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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标准的制定

制定标准是标准化工作的重要任务,影响面大、政策性强,不仅需要大量的技术工作,而且需要大量的组织和协调工作。标准是社会广泛参与的产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程序开展标准制定工作,是保障标准编制质量,提高标准技术水平,缩短标准制定周期,实现标准制定过程公平、公正、协调、有序的基础和前提。

一、制定标准的一般程序

标准的制定是指对需要制定为标准的项目,编制制订计划、组织草拟、审批、编号、批准发布、出版等活动。制定标准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以科学的态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中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

标准是技术法规,它的产生有着严格的程序管理。我国国家标准制定程序被划分为九个阶段,即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同时为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缩短制定周期,除正常的标准制定程序外,还可采用快速程序。

1.预阶段

(1)阶段任务 对将要立项的新工作项目进行研究和论证,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

(2)产生文件 按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项目建议书等类别分别填写,应附标准草案或标准大纲。标准草案应给出主要章条及各章条所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标准大纲应给出标准名称和基本结构,涵盖技术要素,列出涉及章条的标题。每项技术标准的制定,都是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计划进行的。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对将要立项的新工作项目进行研究及必要的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包括标准草案或标准大纲,至少包含拟起草的标准的名称和范围,制定该标准的依据、目的、意义及主要工作内容,国内外相应标准及有关科学技术成就的简要说明,工作步骤及计划进度,工作分工,制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经费预算等。

2.立项阶段

(1)阶段任务 提出新工作项目。对新工作项目建议进行审查、汇总、协调、论证、征求意见、下达计划。

(2)产生文件 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或增补计划。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提出的新工作项目建议进行审查、汇总、协调、论证、征求意见、确定,直至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并下达给负责起草单位。对项目建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和充分论证以确定立项的前提条件。在分析制定标准的必要性时通常要考虑:该项目是否能够促进贸易,保护消费者权益,保证接口、互换性、兼容性或相互配合,改善安全健康,保护环境,以及标准的可行性和适时性;其实施结果是促进还是限制竞争或新技术的发展;是增加还是减少使用者的选择性。此外还要分析该项目与现行有关标准、计划项目、修订标准项目及采用的国际标准项目是否重复,以及它们涉及的特性和水平;考虑是否可能将现成的较完善的文件经过少量修改或不经修改而接受成为一项标准等问题。

3.起草阶段

(1)阶段任务 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组织标准起草工作直至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2)产生文件 标准、标准编制说明,以及其他文件。负责起草的单位接到下达的立项计划后,应尽快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工作组,通过调查研究,起草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4.征求意见阶段

(1)阶段任务 提出标准。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根据返回意见完成意见汇总并作出相关处理意见,形成标准。

(2)产生文件 标准、标准编制说明、标准意见处理汇总表,以及其他文件。征求意见应广泛,还可以对一些主要问题组织专题讨论,直接听取意见。起草工作组对反馈意见要认真收集整理、分析研究、归并取舍,完成意见处理汇总表,对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完成标准,并向归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主管部门提出予以审查的建议。

5.审查阶段

(1)阶段任务 提出标准。对标准组织审查,形成审查结论。审查可采取会议审查或发函审查(适用于内容较为简单、涉及面比较小、无重大分歧意见的项目)的方式。

(2)产生文件 审定会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及其标准函审单;标准;标准编制说明;标准意见汇总处理表;报批报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审查单(适用于有相应标委会的项目);其他文件。送审稿的审查,由技术委员会组织进行。送审稿应组织会审,其余的函审。审查通过的项目,由负责起草的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形成标准。

6.批准阶段

(1)阶段任务 提供标准出版稿。主管部门对标准及材料进行审核;国家标准审查部对标准及材料进行审查;国家标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

(2)产生文件 发布批准标准目录公告以及标准文本(仅对强制性标准)。主管部门对标准及报批材料进行程序、技术审核,完成必要的协调和完善工作。报批稿经主管部门复核后批准,并统一编号、发布。

