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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标准的结构与编写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是非等效采用ISO/IEC导则第2部分(2004年版)《国际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代替GB/T 1.1—2000和GB/T 1.2—2002,是一项导则性的基础标准,是编写我国各类标准的指南。

一、标准的结构

标准的结构即标准中的部分、章、条、段、表、图、附录的排列顺序。标准的结构是一个标准的骨架,是标准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

(一)按内容划分
1.划分的原则

由于标准之间的差异较大,较难建立一个普遍接受的内容划分规则。

通常,针对一个标准化对象应编制成一项标准并作为整体出版;特殊情况下,可编制成若干个单独的标准或在同一个标准顺序号下将一项标准分成若干个单独的部分。标准分成部分后,需要时,每一部分可以单独修订。

2.部分的划分

GB/T 1.1—2009更加强调部分的作用,并规定了划分部分时可使用的两种方式。通常针对下述两种情况,可将一项标准划分成部分。

(1)划分出的各部分能单独使用 标准化对象具有独立的几个特定方面,这种情况下,可针对这些方面分别制定成标准的几个部分。每个部分涉及对象的一个特定方面,并且能够独立使用。

(2)划分出的各部分不能单独使用 标准化对象具有通用和特殊两个方面,通用方面应作为第1部分,特殊方面应作为其他各部分。由于这些特殊方面可能修改或补充通用方面,因此这种情况下它们都不能单独使用。因为涉及具体产品时,仅有通用要求,没有特殊要求不完全;反之,仅有特殊要求,没有通用要求也不完整。

这种方式所形成的标准中,从其中一个部分引用另一个部分的内容。为此,可采用下列两种方法:

① 如果引用部分中特定的要素,则引用文件应注明日期。

② 如果引用整个部分,是将这种按“通用-特殊”原则划分的部分之间的相互引用看成一个标准的内部引用,还是将每个部分作为单独标准对待,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a.在保证所有部分中相应的改变能同步进行时,引用文件允许不注日期。一般情况下,只有某项标准的所有部分由同一个工作组负责起草,或者由同一个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管理时,才能使各部分中相应的改变同步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将同一标准的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引用当作一个标准的内部引用,即“引用整个部分时,在保证所有部分中相应的改变能同步进行时,引用文件允许不注日期”。而如果是标准和标准之间的相互引用,即使是能保证所有标准中相应的改变同步进行时,也不允许标准和标准之间的不注日期引用。

b.如果做不到相应的改变同步进行,即使是引用整个部分,引用文件也不允许不注日期。只有从标准本身的角度考虑,可接受所引用条文将来所有的变化时,规范性引用文件才可不注日期。

起草标准的每一个部分时,应按照起草单独标准所应遵守的规则来起草。

3.单独标准的内容划分

一项标准,无论涉及什么标准化对象、范围如何、叙述的内容多少,都是由各种要素构成的。可从两个方面对标准的要素进行分类。

(1)根据要素的性质划分 这种划分可将标准的要素划分为“规范性要素”和“资料性要素”。

① 规范性要素: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的要素。也就是说当声明某一产品、过程或服务符合某一项标准时,并不需要符合标准中的所有内容,只要符合了标准中的规范性要素的条款,即可认为符合了该项标准。要遵守某一标准,就要遵守该标准中的所有规范性要素中所规定的内容。

② 资料性要素:标识标准、介绍标准、提供标准的附加信息的要素,也就是说在声明符合标准时无须遵守的要素。这些要素在标准中存在的目的,并不是要让标准使用者遵照执行,而只是提供一些附加资料。对标准中的要素进行此类划分的目的就是区分出标准中的要素是应遵守的要素,还是不必遵守的、只是为符合标准而提供帮助的要素。

