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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环境下的版权管理和执法

——在数字环境下的版权管理
和执法研讨会上的讲话(2011年12月8日)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 阎晓宏

中国国家版权局和WIPO在上海联合举办“数字环境下的版权管理和执法研讨会”,共同探讨在数字环境下全球版权管理与执法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分享中国和各国在数字版权保护方面的发展经验,我认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以数字化、网络化为代表的高新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全面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对人们的生产、工作和生活方式的影响广泛而深刻。一方面,人们通过互联网能更加快捷方便地获取知识信息,海量的网络信息呈现爆发式增长。互联网已经成为重要的文化创作生产平台、文化产品传播平台和文化消费平台,越来越多的人把网络作为了解信息、浏览新闻、学习知识、休闲娱乐的主要渠道。现在,中国互联网用户已突破5亿,互联网普及率接近40%。移动互联网、移动智能终端迅速普及,带来了许多新的互联网业务,使互联网内容服务更加丰富多彩,极大地促进了文学、影视、音乐作品和其他智力成果的广泛传播。互联网产业发展迅猛,经济规模不断扩大,社会财富大幅增长,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以及各种网络应用快速发展,互联网产业已成为新型战略性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中国互联网市场2009年总体规模超过1800亿元人民币,涌现出一批大型国际互联网企业。而且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通过版权贸易购买版权,并依靠良好的商业模式运作版权资源来获得好的收益。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权利人从网络使用中得到更多报酬,在网络发展中获益。我从中国文联了解到,现在一些作家、词曲作者、制片人开始从网络特别是移动网络获得收入。这些都是我们乐于见到的情况。

但另一方面,数字网络技术所具有的信息海量、传播迅速、复制容易、传输隐蔽等特点,也给现有版权法律制度、管理体制、商业模式、社会规范带来了冲击和挑战:

一是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一方面增加了公众使用作品的机会,但另一方面显然也削弱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现在,数字环境下大量未经授权使用作品的现象仍很突出,一些网站大量非法复制、上载和传播他人作品,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在数字环境下,权利人仍然处于弱势地位。

二是数字网络技术的传播特性,改变了传统的作品使用形式,也使传统的版权授权模式受到挑战,进一步引发了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作品传播者的利益冲突,使侵权与维权的矛盾更加凸显,甚至有人对版权是否值得尊重这一更具普遍性的问题提出了质疑。

三是数字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各种网络应用层出不穷,这使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不断面临新的挑战,老问题还没有解决,新问题又凸显出来。近年来,随着对等网络P2P技术、博客与播客、搜索引擎链接、临时复制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演变,互联网也在加快发展转型:信息传播形式由文字为主向音频、视频、图片等多媒体形态延伸,服务模式由提供信息服务向提供平台服务延伸,传播手段由传统互联网向移动互联网延伸。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对数字环境下版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保护机制、权利结构提出了挑战,也使我们在应对中始终处于被动状态,网络执法还不能适应井喷式的网络纠纷与矛盾。

在这一背景下,数字环境下的版权问题已引起国内外知识产权界的高度关注,甚至得到政府高层领导人的重视和支持。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1月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在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时,强调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互联网知识产权制度和法律,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和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电视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侵权行为,强化监管手段,提高执法能力,鼓励公众参与,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法国总统萨科齐在2011年5月在巴黎举行的一次互联网高峰会议上,倡导维护互联网创作权益,制定严厉法律制裁网络非法下载。俄罗斯总统梅德韦杰夫今年1月在达沃斯的演讲中表示,“过去知识产权领域的调节原则已不再适用,尤其是在互联网领域”,甚至“让人担心整个知识产权制度是否会全面崩溃”。

目前,许多国家都在积极探索各种办法来迎接这一挑战。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破解数字环境下的版权难题,如何在保证权利人能有效支配和管理其作品权利的基础上使尽可能多的网民合法使用更多的知识创作成果,如何实现互联网版权更为有效的管理、运用和保护,这同样是中国需要认真对待、深入研究的课题。我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首先需要明确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虽然数字技术带来了作品的数字化、载体的虚拟化、作品类型的增多、作品使用方式的增加等多方面的变化,但著作权的本质没有变化,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也不会改变。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应该是现有著作权法律法规在网络环境下的必然延伸,有形世界里“先授权再传播”的原则在互联网里也应该得到遵循和贯彻。但由于互联网传播的特性,我们也要思考在著作权法基本原则基础上授权方式的突破,寻求一些符合网络使用需求和网络传播规律的授权方式:一是由个人授权向集体授权模式转变;二是寻求更加开放积极的授权方式,比如权利人有权限制或放弃自己的部分知识产权的模式;三是设立新的法定许可模式,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先使用后付酬,以便利作品的传播。

