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案 例】
2007年3月,在《物权法》制定的前后,某市发生了一起震惊中外的“最牛的钉子户”事件,一张极具震撼力的照片被各大媒体报道。在这张照片上,一位中年男子站在四周被挖空的二层小楼上,以挥舞国旗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该男子杨某,该房屋为杨家私有房屋。2004年,某开发商取得了该房所在区域的拆迁许可,开始对该区域进行拆迁,到2006年10月,除杨某未与开发商达成拆迁协议外,其他居民全部搬迁。于是开发商对杨某的楼房断水断电,并将周围挖空。开发商经与杨某多次协商未果,向区房管局申请强制拆迁,2007年1月8日,区房管局召开拆迁行政裁决听证会,杨某未参加。随后区房管局做出强制拆迁的行政决定。2月1日,区房管局向区法院申请强制拆迁。3月19日,法庭当庭裁定支持房管局的决定,限令杨某于3天内自行搬迁。3月22日,杨某没有自行搬迁,法院也没有强制执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公开表示,强制拆迁符合法律规定。后经有关部门协调,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对杨某异地安置。随后该房屋被拆除。在房屋被拆之后,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开发商前期断水断电确有不妥之处。试问在本案当中,开发商有无权利对杨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杨某对自己的房屋有什么权利?在商业拆迁中,被拆迁人应该享有哪些权利?政府和法院在拆迁过程中应扮演什么角色?本案双方未达成拆迁协议时,开发商的断水断电、挖空房屋周围的行为是何种性质的行为?
【点 评】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不仅是《宪法》的规定,也是《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法》规定,私人的物权和国家、集体的物权一样,受法律的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拆迁成为城市发展中的必不可少的现象,拆迁对象可能是城市居民,也可能是农村居民。但是,在拆迁过程中如何更好地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依法拆迁,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拆迁应当包括征收和商业拆迁。《物权法》对征收作了规定,但是没有对商业拆迁进行规范。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对象无权拒绝,征收的补偿应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对于商业拆迁,虽然《物权法》没有规定,但是根据相关法规和民法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的精神,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无权对对方房屋等不动产进行强制拆迁。双方应对是否拆迁、拆迁范围、如何安置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任何一方无权强迫对方接受不公平不合理的条件。在未与对方达成协议之前,任何一方都无权改变不动产现状。
在本案中,开发商出于商业目的进行拆迁,在未与对方达成拆迁协议前,无权对房屋进行拆迁,也无权对房屋周围进行施工。在协议达成前,开发商将房屋周围挖空,侵害了杨某的房屋安全;对房屋断水断电、阻断交通,侵害了杨某正常生活和正常通行的权利。开发商以此手段逼迫被拆迁人同意其条件,违背了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原则,属于胁迫性质。关于拆迁补偿的标准,应由双方协商确定。任何一方都无权强迫对方接受自己提出的条件。在商业活动中,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商人的目标,而获得最高补偿也是被拆迁人的利益体现,所以在谈判过程中,双方都有权提出自己的补偿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协商确定。如果达不成协议,开发商无权对被拆迁人的房屋采取任何措施,否则即构成侵权。
另外,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应当充当中间人,为双方进行协调,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但是政府不能作为一方尤其是开发商的利益代言人,而采取措施强迫被拆迁人接受不公平的补偿办法。相反,政府应当更好地维护作为普通民众的被拆迁人的利益。作为法院,也应当依法公平合理地解决拆迁纠纷,而不能偏袒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