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 例】
村民刘二水于1998年承包了集体的荒山30亩,约定承包期40年,每年每亩给集体缴纳承包费100元。承包之后,刘二水一家常年吃住在山上,精心改造荒山,种植了多种果树。另外,刘二水每年都按时交纳承包费。到2006年,全家的辛勤劳动终于有了收获,当年的林果收入达到每亩2000元。2007年秋,村委会认为该承包合同显失公平,严重损害了集体的利益,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刘二水坚决不同意。在村委会的鼓动下,部分村民上山哄抢果实,砍伐果树,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点 评】
本案是因土地承包经营引起的合同纠纷。村民刘二水与集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刘二水取得了该荒山的承包经营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该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属性,即该权利不仅是根据合同取得的一般权利,还是法律规定的物权之一。因为物权具有排他效力,所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仅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侵害,还可以对抗发包人即集体的非法干涉。本案当中,刘二水只要按期交纳承包费、不改变土地用途,集体就无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至于该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损害集体的利益,应从合同订立时的实际情况进行考查。首先,该合同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次,该承包费标准在合同订立时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所以,该合同完全合法有效、公平合理。对有效合同,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解除,发包人也无权要求变更合同,增加承包费。如果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则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村委会鼓动部分村民哄抢果实、砍伐树木,属典型的侵权行为,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村民参与哄抢和砍伐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村委会与这些村民之间还应当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现在,承包人刘二水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村委会和村民赔偿因此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如果村委会坚持要求解除合同,刘二水还可以要求法院确认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