(2)根据要素在标准中的位置划分 如果我们不但按照要素的性质(即规范性或资料性),还按照这些要素在标准中所处的位置来划分,我们可将标准中的要素进一步划分。

① 资料性概述要素:标识标准,介绍其内容、背景、制定情况以及该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关系的要素。具体到标准中就是标准的“封面、目次、前言、引言”等要素。

② 资料性补充要素:提供附加信息,以帮助理解或使用标准的要素。具体到标准中就是标准的“资料性附录、参考文献、索引”等要素。

③ 规范性一般要素:这是位于标准正文中的前几个要素,也就是标准的“名称、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等要素。

④ 规范性技术要素:这是标准的核心部分,也是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如“术语和定义、符号和缩略语、要求、规范性附录”等要素。

(3)根据要素的必备或可选状态来划分 由要素在标准中是否必须具备这样一个状态来划分,可将标准中的所有要素划分为:

① 必备要素:在标准中必须存在的要素。标准中的必备要素有封面、前言、名称、范围。

② 可选要素:在标准中不是必须存在的要素,其存在与否视标准条款的具体需求而定,也就是说在某些标准中可能存在,在另外的标准中就可能不存在的要素。例如,在某一标准中可能具有规范性引用文件这一章,而在另一个标准中,由于没有规范性的引用其他文件,所以标准中就没有这一章。因此,“规范性引用文件”这一要素是可选要素。标准中除了封面、前言、名称、范围四个要素之外,其他要素都是可选要素。

4.标准中要素的典型编排

资料性附录中不可以有规范性要素,也就是说,不应有“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但是如果规范性要素构成了可选的条款,例如,规范性要素中的一个可选的试验方法可以写进资料性附录中,在一般情况下,要声明符合标准不必遵守该试验方法,所以它是资料性附录。但在特定情况下,需要使用该可选的试验方法时,则按照所规定的条款进行试验。所以该可选的试验方法放在“资料性附录中”,却又由“条款”组成。

在起草一项标准时,标准中不一定包含附图中所列的所有规范性技术要素。如一项标准可能没有术语和定义、符号和缩略语、规范性附录等要素中某一个要素,也可能这些要素都没有。一项标准可能包含附图中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技术要素,例如在一项标准的规范性技术要素中包含设计程序、几何形状、尺寸、颜色、应用等要素。所以说,规范性技术要素的内容及其顺序由所制定的具体标准而定。另外,一项标准还可以包含图注、表注、图的脚注和表的脚注。

术语标准在内容的划分上也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按照概念的层级进行分类编排,有两种形式:一是把一项标准分为若干条目来表达;二是将一项标准划分为几个部分来表达。

(二)按层次划分
1.部分

部分是一项标准被分别起草、批准发布的系列文件之一,是一项标准内部的一个“层次”。一项标准的不同部分具有同一个标准顺序号,它们共同构成了一项标准。部分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编号,编号应位于标准顺序号之后,与标准顺序号之间用下脚点相隔,例如××××.1、××××.2等。

2.章

章是标准内容划分的基本单元,是标准或部分中划分出的第一层次。标准正文中的各章构成了标准的规范性要素。每一章都应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编号。在每项标准或每个部分中,章的编号从“范围”开始一直连续到附录之前。每一章都应有章标题,并置于编号之后。

3.条

条是对章的细分。凡是章以下有编号的层次均称为“条”。第一层次的条可分为第二层次的条,第二层次的条还可分为第三层次的条,需要时,一直可分到第五层次。条的编号使用阿拉伯数字加下脚点的形式,编号在其所属的章内或上一层次的条内进行,例如第6章内的条的编号:第一层次的条编为6.1,6.2……,第二层次的条编为6.1.1,6.1.2……,一直可编到第五层次,即6.1.1.1.1.1,6.1.1.1.1.2……。

一个层次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条时才可设条,例如,第10章中,如果没有10.2,就不应设10.1,应避免对无标题条再分条。