二是要妥善处理好数字环境下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平衡,妥善处理好保护著作权与保障传播的关系,既要防止权利滥用,又能保障权利行使,保持版权制度的动态平衡。自著作权法诞生以来,无论技术如何发展变化,“利益平衡”理论一直是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和重要基础。新技术的每一次发展,都会打破当时的平衡状态,经过著作权法的革新而达到一种新的利益平衡。我认为,现在的数字网络技术已经使传统的平衡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它们已让平衡的一端(即消费者、网络免费倡导者、自由提供者)拥有了技术上的优势。在这一情况下,版权制度要么顺应发展趋势进行革新,要么故步自封而被淘汰出局。

各位同事,在数字环境下如何有效实施版权的管理、运用与保护,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不能寄希望于“毕其功于一役”,而需要我们在版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寻求新的观念突破、新的理论建构和新的制度设计。就中国而言,我认为这需要我们从法律制度设计、执法机制、纠纷协调机制等多方面入手。

首先,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法律制度。目前,中国在网络环境下的版权立法基本成型,《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及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初步解决了作者的“公共传播权”、权利人的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对相关权利的限制、网络服务商免责条件,以及法律责任等主要法律关系,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目前,为解决数字技术和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新问题,中国国家版权局已会同有关部门,启动了《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工作,我们将根据国际形势变化和本国发展需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本国需求和新技术发展需要的比较完善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修法的具体内容,我的同事会在下面的环节具体介绍。

其次,我们将不断加强执法,通过司法、行政两方面手段,严厉打击网络环境下的侵权盗版活动。司法保护是中国最基本、最强有力的版权法律救济手段,2010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著作权案件24719件,同比增长61.54%,占全部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的57.6%。这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涉及互联网的案件。在版权行政执法方面,自2005年以来,中国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连续7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专项行动,各地共查办互联网侵权盗版案件3769起,依法关闭非法网站1569个,没收服务器、计算机硬件设备948台,将涉嫌构成犯罪的157起重大案件移送相关司法机关。重点查处的“番茄花园”网站侵权案、“263影视地带网站”侵权案、“霓裳小轩网站文学作品侵权案”等,都在国内外引起关注。当然,这只是网络环境下版权执法的一个起步,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版权行政执法力度,不断提升版权行政保护水平,努力营造一个处罚高效公正、维权及时有力、激励自主创新的良好版权环境。我们鼓励广大权利人和权利人组织,特别是国外的权利人和权利人组织在遭到侵权时按照中国法律积极举报。我们也愿意与国际同行就改善数字环境下的管理与执法交换和分享各自的成功经验,共同推动版权保护。

第三,积极探索建立适合互联网特征的、开放共享的授权机制,着力改变目前数字环境下作品授权难、使用难的状况,以促进网络海量作品的授权与使用。我们鼓励出台一些符合网络使用需求、传播规律和基本原则的授权模式,如北京大学国家数字版权研究基地发布并大力推广的“版权自助协议”,就是数字环境下建立作品有序、高效、低成本使用授权新机制的有益探索。同时,要大力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等版权中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作品创造、管理和运用的“绿色通道”。目前,中国政府已经批准成立了音乐、音像、文字、摄影、电影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当然,在数字环境下,集体管理和版权中介、社会服务体系也需要与时俱进。在这方面,WIPO也做了很多积极的工作,如加利总干事倡导的国际音乐曲目数据库,这对建立全球范围的许可使用基础设施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也在完善作品登记制度,致力于构建开放透明的作品数据库。

第四,充分利用先进的数字技术手段来解决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权利人和网站要重视通过技术措施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版权执法部门也要善于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来提高执法水平。目前,国家版权局正在构建网络反盗版监管平台,数字化版权保护技术研发正在进行,这将大大提升网络版权执法的主动性、有效性和执法效率。

第五,大力加强版权国际合作。当前,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均面临提高自身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的严峻挑战。鼓励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我们共同的主张,也是我们共同的任务。特别是对如何解决数字技术带来的新问题,当前国际上还没有一定之规,并且由于互联网所具有的跨国界性质,这需要我们联合探讨,共同寻求解决办法。唯有通过对话与合作,我们才能够解决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各位同事,我们可以感觉到,一个完全以数字音乐、音像和文学作品为内容的虚拟网络世界,离我们并不遥远。在这一背景下,数字网络技术与知识产权法的互动关系,实际上是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的关系。科技创新需要制度基础,制度创新需要法律的变革与重构。现代版权制度基于工业革命、科技革命而生,与新技术的发展如影随形并相互促进。我相信,在数字环境下,版权法律制度将随着技术的发展不断完善,不断创新,不断前进。 3SAhvxPse2VFt6Hok9xiP/qPBq1g9OKK2fPRjb/PvvMW4FAohHtQREox0thWHv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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