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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官场再上台阶 |
胡佛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是给奥布莱恩转达不加任何评论的美国律师的建议。在许多案件中,胡佛和他的顶头上司——司法部长特别助理查尔斯·W.斯托里不主张实行无限度的拘留,但他们的意见通常都会被驳回。从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出他当时的工作态度。1917年12月28日,胡佛就一位德国水手迪德里克斯的问题写信给奥布莱恩,这位水手自有敌对情绪开始后便被拒绝在船上或滨水区工作,而这位德国人因签了一份在一近海船只上当舱面水手的合同而违反了规定。胡佛记录道:“据说这位敌侨愁眉不展,沉默寡言。主管的特工建议在战争期间应将迪德里克斯拘留。”胡佛仍然建议“鉴于此案的情形,可在满30天时假释,条件是这类限制仅限于乡村地区”,但奥布莱恩签署的是“战时拘留”。
在另一案件中,一个德国人沙赫曼因“卖画给穿着制服的士兵并唆使他们找淫荡女人”而被逮捕。胡佛认为“此案中,人可予以假释,条件为沙赫曼保证提供一个合格的监督人并交付一笔不得低于1000美元的保释金”。而奥布莱恩的决定还是战时拘留。
在第三个案例中,胡佛建议假释一名德国火车列车员,他曾说过“将合众国最好的血液送到欧洲去打英战,这是耻辱”的话,但这次胡佛又被驳回了。
在有些案件中,胡佛提出的处理方法要重于他的顶头上司,尽管奥布莱恩对这些案件的最后决定还是战时拘留。如一个名叫奥托·米勒的德国人称威尔逊总统为“傻瓜和贼”。之后,当被问到对美国的看法时,他答道:“这该死的国家。”胡佛将其行为称为是“对总统的各种粗俗、猥亵的评论”及“最明显的亲德表示”,并批注了合众国律师的决定,“他建议将米勒进行战时拘留,对此我表示同意。”他在处理另一件关于一个德国人的案件时写道:“此人在与一黑人的交谈中有亲德言论并诋毁合众国政府。他还向其他人散布不忠言论”。胡佛未加评论便批准了美方律师对此人实行终生监禁的请求。
在这些案件中隐约可看出一种模式,奥布莱恩做出拘留决定时一定要根据被告的具体行动或是与被告直接接触过的人确认被告是危险人物,而胡佛的做法与此形成鲜明对照,他倾向于搞清侨民的观点和态度,以此来决定处理的轻重。胡佛非常愿意为那些本意好而干了错事的侨民开脱罪责,对于那些行为无害但思想不忠的人却毫不留情。
直至1918年4月,胡佛一直做着被拘留侨民档案的总结工作。在这期间,他还圆满地答复了自1917年11月16日男性德侨登记工作以来产生的行政问题。1918年4月19日,司法部颁布了要求女性德侨登记注册的规定。这似乎是胡佛首次专心一意地从事部里一项行动的实际计划和管理工作,他也许还指挥了这一工作。1918年7月4日,他送给奥布莱恩一份《纽约太阳报》的社论,文章赞扬了司法部“卓有成效的女性外侨的登记工作”。如果说胡佛因这项行动的成功而引起了上司注意的话,那是因为他对此项工作是负责的。从1918年夏开始,案卷中的信上除了奥布莱恩的签名外还有胡佛的“JEH”三个大写字母,表示胡佛是起草此信的律师,此信的答复应送回到他那儿。这类文件多数是关于女性德侨登记问题的,这表明,胡佛已获准享有相当的个人决定权了,这就他的年龄(1918年23岁)来说,已是大大地走在前面了。
有迹象表明,胡佛在司法部的工作如鱼得水,他的上司开始认为他是一个可靠而办事效率高的人,因为他们开始给他一些正式职责外的工作。当司法部为生活在靠近纽约港禁区的斯塔滕岛上的德侨数量担心的时候,胡佛根据搜集的数据对斯塔滕岛上德国人的数量进行了估计,他还得知了管理这片德侨的警官的姓名和管区。
到1918年仲夏,胡佛已不再只是给案卷写总结再附上他个人的试探性建议了。他负责从法律角度评估案件然后做出最后决定供上司签名,他已不再只对查尔斯·斯托里负责,而且还为艾尔伯特·贝特曼工作,而后者是为奥布莱恩做负责战争时期之诉讼工作的。这表明,胡佛在司法部的官场上至少又上了一级台阶。
胡佛应对“敌侨”的经历不仅帮助他在司法部站稳了脚跟,还使他习惯用行政立法代替不可靠的拖拉的法律程序。胡佛所监督的外侨属于敌人身份,被剥夺了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因此,他第一次尝到了可以不受正常的宪法限制来行使政府权力的滋味。胡佛作为一名见习律师度过了令人兴奋的一年半,他大笔一挥就可决定一个人的自由或监禁。战争时期的非常情况使他在确定敌侨是否忠诚时的个人决断具有法律效力。摆在他面前的档案中的那些人的命运只凭他的责任感和上司的审查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