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案 例】
张某丢失价值2000元的手机一部,一个月后他发现自己的朋友李某在使用自己的手机,经询问得知是李某的女朋友所送,而其女朋友是从马路边上以500元从一陌生人手中购得。试问张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其手机?如果需要返还手机,李某之女朋友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点 评】
本案是关于遗失物返还的问题。对于遗失物,《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所以,张某只要能够证明该手机就是自己丢失的手机,就有权在知道现实占有人之日起的两年内向占有人李某要求返还。该手机是李某的女朋友从马路边上购买,不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所以李某在返还该手机时无权要求张某支付其女朋友购买手机的花费500元。如果李某的女朋友能够找到卖给她手机的人,则可以要求该人赔偿其损失500元,如果找不到该人,则该损失就应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