资、信贷、财务、会计、稽核、保卫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2)管理农村信用社人事、劳资,统筹解决农村信用社职工退职退休经费;

(3)制定并检查、考核农村信用社信贷、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稽核、辅导农村信用社业务和财务;

(4)监察、处理农村信用社案件,组织指导农村信用社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5)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6)综合汇总农村信用社的会计、统计报表,按规定及时上报;

(7)其他管理职能。

21. 县联社为辖内农村信用社提供哪些服务?

县联社为辖内农村信用社提供以下服务:

(1)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

(2)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农村信用社融通资金;

(3)办理或代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

(4)组织管理农村信用社的社团贷款;

(5)组织做好农村信用社的现金供应和回笼;

(6)筹集、管理农村信用社风险防范基金;

(7)组织农村信用社职工培训教育;

(8)组织经验交流,为农村信用社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

(9)其他服务职能。

22. 县联社自身可以办理哪些业务?

县联社在做好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前提下,自身也可以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县联社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执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23. 县联社执行什么样的财务会计制度?

县联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汇总全辖农村信用社的会计报表,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县联社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县联社应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县联社应定期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其财务状况。

24. 农村商业银行有怎样的法律地位?

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5. 农村商业银行有怎样的股权设置?

农村商业银行根据股本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法人股。股本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农村商业银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额和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0%,本行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5%。

26. 农村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是谁?

从目前的政策导向来看,农村商业银行的主要责任是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所以其经营要在商业化和服务农村之间取得平衡。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村金融将越来越成为农商行的盈利增长点。

27. 农村商业银行实行怎样的产权形式?

农村商业银行实行有限责任制,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农村商业银行在产权有效界定的前提下,完成按商业银行的规律运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28. 农民可否参与组成金融机构?

可以。农村合作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农村合作银行实行股份合作制原则,是人合和资合的较好统一,且门槛不高,因此适应面较广。

29.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有哪些?

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是:发起人不少于1000人: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不良贷款比率低于15%;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依据:《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30. 农村合作银行主要服务的对象是什么?

农村合作银行主要服务的对象是社区。它的主要任务同农村商业银行一样,是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服务。

31. 农村合作银行有怎样的法律地位?

农村合作银行也是以农村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为基础组建的。农村合作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2. 农村合作银行有怎样的产权形式?

和农村商业银行一样,农村合作银行的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合作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按商业银行的规范,农村合作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农村合作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33. 为什么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国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目的,主要是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第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为进行适当的规范。第三,加强国家的政策扶持。在这部法律里面,不仅仅包括涉农的建设项目的安排问题,还有财政、金融的扶持和税收优惠。

34. 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推动农村和农业发展有什么好处?

这部法律的制定,对于农民有实实在在的积极意义:把合作社的运作纳入法制轨道,有利于规范合作社的运作,这样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素质,提高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的产业化经营,增加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抵御风险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

35.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早先的人民公社有什么不一样吗?

现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传统的人民公社有很大的区别:第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的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第二,农民加入了合作社以后,还是保持了自己独立的市场地位,仍可以独立地进行承包等;第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农民自愿参加;第四,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是一人一票。

36.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为哪些人服务?提供什么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参加合作社的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37.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没有法人资格?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该法登记,可以取得法人资格。

38.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对哪些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和处分?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39.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哪些财产承担债务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40.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条。

41. 如何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

42.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该怎么处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

43.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怎么组成?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五条。

4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在什么限度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条。

45. 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哪些方面?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①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②合作社作为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登记财产、申请注册商标和专利的权利。依法享有申请登记字号的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字号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③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在其成立之后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其生产经营和服务的内容不受任何其他单位或者市场主体的干预。

④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通过诉讼和仲裁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⑤依法享受国家扶持政策的权利。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政策。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1)经济权益。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①对出资的支配权利。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出资在本质上是将其个人拥有的特定财产授权合作社进行支配。在合作社存续期间,合作社成员以共同控制的方式行使对所有成员出资的支配权。

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如实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并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为成员参加盈余分配提供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成员对其出资和享有的公积金份额拥有终极所有权。

③获得相应的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本质是来源于其成员向合作社提供的产品或者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原则,并且,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另一方面,对惠顾返还之后的可分配盈余,按照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比例返还于成员。同时,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也应当按照盈余分配时的合作社成员人数平均量化,以作为分红的依据。

(2)民主权益。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46.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什么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47.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承担什么义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八条。

48.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要求退社,应该怎么处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九条。

49. 成员在退社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订立的合同,退社时如何处理?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条。

50. 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由谁负责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八条。

51.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发生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置?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的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立一般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分立前债务的承担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按约定办理。债权人与分立的合作社就债权清偿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二是承担连带责任。合作社分立前未与债权人就清偿债务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的,分立后的合作社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分立后的任何一方请求自己的债权,要求履行债务。被请求的一方不得以各种非法定的理由拒绝履行偿还义务。否则,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条。

52.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什么规定?有没有例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破产适用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当优先清偿破产前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但尚未结清的款项。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条。

53.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哪些方面的税收优惠?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

54.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哪个部门规定?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 pJfh6ONR93NVW0YkRuqx/3B+sTDQ5oqtC7SvNJq6K3N4Fjs2PkofYIQXVdD/dSgQ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