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作者法学博士研究期间的成果。作为欧盟食品法项目Lascaux的一部分研究,其完成于法国南特大学。该欧盟食品法项目Lascaux由欧洲研究委员会(European Research Council)根据欧盟第七框架计划(FP7/2007—2013)提供资金,可查询第230400拨款协议(Grant Agreement NO.230400),其研究意义在于梳理有关食品安全和粮食安全的法律理论体系。经过多视角的分析和研究,本研究发现,目前法律研究中还没有独立的食品法研究。之所以存在这一问题,首先是因为其所涉及的内容,例如农业(如生产)、工业(如运输和流通)以及健康和商业(地理标志和消费)都遵循不同的逻辑。其中,每一项内容的目标都不相同,且都不是为了保障人类的粮食安全。在这个方面,无论是已有的乡村法还是农业法都没有把粮食安全视为本法的核心内容。诚然,粮食安全的保障可以通过农业的发展、农业原料的自由流通以及生产者利益的保障得以实现。但是,农业法并没有从安全的视角加以定位,换言之,农业法并没有重视保障每一个人都可以获得充足、营养平衡、健康和可自由选择的食物。作为规范生产和大规模流通的商法,其目的在于保障利润和增加边际效益。遗憾的是,商法和消费者保护法都没有关注那些没有食物获取途径的人如何果腹。相反,他们所保障的是为那些有途径为自己或者家人获取充足食品的人。
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是,一方面,食品法相关的内容都分散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中,且每一个法律部门都有各自侧重的法律目标,以至于并没有一个共享且予以优先考虑的目标确保每一个人的粮食安全。另一方面,如果要弥补上述不同法律部门在食品立法上的缺陷,则需要通过一部食品法来确保食品供给的目的在于保障粮食安全,或者说实现食物权。然而,即便现有法律部门的分割状态阻碍了构建一个以安全保障为目的的食品法理论,但至少还可以通过研究强调如何确立这一新的法律理论的目标,即食品法的目标所在。对此,食品法关注粮食安全这一目标,但是,其所保护的依旧是相对富裕的主体,而以食物权为目的的法律应该同时关注并不富裕的主体。
就欧盟来说,《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2年1月28日第178/2002/EC号有关食品法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建立欧盟食品安全局以及与食品安全事务相关程序的法规》被视为欧盟的食品法。该法律的第五条规定:第一,针对高水平的生命和健康保护以及消费者的利益保障,食品法应该确立一个或多个基本目标,包括食品贸易的公平交易和在适宜的条件下考虑动物的健康和福利、植物的健康和环境;第二,依据本章规定的原则,食品法应该确保成员国内生产和销售的食品和饲料可以在共同体内自由流通。从其本质来说,欧盟食品法的目标既涉及健康保护也涉及自由贸易这一经济目标。无论各成员国是否有具体的条款阐述这一双重目标,各国的法律实务都涉及这两个相互关联的目标。对此,一方面,食品必须是安全、无害、健康的;另一方面,其也应该从经济上确保该食品的可获得性。实现上述目标的手段是多元化的。正是基于这一内容,本书通过美国、欧盟和中国法律的比较研究,探讨国际食品安全规制的协调可能性,这一比较的重要性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每一个食品安全规制的体系都有其亮点和存在的问题。欧盟食品法的制定在于应对疯牛病暴发后所引发的危机。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在于应对由三聚氰胺事件引发的健康危机。而当欧盟和美国通过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协商合作时,也反映了区域间针对农产品和食品进行协调的健康规制。而目前达成的协议也是既有可供借鉴的亮点,也有值得关注的问题。对此,一些观点认为,上述协商的框架会降低食品标准,因为根据所谓的等同互认原则,会使得美国和欧盟相互认可对方标准的适用。为避免上述问题,是否必须通过规则的一致性来实现协调呢?正是在这个问题上,本书详细地论述并回应了这个问题。概括来说,其首先强调了各国规制差异的背景和原因。事实上,每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都有其自身演变的历史因素,而这些都是立法必须加以考虑的社会背景。在这一方面,本书作者通过美国、欧盟和中国的案例研究进一步论证了上述食品法发展中对于历史因素和现实因素的考虑。对此,各国在食品法演变中所制定的规则可以为法律协调提供基础,尤其是那些依旧具有效力的法律规则。其次,必须加以说明的是,健康规则的协调仅有狭义的意义。对于实践,可供协调的规则仅限于食品安全的检查环节,而这些规则往往因地而异。各类感官检查和人力资源都是具有高昂成本的,如美国通过实现大量的禽肉检查,欧盟在27个成员国内耗费了大量的财力确保300多个出入境口岸的安全检查,而在中国,这种口岸的设置仅有30多个。通过这些比较,本书建议通过现代化的管理系统和公私规制的合作来实现监督管理的协调。
