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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的里程碑:《巴黎协定》

一、开启全球气候治理新篇章

按照德班平台设计的目标,2015年12月召开的巴黎气候大会终于达成了新的协议(《巴黎协定》),完成了哥本哈根和德班会议都没有完成的使命,拯救了2009年以来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完成了挽救多边进程、重塑政治互信和重建机制设计的过程。连续几年坚持不懈的努力终于促成了巴黎气候大会的胜利成果。此次达成的《协定》可以说是一份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气候协议,这一令人振奋的结果无疑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实现了全球气候治理行动的转折,使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从哥本哈根会议的最低谷再次回到了良性轨道之上,从而开启了2030年全球气候变化行动的新篇章。

巴黎气候大会的成功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促成的,包括各缔约方对此次会议比较理性的期待,主要缔约方对谈判采取了积极灵活的态度,史无前例的140多个国家领导人的广泛参与支持,以及法国作为东道主国家进行了长期持续的积极斡旋和老练恰当的现场把控等。巴黎气候大会的成果非常来之不易,《协定》等文件的诞生经历了漫长、曲折而艰难的谈判过程,从最初日内瓦的近100页案文,到巴黎气候大会前54页的案文,再到大会拖延一天后才通过的31页的最终案文(其中包括12页《协定》和19页《决议》)。在德班会议以来逐步确立的自下而上模式的基础上,巴黎气候大会取得的最终结果可以说是相对公平、平衡和全面的。

此次《协议》的主要贡献包括:一是再次明确了控制全球温升的目标。《协定》再次肯定了“将21世纪内全球平均升温控制在工业化前2℃以内”这个长期的气候变化行动目标,并且将“努力追求1.5℃的目标”的表述也纳入进来,这个巨大进步远远超出了学者、公众及社会各界的预期。二是强调了自主贡献的减排方式,规定各缔约方都必须定期提交国家自主贡献预案(Intended 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INDC)。三是确定了核查机制,要求缔约方定期按照透明度规则报告进展,并接受对INDC的评审。朱松丽等认为这是一个“自上而下”的基于规则的体系和“自下而上”的“保证+评审”体系相结合的混合模式 [8]

《协定》生效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得到占全球碳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的批准,并于交存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文书之日后第30天起生效。最初,只有24个受气候变化严重威胁的小国批准了《协定》,而这些国家的碳排放量总和仅占全球排放总量的1%,这与《协定》的生效条件相距甚远。因此,必须有排放大国的参与才能实现预期目标。中国和美国两国的碳排放量合计约占全球的38%,中美两国及时批准《协定》对其是否能够顺利生效至关重要。2016年,中国作为二十国集团(G20) 的轮值主席国,于9月在杭州举行了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十一次峰会。在此次峰会前夕,中美两国向联合国共同提交了《协定》的批准文书,这无疑对《协定》的生效起到了关键性的推动作用。最终,在包括中国、美国在内的72个缔约方批准了《协定》后,这些缔约方的碳排放量在全球碳排放量中的比例已超过56%,满足了规定的《协定》生效门槛。于是,联合国宣布《协定》于2016年11月4日起正式生效。

中国在巴黎气候大会前后做了很多努力,不仅签订了中美、中德、中英双边气候协议,还签订了《中法元首气候变化联合声明》,在巴黎气候大会期间也开展了积极的推动工作,为《协定》做出了十分重要的贡献,使国际舆论对中国在气候变化方面的指责和怀疑态度彻底扭转。相比印度,中国更加积极,承诺了减排目标和更多资金。中国携手美国,尽早完成了加入《协定》的国内法律程序,表明中美已开始共同引领气候变化治理的进程。此外,中国在国内也已明确提出了自主行动的目标,即二氧化碳排放在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实现达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二氧化碳排放到2020年和2030年分别比2005年下降40%~45%和60%~65%,以及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到2020年超过15%、到2030年达到20%等目标。

二、《巴黎协定》的局限性

虽然《协定》被普遍认为是一项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气候协议,实现了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转折,但是为了追求广泛的参与度和覆盖面,《协定》在约束力和确定性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妥协。可以说,《协定》与《议定书》相比有某种意义上的退步。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协定》缺乏强制约束力。各国是以“国家自主贡献”的方式来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即定期提交INDC,但是并没有对INDC的目标和内容给出强制性约束,相对于《议定书》量化的减排目标和强有力的约束,都已明显弱化。因此,《协定》由于缺乏确定性的减排目标,对缔约方很难产生强有力的约束。虽然这个“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提交后,就置于国际社会的共同监督之下,也会产生一些约束的效果,但是作者认为,对《协定》的实际执行效果不能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全球气候治理的进程依旧是任重而道远的。

第二,《协定》确立的目标过于理想化。《协定》不仅再次重申了“将21世纪内全球平均升温控制在工业化前2℃以内”这个长期的气候变化行动目标,而且出人意料地将“努力追求1.5℃的目标”的表述也纳入进来,取得了缔约方的广泛认可。但是,根据联合国世界气象组织的最新发布,2015年全球范围内相对于工业化前的水平的平均温升已经达到了1℃,而且还在持续上升 [9] 。从这个角度看,《协定》提出的努力追求在2100年比工业化前水平的温升在1.5℃以内的目标显得有些好高骛远、脱离现实。目前普遍认为实现2℃以内的温升目标已经非常艰难,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要求全球在未来几十年内快速大幅度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在21世纪末实现二氧化碳和其他长寿命的温室气体排放接近于零或更低。2℃以内温升目标的难度和可行性尚且受到广泛质疑,1.5℃目标就更加令人难以置信。1.5℃目标的提出对我国及全球而言都是巨大的挑战。《协定》提出的到21世纪后半叶实现“碳中性”,即碳的源与汇实现平衡,这个目标也是比较理想化的。

第三,各国的自主承诺使减排水平大幅下降。虽然在巴黎气候大会之时已经有189个缔约方提交了INDC,占全球排放量的95%,显示出巴黎气候大会的参与度前所未有。但是,这种自主承诺的方式使各缔约方的减排水平大幅下降,远低于《议定书》时期的减排力度。根据朱松丽等的研究,按照各国已提交的INDC测算,如果能够无条件实施,那么与所期望的最小成本减排路径要求相比,2025年和2030年都还有一定的减排差距,会导致全球平均温升达到3.5℃左右,远低于前述2℃的目标 [8]

尽管存在以上局限性和不足,但是不能否认的是,巴黎气候大会和《协定》恢复了国际社会对于应对气候变化多边进程的信心,是全球气候治理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进展,具有积极意义。 +f50gLiyqJ+RumR6QZ/pUp+22kwmOOZEtMQycmJ43hwxa6I7QwuTXEuPZwIu+Y0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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