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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疗纠纷说道多,侵权违约可选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1】

罗某是一名农民工,一天,他正在工地上干活,突然觉得肚子疼的厉害,同时出现尿频、尿急、尿痛等症状,工友们就赶紧把他送到某医院就诊,经X光摄影拍片检查诊断为“膀胱结石,约3×1.5cm大小”。罗某就住院接受治疗。医院给罗某实施“膀胱切开取石术”。但医生在切开膀胱后,却没有发现膀胱里面有结石,就骗罗某说结石已取出。罗某提出要看结石,医生又说结石不大,没有保存给扔了。但是罗某认为在拍片的时候,医生说结石很大,有3×1.5cm,前后的说法互相矛盾。为了搞清事实真相,他在律师的帮助下申请市医学会作了医疗事故鉴定。市医学会鉴定认为:外科医生与放射科医生读片错误,将膀胱区的阴茎影误认为结石影,以至错开一刀,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十级伤残。医院负完全责任。于是,在和医院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罗某以侵害自己的身体健康权为理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最后法院认为医院侵权成立,判决医院赔偿罗某医疗费、误工费和精神抚慰金2.3万元。

【案情2】

姚某生活在农村,在年轻的时候得了肾病,老了以后病情越来越重,被家人送到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姚某为左肾输尿管上段结石、肾盂积液并感染。于是,医院与姚某的大儿子签订了《手术预定书》,给姚某实施了左肾探查术。但当姚某被推出手术室时,家里人发现:姚某的左肾被摘除了。姚家人对医院私自摘肾的做法非常不满,并和医院进行交涉。但医院认为,在作手术时发现姚某的左肾病变严重,功能已丧失,毫无保留价值。出于对病人生命安全考虑,医院一并对姚某的左肾实施切除手术。这样做完全是出于好心,现病人已恢复健康,更证明手术是成功的,家属再找医院的麻烦没有道理。但姚某认为医院没有经过自己和家属的同意就擅自摘除自己肾脏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违约的事实成立,判决医院赔偿姚某各项损失7万元。

【点评】

上面两个关于农民朋友的案例是医疗纠纷中民事责任竞合的典型案例。所谓民事责任竞合,就是一种违法行为符合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既是违约,又是侵权。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可以选择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理由打官司,也可以选择以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为理由打官司。既可以适用合同法,也可以适用侵权行为法。

在案例1中,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出现了误诊,导致不该手术的罗某被开了一刀,造成十级伤残。侵害了罗某的身体健康权,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罗某当然可以以侵害身体健康权为由要求医院承担责任。

在案例2中,医院违反了《手术预定书》中约定的内容,在进行手术时自作主张切除了姚某的左肾,既是一种违约行为,也属于一种侵犯患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侵权行为。姚某完全可以选择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医院来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医疗纠纷多种多样,具体情况各有不同,对法律的适用是一个非常专业的法律问题,农民朋友应当慎重选择适用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关系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采用不同的理由打官司,在举证责任和其他方面都有一定的区别,所以,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最好问问专业法律人士再做决定。 FYuB+WBEruXawrbJdOuABgCbcb3MB1WFLHo+isMO4puLTz47OCN0jcIA6dymTz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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