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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务文书

公务文书,即公文,按照2012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又被称为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党政机关公文有15种,即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

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党政机关公文可有很多种分类方法。

根据行文关系划分,即发文单位与收文单位之间的组织关系与职权范围,可以将公文分为上行文、平行文、下行文三类。上行文是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如请示、报告等。平行文是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往来的公文,主要是函、议案,也包括一些通知、通报、纪要等。下行文是上级机关向下级机关发送的公文,如命令(令)、决定、决议、公报、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意见等。

根据公文的保密程度和阅读范围划分,可以将公文分为秘密公文、非秘密公文、公布公文三类。秘密公文是指内容涉及国家机密、需要限制阅读范围的公文。按《条例》规定,秘密公文分成“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保密期限和公文份号。非秘密公文是相对于秘密公文而言的,也叫普通公文。非秘密公文的内容虽不涉及机密,但也并非任何人皆可以传阅,一般而言,只限于本机关或本组织内部使用,不对外公布。这类公文也要注意保管,不得随意丢弃或卖给废品收购站。公布性公文是指向人民群众和国内外公开发布的公文。常以登报、广播电视、张贴等形式发布,如公告、通告等。

根据公文送达和办理时限要求划分,可以将公文分为紧急公文与常规公文两类。紧急公文是指需要紧急送达和办理的公文。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常规公文是指按正常速度形成、运转、处理的公文,大部分公文属于此类公文。

公务文书是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重要工具,为确保社会工作有序而稳定地向前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作用包括:法规依据、领导指导、联系交流、宣传教育、依据凭证。

公文的几个主要特点有:

(一)鲜明的政治性

一方面,公文本身即一种政治。其宗旨是为百姓大众服务,必然要体现大众的普遍意愿和根本利益,即体现人心所向。另一方面,公文是传达治理国家的政策、法令的重要工具,它担负着其他任何文体都不能担负且不允许担负的特殊使命。它不仅体现着政府的施政方针、决策意图,带有鲜明的政治色彩,而且要求人们贯彻实施。

(二)法定的权威性

公文是行政机关的喉舌,具有明显的法定权威性。这种权威性可从两方面理解:一方面是有法定的作者,公文的作者指发文机关,即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及特定的组织程序产生的合法组织及其负责人,公文必须以这些组织或合法代表人的名义制发。另一方面是公文的内容具有法定的权威性。这与文学作品和学术论文不同。对于文学作品的内容,人们可看可不看;对于学术论文的观点,人们可以各抒己见、互相争鸣,或干脆置于脑后。公文则是根据国家法律、政策、决定、决议而制定的,一经正式发布,就具有法律的某种强制力。公文内容体现法定机关的指挥意志和领导意图,在法定机关职权范围内,对人们的思想、行为、工作等加以规范,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遵守或执行,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或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体式的规范性

公文具有独特而统一的体式。这种体式是在公文制作和使用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以维护公文的严肃性,使其能正常运转并发挥效用。公文体式的规范性,是指文体和格式都有其特定的要求。公文的文体具有程式化的特点,在公文中表达什么内容,采取何种形式,采用什么文种,《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来制发公文。

(四)作者与读者的特定性

公文是行政机关为行使其行政职权而制发的,因此公文的作者必须是法定的行政机关,即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力和担负义务的组织及其代表人。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充当公文的作者,国家不允许任何个人假冒机关的名义制发公文。在特殊情况下,以机关领导者名义签署的公文,并不代表领导者个人,而是代表了法定机关,体现了法定机关的职权和意志。

公文的行文对象(即读者)也是特定的,这与文学作品读者的普遍性完全不同。一方面,公文的读者是法定的主送机关、抄送机关,这从开始起草公文时就已经明确特定了,有的公文还规定了阅读范围、传达范围。另一方面,特定的读者有责任对公文进行研究、阅读、参考和贯彻执行。公文的这种特定性是其他文体所不具备的。

公文的格式,是对公文外在规格样式的规定和要求。这是公文严肃性和规范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其法定权威性在公文形式上的具体体现。《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规定: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区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如图1至图5所示。

图1 公文首页版式

注:版心实线框仅为示意,在印制公文时并不印出。

图2 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1

注:版心实线框仅为示意,在印制公文时并不印出。

图3 联合行文公文首页版式2

注:版心实线框仅为示意,在印制公文时并不印出。

图4 公文末页版式

注:版心实线框仅为示意,在印制公文时并不印出。

图5 信函格式首页版式

注:版心实线框仅为示意,在印制公文时并不印出。 QVm62UjCc9AYiPEmcAidfv7CMZEDgg0JlsBsffgBsHOwOiTEA5ANetrqyODOQ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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