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案 例】
张某因要出国,将自己的电脑、电视机寄存在李某处,后李某自己也要出国,出国前私自将电脑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又把电视机送给了自己的表弟赵某。张某回国后知道了情况,就起诉要求王某、赵某把东西还给他,法院只判决赵某返还电视机,对张某要求王某返还电脑的请求不予支持。
【点 评】
本案中,李某不是电脑、电视机的所有权人,他对电脑、电视机的处分行为是一种无权处分,一般情况下,受让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但是,如果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并且以合理价格通过交易方式取得财产的,则有权主张善意取得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本案中,王某购买时并不知道李某没有处分权,且是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得该电脑,所以王某有权主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如果王某主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则张某的所有权就会被剥夺,张某就无权要求王某返还电脑,而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李某赔偿其损失。对于王某而言,当张某要求返还原物时,他有权主张善意取得以获得电脑的所有权;也有权在返还原物的同时要求李某退还其购买电脑的5000元并赔偿损失。也就是说,善意受让人王某既有权主张善意取得,也有权不主张善意取得而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关于电视机,因为是李某送给赵某的,赵某不是通过交易方式取得,而是基于受赠所得,所以赵某不能主张善意取得以取得电视机的所有权。法律之所以规定善意取得要通过交易方式取得,是因为法律在保护交易的安全、秩序和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之间,选择了保护前者,如果是通过受赠而无偿获得,则没有必要优先保护受赠人的利益。
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保护交易安全而设置的制度。物权虽然具有追及效力,但也会受到法律的某些特别规定的限制,比如善意取得制度,即规定在一定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从无权处分人手中受让财产也能即时取得物权,这是法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而不得不牺牲原权利人利益的一种做法,但它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物权法》出台以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详细规定该制度,但司法实践一直都根据民法基本理论承认它,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并且有较严格的限制,比如第三人应该是善意的(不知道处分人无处分权),转让应是有偿的,等等。物权法出台后,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并将善意取得范围扩大到不动产物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为:(1)转让人无权处分。这一点很好理解,因为如果转让人有处分权,受让人自然能够获得所有权。无权处分的让与人包括无所有权人和无权为他人或代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财产的无转让权人。(2)受让人必须要以合理的价格取得该财产。无偿取得该财产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取得该财产的,即使受让人已经实际占有该财产,也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3)转移占有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法律禁止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例如枪支、毒品),以及法律限制流通的物品(例如某些特定的文物),由于它们不能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自然更不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私自买卖。(4)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是出于善意。这里所讲的“善意”,是指受让人主观心态应受保护的情形,仅限于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的情况,只有这样,受让人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如果受让人在财产转移完毕后得知转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的,并不影响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如果受让人在财产转移前或受让时已经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财产,即为恶意。(5)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对于动产,《物权法》规定只要物还未实际交付,善意取得就不发生,所有权仍属于原权利人,在还没有交付的情况下,第三人虽是“善意”,但还未“取得”财产的物权,自然不能适用善意取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