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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村村民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案  例】

李某与王某为同村村民,各有宅院一处。李某在县城购房后很少回村。王某有两个儿子,分别为四岁和两岁。于是王某想购买李某家的房屋,以备将来两个儿子成年分家后一人一处宅院。2006年12月,经中间人说和,双方以3万元成交。随后王某交付了房款,李某交付了房屋。由于双方的房屋都没有办理房产证,所以也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点  评】

根据宅基地相关规定,村民出卖自己的房屋,应当卖给本集体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而本案中,王某家已经有一处房屋,其两个儿子尚未成年,不到分家另过的年龄,所以王某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因而王某无权通过购买村民房屋的方式取得宅基地。由于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该买卖合同无效。对于无效合同,双方应当互相返还所得的对方财产,如果因为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分担。就本案而言,王某应返还李某房屋,李某应返还房款,本案当中双方没有损失,就不存在损失赔偿问题了。关于房屋过户问题,由于双方不符合农村房屋买卖的主体条件,所以即使双方去办理过户,登记机关也不可能为他们办理。 G0IblULP+ACo6i0CDZREpShd0FS5zOiCLBFjRAJGflQDX+if0i9nYyTLx8H3ko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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