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危急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治疗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案情】
刘某,28岁,一天到县城找自己的同学聚会,聚会时喝了很多酒,不听同学的劝告执意要自己骑车回家,结果在回家的路上被撞倒在地,头部受了重伤,神志不清,当即被肇事者送到某中医院。护送人告诉接诊医师说刘某是酗酒后被撞伤昏迷,接诊医生见刘某满身都是吐的脏东西,十分厌恶,既不做检查,也不给任何处理。护送人要求留院观察或放在医院走廊,都被拒绝,护送人只好自己找人将刘某抬到医院大门外,让他自己醒酒。第二天早晨发现刘某已经死在医院门口。经尸检诊断为颅骨大面积骨折、严重脑挫伤、颅内血肿、脑疝。
本案中,该医院对刘某的死亡是不是应该承担责任呢?
【点评】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而享有医疗保障权则是公民生命健康权能够实现的具体体现之一,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公民在患病的时候享有获取医疗照顾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的实现是不以支付医疗费用等为条件的,也就是说,即使看病时没有钱,医院也应当先进行救治,因此,相应的机构和个人则负有保证公民实现这一权利的义务,医疗机构拒绝救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根据《执业医师法》第24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的规定,医院的医务人员应当无条件对刘某进行救治,医生出于个人原因拒绝对刘某进行治疗,既违反了医师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服务宗旨,又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医院拒绝履行自己的救治义务导致刘某死亡,医院应当承担不积极救治的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