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这里提出“良知系统”这个概念,来作为讨论“文化”问题的第一步。“文化”是人类独有的现象,它是人对自身的生物性的加工,并对这个生物性做出某一个程度的调整。因此,“良知系统”是相对“遗传系统”而言的。
生物界对自身的“遗传系统”加以补充,当然并不始于人类。在石炭纪出现的爬虫中,其进化已达这样的地步,使其脑内储藏的来自外界的讯息开始超过由遗传因子赋予的讯息,亦即是说:在这类生物中,体外讯息的数量首次超过了体内讯息的数量,因而使它们相对周遭的环境来说具有更大的“自由”。
当生物进化到了人的阶段后,这种经由大脑处理的体外讯息已经浓密到如此地步,以至于人工制造的环境开始取代自然的环境,成为人类活动的主要媒介,而人的生物本能也开始受到由体外讯息组成的意义、价值与象征符号的支配。这个来自体外的对人的“程序设计”,我们姑名其为“良知系统”。
“良知系统”既然是指文化对本能的加工,因此很容易与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中的“超我”混为一谈。事实上,笔者的认知意向与精神分析学不尽相同,因此笔者的分析架构中的概念范畴遂具有不同的分析能力。“超我”的概念是指个人的人格组成中来自社会文化价值的压力,至于“良知系统”则是用来说明文化与文化之间的差异的,亦即是不同的文化对“人”的不同的设计。
在这里,可能又会引起混淆,那就是认为“良知系统”是宗教、哲学、意识形态这一类精神价值体系。事实上,“良知系统”与这类事物有两点不同。第一,这类精神价值体系所涵盖的范围,往往比“良知系统”来得广阔,因为它们是超文化的,例如,天主教与马克思主义都可以共同为东方人与西方人所接受。然而,同样一套精神价值体系在不同的文化中却往往呈现出不同的形态。因此,这些体系不能说明文化差异,它们在不同的文化中呈现出来的不同形态,反而需要用我们的“良知系统”概念去解释——对任何外来的精神体系来说,本土文化的“良知系统”就像一个变压器,使这些因素必须像电流一般透过其中,才能发挥效用。
第二,“良知系统”包含的范畴,又比这类体系广泛得多,任何精神价值体系,不论是土生的或从外吸收的,都只是一个广泛得多的文化的一部分。这类体系,在任何文化中,总是扮演申明文化“理想”的角色,而不是去代表生活层次的“现实”。各种宗教、哲学或意识形态体系,在理论层次上,都是说得冠冕堂皇的。如果光就教义去分析它们,那么我们就会面对一个金光灿烂的理想世界,其中没有一点儿瑕疵。然而,笔者欲处理的,却并非这种处于云端的现象,而是更为着眼于地上甚或是深入地底之物。换言之,“良知系统”是一个文化的最为基本的结构——它是一个文化的“深层结构”。
在这里,可能又会引起混淆。“良知系统”既然并不是宗教、哲学与意识形态体系的同义词,而是一个可以把这些精神或理性的价值体系做“非理性的”涂改的“深层结构”,因此,又很容易与“潜意识”这个概念混为一谈。
将我们的“深层结构”称作“文化潜意识”,亦无不可,不过,它却不是一个被压抑掉的心理层次。的确,我们的“深层结构”概念并不是指个人发展史或民族性形成史上的一个属于“史前史”的心理岩层,必须用释梦、临床治疗或比较神话学的诸种方法去做“考古发掘”,它是指即使在日常生活这个“当代史”中也可以看得到的文化行为。
我们设定:每一个文化都有它独特的一组文化行为,它们总是以一种只有该文化特有的脉络相互关联着——这个脉络关系就是这组文化行为的“结构”。这个“结构”可以在该文化中人们日常生活的表现里看到,也可以在同一群人的政治行为中找到,同时,它亦呈现在该文化的历史过程里浮现的规律性中。
这种特殊的脉络关系或“结构”,可以算是一种法则性,但是,这种法则性却不是一种“定律”关系。因为,从“定律”这样的思考范畴去解剖事物,就是从因果律与条件关系的角度去说明它,亦即是去探求:同样的“因”,在相类的一组“条件”底下,是否会产生同样的“果”?
我们则认为:在同一个文化下,每一个人所做的事情,有时是与别人相同的,有时是与别人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有时,某一些行为可以在绝大多数人身上看到,而另一些行为又只出现在少数人当中;有些事情甚至是“史无前例”的。然而,只要它们都是在同一个文化下进行的,那么,在所有这些行为背后,以及它们彼此之间,是有一种“文法”上的脉络可寻的。
在这里我们提出了“文法”的概念,是因为我们将文化的“深层结构”比作语言中的文法结构。显然,在使用同一套语言的情形下,人是可以造出无数不同的句子来的。事实上,绝大部分句子都是独异的。但是,只要是在使用同一套语言,在它们万花筒式的变幻背后,文法结构却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