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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拒绝治疗强出院,不良后果自己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案情】

2005年3月1日晚上九点左右,李某骑着自行车沿公路回家,在途中被一辆摩托车撞倒在地,但当时李某感觉自己并无大碍,就推着自行车步行回到家中,第二天上午8点多钟的时候,李某突然呕吐同时开始丧失意识,他的家人赶紧将他送到镇卫生所进行紧急救治,经初步诊断为外伤引起的颅内出血,情况十分危急。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家属又将其送到当地条件较好的县医院进行治疗,县医院诊断为脑出血、硬膜下血肿、海马沟回疝,建议对李某进行手术治疗,但是李某认为自己的伤情不重,不愿接受医院的手术治疗。在医院多次向其说明病情的危险性的情况下,李某不听劝阻,执意要求出院。3月4日,李某出院,回家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并于3月6日死亡。

李某死亡后,其家属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县医院在明知李某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救治措施,且放任其出院不管,最后导致其死亡的严重结果出现,医院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属于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县医院主动要求对李某的死亡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当地的医学会鉴定认为李某的死亡和县医院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李某的死亡是因自身原因耽误诊治所致,和医院无关。据此,法院驳回了李某家人的诉讼请求。

【点评】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的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构成医疗事故要求在主体上必须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没有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或者故意在诊疗过程中实施伤害患者的行为,都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就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的第五项就明确规定“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在本案中,当县医院认识到李某的病情危重的情况下,主动提出对李某进行手术治疗,但李某自认为伤情不重,拒绝救治,延误了诊疗,最终导致出现死亡的结果。因为李某自己的原因耽误诊治以致出现严重后果的,应当由李某自己承担,所以,医学会的鉴定是正确的,李某的死亡和县医院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医院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所以,以后农民朋友到医院就诊的时候,对自己的病情千万不可掉以轻心,必须要等到病情确诊以后或者病情稳定以后才可以考虑转院或者出院,否则有可能延误治疗而造成严重后果。 A6rk/qhCE+Xt0mGYAFMZMLKcppt4LAsE/i/bSiaWaLPCihEZLKHNkjwZ+oIcFr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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