第二,上述的论述结构非常清晰而且论述的材料非常翔实,特别是在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方面。基于此,本书作者作为这个领域的专家,其对中国、欧盟、美国的食品法认识是非常值得肯定的。通过这一成果的研究,读者可以逐步了解其所展现的针对食品安全规制的协调路径。就作者的观点而言,她认为欧盟的经验可以作为协调的范本,尤其是欧盟通过原则协调法律的做法。正是因为原则的灵活性,各国才能进一步通过规则的差异应对本国的特殊性。但即便如此,原则的一致性也确立了立法和执法的共同基础,以至于各国的法律就有了可比性和兼容性。通过共同原则的方式实现协调也是因为原则本身的作用在于表述共同的价值和目标,而对于实现这些价值和目标则可以借助不同的方式,以至于各国立法可以选择适合其自身的方向。
第三,作者的研究成果具有很强的原创性。相比较而言,国际协调往往借助技术规范实现最底线的一致性,例如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贡献。但是,即便从技术规则来说,其能加以协调的也仅仅只是部分内容,正因为如此,作者选择了另一个视角,即以原则实现协调的灵活性。正如本书最后的总结,对于构建一个协调一致的食品法律规则,可供借鉴的原则包括一致性原则、风险预防原则、责任共担原则等。作者对上述原则进行了一一阐述。对此,也许会有人质疑是否还有其他的原则可以用于食品安全监管的协调,如保障消费者信息的原则或者追溯的原则。事实上,法律的协调对于构建全球范围内的食品法只是第一步,且进展并不理想。就目前的实践来说,国际食品法在全球范围内的协调还主要是以食品法典委员会所制定的技术规则为主。相应的,以谨慎预防为原则的法律原则并没有得到国际条约的认可,如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中《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并没有确认谨慎预防这一原则。
第四,对于一个比较研究而言,美国、欧盟和中国在制裁方面的差异,包括行政、民事和刑事制裁的严苛程度都是不同的,而这与各地的政治背景息息相关。考虑到中央集权和联邦制度的差异,分权对于实体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此外,我们也必须牢记,对于食品安全的监管,一国或者一个地区的饮食文化也是有一定影响的。鉴于立法和各国执法中的差异以及目前国际法律中的缺位,依旧有必要进一步促进食品法在全球范围内的协调。因此,本书既有关联性也有实践意义,作为一项研究的开端,非常有必要继续深入下去。需要大力肯定的是,该著作选取了三个具有典型性和影响力的地区为案例研究的对象,其意义是多方面的。首先,通过对词汇和概念的梳理,让我们可以在增进了解的基础上便于进一步的沟通。其次,通过对各国法律的梳理,也让读者了解到在国际食品贸易中由于法律差异所导致的壁垒和困境。最后,文章的比较研究也让读者了解到地区差异和文化差异如何加剧为了克服上述困境、在协调各国利益中所遭遇的阻力。诚然,食品法更多的是关注食品的质量,但同时这也是一部关乎信任的法律,对于来自国外食品的质量信任,消费者对于其所购食品的信任,等等。如果没有了这些信任,食品法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鉴于此,通过对于法律的了解有利于增进彼此之间的信任,并进一步促进协调。
综上,本著作的学术价值是值得肯定的,包括其研究的广度、深度和严谨性。通过这一研究,作者的专业知识为于法国南特大学开展的欧盟食品法项目Lascaux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此时此刻,她已经回到自己的祖国,并正以其专业知识为中国食品安全治理事业的发展做贡献。
François Collart Dutilleul
南特大学教授、Lascaux欧盟食品法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