7.出版阶段

(1)阶段任务 提供标准出版物。

(2)产生文件 纸质标准文本或(和)电子文本。标准文本统一由指定的出版机构负责登记、编辑、印刷、出版和发行。

8.复审阶段

(1)阶段任务 定期复审。对已发布实施近5年或达到5年的标准进行复审,以确定是否继续有效,是否需要修改(应提出标准修改单,经批准发布实施)、修订(应提交一个新工作项目建议,列入工作计划)或废止。

(2)产生文件 提交复审报告,发布标准复审结果目录公告。为了保证标准的适用性,在其实施一段时间后,必须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对标准的内容及其中规定的要求是否仍有适用性或需要改进适用性要求进行审查,这种定期审查称为复审。复审工作由该项标准的主管部门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进行。

9.废止阶段

(1)阶段任务 清理确认。对复审后确定为没有必要存在的标准,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废止。

(2)产生文件 发布标准废止公告。标准废止的依据文件是标准复审结果目录公告。自国家标准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废止公告之日起,即标志着某些标准被废止。

(二)企业标准的制定

制定企业标准的一般程序如下所示。

1.调查研究,搜集资料

企业应针对以下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和搜集资料:

①标准化对象的国内外水平及本行业本企业的发展趋向。

②有关的最新科研成果。

③生产和实践中积累的技术数据、统计资料。

④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技术法规和国内相关标准及法规。

2.起草标准草案

对搜集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必要时应进行试验验证,然后起草草案和编制说明、分析、对比、优选。

3.征求意见,形成标准送审稿

将标准草案分发企业内有关部门(必要时分发企业外有关单位,特别是用户)征求意见,对收到的意见逐一分析研究,决定取舍后形成标准送审稿。

4.审查标准,形成标准报批稿

根据标准的复杂程度、涉及面大小,可分别采取会议审查或者函审的方式审定。审查、审定通过后,起草单位应根据其具体的建议和意见,编写标准报批稿和进行报批时需呈交的其他材料。

5.标准的批准、发布与实施

企业标准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由企业标准化管理部门编号、发布和实施。

6.标准的备案

企业标准应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7.企业标准的复审

标准应定期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后的企业标准必须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备案。企业标准的备案在不同的省、市、自治区有不同的规定。

(三)快速程序

快速程序是指在正常制定程序基础上省略某个阶段或省略某些阶段的简化程序。为了缩短标准制定周期,以适应企业对市场经济快速反应的需要,对下列情况,制定国家标准可以采用快速程序:

①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省略起草阶段。

② 对现有国家标准的修订项目或我国其他各级标准的转化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审查阶段,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

采用快速程序的项目,应在《国家标准项目任务书》的备注栏内说明理由并注明快速程序代号(FTP)及程序类别和项目类别代号。

二、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

标准制定是指标准制定部门对需要制定为标准的项目编制计划、组织草拟、审批、编号、发布和出版等活动,是将科学、技术、管理的成果纳入标准的过程,也是集思广益、体现全局利益的过程。

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① 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② 以市场为导向,保障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环境。

③ 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④ 与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⑤ 积极研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

⑥ 坚持公开透明。

三、编写标准的基本要求

标准编写人员,在起草标准之前,必须清楚了解制定标准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及有关法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使制定出的标准真正得到应用。

(一)编写标准的目的性

制定标准最直接的目的就是编制出明确且无歧义的条款,并且通过这些条款的使用,改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编制出的标准应符合下述要求。

1.标准范围规定的界限完整

标准的“范围”一章划清了标准所适用的界限,在这个界限内,应将所需要的内容在一项标准内规定完整。“范围”不应只规定一部分内容,而另一部分需要的内容却没有规定,或将它们规定在其他的标准中,否则,破坏了标准的完整性,不利于标准的实施。假如标准使用者按照标准的范围所划定的界限去查找和使用标准,但由于标准内容不完整而不能完全满足使用者的需要,这无疑是标准制定工作的失误。因此,“需要的内容”是指需要什么,规定什么;需要多少,规定多少。但这并不是越完整越好,将不需要的内容加以规定,同样也是错误的。