第一层次的条宜给出条标题,并应置于编号之后。第二层次的条可同样处理。某一章或条中,其下一个层次上的各条,有无标题应统一,例如,第10章的下一层次,10.1有标题,则10.2、10.3等也应有标题。

4.段

段是对章或条的细分。段不编号。为了不在引用时产生混淆,应避免在章标题或条标题与下一层次条之间设段。

5.列项

列项应由一段后跟冒号的文字引出。在列项的各项之前应使用列项符号(“破折号”或“圆点”),在一项标准的同一层次的列项中,使用破折号还是圆点应统一。列项中的项如果需要识别,应使用字母编号(后带半圆括号的小写拉丁字母)在各项之前进行标示。在字母编号的列项中,如果需要对某一项进一步细分成需要识别的若干分项,则应使用数字编号(后带半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在各分项之前进行标示。

在列项的各项中,可将其中的关键术语或短语标为黑体,以标明各项所涉及的主题。这类术语或短语不应列入目次;如果有必要列入目次,则不应使用列项的形式,而应采用条的形式,将相应的术语或短语作为条标题。

6.附录

附录是标准层次的表现形式之一,按其性质分为规范性附录和资料性附录。每个附录均应在正文或前言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提及。附录的顺序应按在条文中提及的先后次序编排。

每个附录的前三行内容提供了识别附录的信息。第一行为附录的编号,例如“附录A”、“附录B”、“附录C”等;第二行为附录的性质,即“(规范性附录)”或“(资料性附录)”;第三行为附录标题。

每个附录中章、图、表和数学公式的编号均应重新从1开始,编号前应加上附录编号中表明顺序的大写字母,字母后跟下脚点。例如:附录A中的章用“A.1”、“A.2”等表示;图用“图A.1”、“图A.2”等表示。

规范性附录的作用是给出标准正文的附加或补充条款;资料性附录的作用为给出有助于理解或使用标准的附加信息。

二、资料性概述要素的编写

资料性概述要素包括标准的封面、目次、前言和引言四个要素。其中标准的封面用来标识标准,给出标准名称、编号、分类号等基本信息;标准目次中给出标准的结构框架或检索标准中有关内容的信息;标准的前言说明标准的制定情况以及该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关系等信息;标准的引言中给出促使编制该标准的原因以及有关标准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

标准的资料性概述要集中,封面和前言是必备要素,是每一项标准都应具备的;而目次和引言是可选要素,应根据标准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有这两个要素。

(一)封面

封面为必备要素,它应给出标示标准的信息,包括标准的名称、英文译名、层次(国家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字样)、标志、编号、国际标准分类号(ICS号)、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备案号(不适用于国家标准)、发布日期、实施日期、发布部门等。

如果标准代替了某个或几个标准,封面应给出被代替标准的编号;如果标准与国际文件的一致性程度为等同、修改或非等效,还应在封面上给出一致性程度标识。

(二)目次

目次为可选要素。为了显示标准的结构,方便查阅,设置目次是必要的。目次所列的各项内容和顺序如下:

① 前言;

② 引言;

③ 章;

④ 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出);

⑤ 附录;

⑥ 附录中的章(需要时列出);

⑦ 附录中的带有标题的条(需要时列出);

⑧ 参考文献;

⑨ 索引;

⑩ 图(需要时列出);

img 表(需要时列出)。

目次不应列出“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的术语。

(三)前言

前言为必备要素,不应包含要求和推荐,也不应包含公式、图和表。前言应视情况依次给出下列内容:

① 标准结构的说明。对于系列标准或分部分标准,在第一项标准或标准的第1部分中说明标准的预计结构;在系列标准的每一项标准或分部分标准的每一部分中列出所有已经发布或计划发布的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名称。

② 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提及GB/T 1.1。

③ 标准代替的全部或部分其他文件的说明。给出被代替的标准(含修改单)或其他文件的编号和名称,列出与前一版本相比的主要技术变化。

④ 与国际文件、国外文件关系的说明。以国外文件为基础形成的标准,可在前言中陈述与相应文件的关系;与国际文件的一致性程度为等同、修改或非等效的标准,应按照GB/T 20000.2的有关规定陈述与对应国际文件的关系。

