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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案的“地役权”合法吗?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案  例】

甲公司与乙村相邻,为扩大生产规模,甲公司与乙村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乙村将邻近甲公司的2亩土地提供给甲公司使用,用于修建一个车间,使用期限为10年,甲公司每年给乙村使用费20万元。至合同签订后的第3年,甲公司共拖欠乙村使用费40万元。为维护自己的权利,乙村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费用并解除合同。请结合地役权的规定分析本案该如何处理?

【点  评】

地役权是地役权人通过合同方式对他人的土地或其他不动产进行有偿使用的权利,有一定的期限,其使用方式一般是指在供用地上进行通行、取水、排水、通风、采光、眺望以及架设管线、埋设管道等。本案中甲公司为了扩大生产修建车间而使用乙村土地,不符合地役权的设定条件,所以不能产生地役权。双方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协议,而乙村无权擅自将土地许可他人作为建设用地。由于双方的协议违反了建设用地设定的条件和程序,所以该合同无效。基于合同无效,乙村无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公司支付土地使用费。但是对于因甲公司占用土地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乙村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该损失可以参照耕地的平均收益来确定。另外,对于双方的共同违法行为,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查处。 nfzF7lCMcz1IlLx/npUYxLIonKofUFrPxNFSje37fUpcYhvvoYxY99pnJcjbP0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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