2.标准内容表述清楚和准确

标准的条文应用词准确、条理清楚、逻辑严谨。“清楚”通常指标准文本的表述要有很强的逻辑性,用词禁忌模棱两可,防止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对标准内容产生不同的理解。标准中的条款通常是给有关专业人员使用的,并不要求不同阶层、不同领域的所有人都能理解。但是,标准中的内容必须使相应的专业人员能够理解,并且应使未参加标准编制的专业人员也能够很好地理解标准中规定的条款。为了使标准使用者易于理解标准的内容,在满足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完整和准确表达的前提下,标准的语言和表达形式应尽可能简单、明了、易懂,还应注意避免使用口语化、教材化的措辞。“准确”通常指标准中的任何要求都应十分准确,要给相应的验证提供可依据的准则。为了确保标准的正确性,标准编写者应本着认真负责、严谨科学的态度,无论是依据科研成果、生产的产品图纸,还是借鉴国外的经验,都必须经过充分的科学和试验论证、精确的数学计算,并以现代科学技术的综合成果和先进经验为基础,从标准起草阶段就应力求标准的条文没有技术和科学性的错误。

3.充分考虑最新技术水平

所谓“充分考虑最新技术水平”,并不是要求标准中所规定的各种指标或要求都是最新的、最高的,而是要求所规定的内容应是在对最新技术发展水平进行充分考虑、研究之后确定的。所以,某个领域的某项最新科研成果,哪怕是获得了国家最高科技奖项,也应在充分考虑该领域技术发展的整体最新水平之后才能确定是否应纳入标准所规定的有关内容。

4.为未来技术发展提供框架

起草标准时,不但要考虑当今的“最新技术水平”,还要为未来的技术发展提供框架和发展余地。因为,即使目前标准中的内容是考虑最新技术水平的结果,但是经过一段时间,有时甚至是相对较短的时间,某些技术(例如生产工艺、信息技术等)就有可能落后。这时,如果要符合标准,就得搁置新技术,采用落后技术,这样,实际上就是标准中的规定阻碍了技术的发展。所以,起草标准的条款时,要避免发生这种情况。在标准中从性能特性角度提出要求,并且尽量不包括生产工艺的要求;从技术应用的角度(指定技术的应用除外)提出要求时,不提出或尽量不限定技术范围,是避免阻碍技术发展的方法之一。

(二)标准编写的统一性

统一性是指在每项标准或每个系列标准内,标准的结构、文体和术语应保持一致,这是标准编写及表达方式的最基本要求。统一性强调的是内部的统一,即一项标准内部或一系列相关标准内部的统一。

① 系列标准或同一标准的各个部分,其标准结构、文体和术语应保持一致。对于类似的条款,要用类似的措辞表达;对于相同的条款,要用相同的措辞表达;对于系列标准,其结构应尽可能相同,即章、条的编号应尽量相同。

② 在系列标准或同一标准的各部分,甚至扩大到同一个领域中的一个概念,应用相同的术语表达,而且要尽可能使用同义词。而每个明确的术语应尽可能只有唯一的含义。

统一性有利于人们对标准的理解、执行,避免同样的内容不同的表达方式使标准使用者产生疑惑,同时也使标准文本的信息化处理更加方便和准确。

(三)标准编写的规范性

规范性主要指标准编写内容的编写顺序和编排格式,章、条划分及编号,标准中图表、公式、注等要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要求。其具体要求如下:

①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幅面大小、编写格式、章条划分与编号及编写规则应遵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②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同一企业的企业标准的幅面大小、编写格式、章条划分与编号也应参照GB/T 1.1的规定执行。

