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案情】
2001年10月2日,70岁的姜某从楼梯上摔下头部受伤,1小时后,老人的家属将她送到桂林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由于病情严重,院方下达了病危通知书,要求医护人员每小时观测患者意识和生命体征。10月2日晚21时许,姜某出现烦躁,并出现昏迷、中枢性高热、抽搐、呼吸困难等一系列病情变化。21时30分,医生给予冬眠Ⅱ号肌肉注射。之后,医方在将近12小时的时间内未开过医嘱。10月3日早9时40分,姜某出现心跳血压失常、呼吸困难严重病危症状,家属赶忙去喊值班医生,医生打了急救针,并用手工做心肺复苏。因姜某病情严重,40分钟后不治身亡。
姜某去世后,其家属认为,患者死亡与医院诊断治疗及护理上的过失有直接关系。为此,姜某的老伴张老汉向桂林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2002年5月15日,桂林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认为桂林市某医院外三科对患者姜某的治疗无原则性错误,但对患者病情估计不足,对脑挫伤、急性脑肿胀漏诊,没有及时向二线医师报告病情,医生观察病情不够细致,病情变化时未能及时调整治疗措施,医护人员未能及时逐级汇报病情,并存在对医疗文件涂改,伪造化验单,非抢救时间开口头医嘱,护士代开医嘱等违法、违规事实,与姜某的死亡有一定关系。为此,鉴定组做出了“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方责任程度是轻微责任”的最终鉴定。
张老汉随后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向医院方索赔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共计近8万元。
在本案中,因为医务人员未能全面诊断患者的病情,医院该不该承担责任呢?
【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为漏诊引起的医疗纠纷案件。作为被告的医院没有对患者的病情做出正确和全面的判断,在诊疗的过程中出现漏诊,应当承担责任。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漏诊或者误诊医疗机构都应当承担责任呢?不是的,因为医疗活动具有其特殊性,在医疗科技突飞猛进的今天,在医疗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未知领域,对一些疑难杂症出现漏诊甚至误诊是一种必然的、客观的现象,也就是说,有些病根据现在的技术条件是看不出来的。但是,如果医疗机构具备相应的物质条件和技术条件的情况下,因为医务人员没有按照医疗规程或存在其他过失出现误诊,或者把本应当诊断出的疾病没有诊断出来造成漏诊,也就是说,该看出来的病没有给看出来,医疗机构就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了。
本案中,桂林市某医院在对患者诊断和治疗的过程中,没有按照医疗常规的要求,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全面的诊断,对本应当诊断出的疾病没能做出诊断,在护理的过程中没有做到尽职尽责。在出现医疗事故后,为逃避责任,进行涂改医疗文件,伪造化验单等一系列违法行为,违反了我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相关规定,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该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现行的民事证据规则,因为医院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姜某的死亡和自己的诊疗活动没有因果关系,视为举证不能,败诉就是必然的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方赔偿原告张老汉的精神抚慰金、陪护费、鉴定费等共计4601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