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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急救汽车出车祸,延误治疗要担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案情】

2004年12月12时15分,家住农村的蔡某突发心肌梗塞,其家人立即拨打A急救中心的急救电话。值班人员接到电话后,记录了蔡某的详细位置和蔡某家的联系电话,并表示立即派人救治。但过去了将近20分钟,救护车仍未到达,在此期间,蔡某的家属又两次拨打急救电话,值班人员均表示急救人员早已出发。在苦等救护车不到的情况下,蔡某的家属又拨打了B中心医院的急救电话,5分钟后,B中心医院的急救车来到现场对蔡某进行了急救,后又搭载蔡某赶往医院继续实施抢救。但终因蔡某的心脏病猝发时间过长,耽误了抢救时间,在赶往中心医院的途中死亡。蔡某死亡后,蔡某的家属认为,A急救中心未能及时赶到现场对蔡某进行抢救,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造成了蔡某死亡的结果,存在重大过错,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蔡某的家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急救中心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万元。

法院受理后查明,A急救中心距离蔡某的家中的距离为7千米,正常情况下,在8分钟内就可以赶往蔡某家中,A急救中心在接到蔡某家人的电话后,就派急救车赶往现场,但在途中,和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查明该急救中心的宣传材料中也承诺,24小时有人值班,接到电话后,急救人员将迅速出动,及时救护。

那么,急救车因为发生不属于自己责任的交通事故没有及时赶到现场,导致病人被延误治疗而死亡,A急救中心有没有责任呢?

【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为急救人员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对患者进行急救而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急救中心是一种采取特殊的服务方式对患者进行治疗的特殊医疗服务机构。按照承诺,只要急救中心接到了患者的急救电话就应当及时派出车辆和人员赶到现场并对患者进行急救,也就是说,只要急救中心接受了患者提出的急救请求,患者就和急救中心之间建立了事实上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急救中心就应当及时地赶到现场对患者进行救助。如果急救中心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对患者进行施救,急救中心就构成违约,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尽管A急救中心的救护车因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未能按时赶到现场,但在事故发生后,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和急救中心值班室或者蔡某进行联系,以便于值班人员或者蔡某家属采用其他方式对蔡某进行救治,因为急救人员的过失,导致蔡某没有得到及时救治,最终出现死亡的后果,A急救中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该急救中心赔偿蔡某亲属经济损失13万余元。 +Tc1MBDZxh6VU7waFBqyY8oD4lyljvzhBssdZrrfelo81bKNblzU65X0gQatStY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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