③ 同类标准技术内容的确定、起草、编写规则或指导原则应遵守GB/T 1.1的规定,对于特定类别的标准,还应遵守相应类别标准的基础标准的规定。如术语类(词汇、术语集)标准应遵守GB/T 20001.1《标准编写规则 第1部分:术语》的规定,符号(图形符号、标志)类标准应遵守GB/T 20001.2《标准编写规则 第2部分:符号》的规定,编码(信息分类、编码)类标准应遵守 GB/T 20001.3《标准编写规则 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的规定,方法(化学分析方法)类标准应遵守GB/T 20001.4《标准编写规则 第4部分:化学分析方法》的规定,管理体系标准应遵守GB/T 20000.7《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7部分:管理体系标准的论证和制定》的规定等。

④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文本,其结构应与被采用的国际标准一致,但标准的具体编排(而不是结构)应遵守GB/T 1.1的规定。

(四)标准间的协调性

协调性是指标准要符合国家的政策,要与国家的法令协调,在标准体系内部的上下级标准之间和同级标准之间也要协调一致。标准中的规定不得与有关法令、法规相违背,这是标准协调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家标准体系、行业标准体系乃至企业标准体系都是一个相互关联、相互协调、相辅相成的统一整体。对于每个标准体系而言,制定的标准是一套成体系的技术文件,协调一致才能保证标准之间的相互衔接,才能发挥出系统的功能。

为了达到所有标准整体协调的目的,每项标准都应遵循现有基础标准的有关条款,尤其在涉及标准化原理和方法,标准化术语,术语的原则和方法,量、单位及其符号,符号、代号和缩略语,参考文献的标引,技术制图和简图,技术文件编制等方面的有关内容时,更需要与相应的现行标准相协调;对于特定技术领域,还应考虑涉及极限、配合和表面特征、尺寸公差和测量的不确定度、优先数、统计方法、环境条件和有关试验、安全、电磁兼容、符合性和质量等内容时,应遵守现行标准有关条款的规定。对于某个技术领域而言,在制定标准时,除了与上述标准协调外,还要注重与同领域标准的协调,尤其要考虑领域内基础标准的情况,注意采用现行标准中作出的规定。

(五)标准的适用性

此处的适用性特指所制定的标准便于使用的特性。通常包括两个基本方面:第一,标准中的内容应便于直接使用;第二,标准中的内容应易于被其他标准或文件引用。

1.便于直接使用

任何标准只有最终被使用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制定标准时就应该考虑到标准中的条款是否适合直接使用,为此标准中的每个条款都应是可操作的。标准是技术规定和管理的依据,不同于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教科书或者学术论文,更不同于文学作品。标准一般只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和不应该怎样做,必须达到什么要求,不告诉人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因此其文字表达应该像法律条文那样逻辑严谨,用词恰当准确、简洁明了,陈述应准确、通俗易懂,便于操作。另外,如果标准中的某些内容拟用于认证,则应将它们编为单独的章、条,或编为标准的单独部分,这样更有利于标准的直接使用。

2.易于引用

标准的内容不但要便于实施,还要考虑易于被其他标准、法律、法规或规章等引用。GB/T 1.1对于层次设置、编号等的规定都是出于易于引用的考虑。

(六)标准的一致性

一致性指在采用国际标准时起草的标准应以对应的国际文件为基础并尽可能与国际文件保持一致。起草标准时如有对应的国际文件,首先应考虑以这些国际文件为基础制定我国标准,在此基础上还应尽可能保持与国际文件的一致性。如果所依据的是国际文件ISO或IEC标准,则应确定与相应国际文件的一致性程度,即等同、修改或非等效。这类标准的起草除了应遵守GB/T 1.1的规定外,还应遵守GB/T 20000.2的规定。 4XwTU7Yx9u+Yhb8CA7NKCVuP7ricBz67cOvkZOh/T4HTs4kF71hDfPpA/IXI60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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