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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诉讼时效很重要,及时维权要记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到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案情】

庞某家住农村,因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于1997年9月入住南京某医院。手术后庞某左下肢活动受到限制,摄片提示左足第三跖骨骨折,医院用石膏进行固定,出院后,庞某左下肢功能未见好转。同年12月9日,南京市脑科医院诊断为:左腓总神经、胫后神经神经源性损害。庞某提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庞某在2002年向法院起诉南京某医院,要求医院因医疗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诉讼中,庞某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

被告南京某医院辩称,原告在1998年1月份到我院诊断后,再未到我院进行复查、治疗。本案原告在起诉时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法律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期间为1年,原告庞某在被告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和会诊后,认为被告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是未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来主张自己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对于其权利不予保护,因此判决驳回了原告庞某的诉讼请求。

那么什么是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可能会面临哪些后果呢?

【点评】

所谓的诉讼时效就是公民或者法人必须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向法院起诉来保护自己权利的法律期间,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民事权利的两类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时效和特殊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几种特殊情况适用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这其中就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情况。

当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中违反合同或法定义务给患者造成不合理医疗损害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侵害患者的生命、人身和精神健康等合法权益。在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案件中就存在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患者有权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在当患者以身体受到伤害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时,适用一年的特殊诉讼时效;如果患者以医疗机构违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为由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时,则适用二年的一般诉讼时效。

对于如何确认医疗损害纠纷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患者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极有可能被人民法院驳回。

本案中,庞某在1998年到被告南京某医院会诊后,从未向医院主张过自己的权利,在2002年才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也没有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况,诉讼时效不能延长,法院判决驳回他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在此提醒农民朋友,一旦发生纠纷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就有可能出现有理但打不赢官司的情况。 pNI0BQY7LeFG2xLFq2aF64iH9T4LTv7NE5BK7pIC7kkdsmj4p0oN7dTLOOg7VcV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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