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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擅自解剖用器官,违反法律需赔钱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条例》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案情】

2002年11月16日,家住农村的武某因患病住进乌鲁木齐市某医院,11月27日凌晨因败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武某的亲属怀疑医院的诊断、治疗有误,要求在外院专家、死者家属均在场的情况下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以查明死因。但在武某死亡的当天,在没有办理完备尸检手续的情况下,医院就组织本单位的医务人员对武某尸体进行解剖检验,并取出心、肝、肺等脏器留作研究用。第二天,家属得知武某尸体被解剖,非常不满,在找医院解决问题过程中与其发生激烈争执,于是在2003年1月24日向乌鲁木齐市沙市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医院返还死者遗体及脏器,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精神损害补偿费3万元及承担诉讼费用6319.52元,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本案中的医院有没有权利自己解剖尸体并私自摘取死者器官?

【点评】

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尸体解剖检验有3种:即法医学解剖检验、医疗事故或事件解剖检验和病理解剖检验。

三种尸体解剖检验性质、目的不同,具体实施的主体和程序以及死亡者亲属的权利也不同,如果是病理解剖检验仅适用于“有科学研究价值者”,即“为罕见疾病或疾病发展过程与常规不符的等”疾病。施行病理解剖检验,“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进行病理解剖,但应当做好家属工作。”

至于患者的尸体如何处理的问题,因为亲属与死者之间存在血缘关系,有着一种难以割断的亲情。因此,死者死后,其亲属对死者尸体享有所有权,他们可以根据死者的遗嘱或本人的意愿,将尸体捐献给医疗单位作为教学或科研之用,也可以将死者尸体火化后留存骨灰或入土安葬,以寄托亲属对死者的哀思,所以处理死者尸体权利属于亲属,其他任何人或单位无权擅自处理。

在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乌鲁木齐市某医院,在患者家属对患者的诊疗过程及死因存在疑问的情况下,没有死者亲属和第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就进行了尸体解剖,违反了《尸体解剖规则》第2条的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的解剖程序,擅自解剖武某的尸体,还从尸体内取脏器留作标本,破坏了尸体的完整性,既违反了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同时也侵害了作为死者家属对尸体的所有权,给死者家属带来了很大的精神伤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最终支持了武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gKcsegcyL8/kNDoBJmPpvt0qJC/DzBKST0k6LaZ/jwcPv86c2XJ+daCBNuTWfPq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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