⑤ 有关专利的说明。凡可能涉及专利的标准,如果尚未识别出涉及专利,则应说明相关内容。

⑥ 标准的提出信息(可省略)或归口信息。如果标准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或归口,则应在相应技术委员会名称之后给出其国内代号,并加圆括号,并使用下述适用的表述形式:

——“本标准由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提出。”

——“本标准由××××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归口。”

——“本标准由×××××归口。”

⑦ 标准的起草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使用以下表述形式: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⑧ 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针对不同的文件,应将以上列项中的“本标准……”改为“GB/T ×××××的本部分……”、“本部分……”或“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四)引言

引言为可选要素,如果需要,则给出标准技术内容的特殊信息或说明,以及编制该标准的原因。引言不应包含要求。

引言不应编号。当引言的内容需要分条时,应仅对条编号,编为0.1、0.2等。如果引言中有图、表、公式或脚注,则应从引言开始使用阿拉伯数字1编号。引言位于前言之后。引用国际标准时,国际标准的引言应和正文一样对待,即将国际标准的引言转化为国家标准的引言。

三、规范性一般要素的编写

(一)标准名称

标准名称为必备要素,应置于范围之前。标准名称应简练并明确地表示出标准的主题,使之与其他标准相区分。标准名称不应涉及不必要的细节,必要的补充说明应在范围中给出。

标准名称应由几个尽可能短的要素组成,其顺序由一般到特殊。通常,所使用的要素不多于下述三种:

① 引导要素(可选):表示标准所属的领域(可使用该标准的归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名称);

② 主体要素(必备):表示上述领域内标准所涉及的主要对象;

③ 补充要素(可选):表示上述主要对象的特定方面,或给出区分该标准(或该部分)与其他标准(或其他部分)的细节。

(二)范围

范围为必备要素,应置于标准正文的起始位置。范围应明确界定标准化对象和所涉及的各个方面,由此指明标准或其特定部分的适用界限,必要时,可指出标准不适用的界限。

如果标准分成若干个部分,则每个部分的范围只应界定该部分的标准化对象和所涉及的相关方面。

范围的陈述应简洁,以便能作内容提要使用。范围不应包含要求。

范围要用陈述的形式来表达。陈述应使用下列表述形式:

“本标准规定了……的尺寸。”

“本标准规定了……的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的特征。”

“本标准确立了……的系统。”

“本标准确立了……的一般原则”

“本标准给出了……的指南。”

“本标准界定了……的术语。”

给出了上述标准的陈述之后,还应给出标准适用性的陈述,如有必要还要给出标准不适用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标准的适用性陈述应由下述引导语引出:

“本标准适用于……”

“本标准适用于……,也适用于……”

“本标准适用于……,……也可参照(参考)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不适用于……”

针对不同的文件,应将上述列项中的“本标准……”改为“GB/T ×××××的本部分……”、“本部分……”或“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三)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是一个可选要素,如果标准中有规范性引用文件,则给出一个所引用文件(这些文件一经引用便成为标准应用时不可缺少的文件)一览表,一览表由相应的引导语引出。

所谓“规范性引用”是指标准中引用了文件或文件的条款后,这些文件或条款即构成了标准整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引用的文件或文件条款与本标准的规范性要素具有同等的效力。也就是说要想符合标准,就既要遵守标准中的规范性内容,又要遵守标准中引用的其他文件或文件条款的内容。

在标准条款中提及规范性引用文件时,其用语应表述为“……应符合……的要求。”“……应按照……的规定执行”。而不能用“……参见……的规定”。

规范性引用文件不应包含:不能公开获得的文件、资料性引用文件,以及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过的文件。这些文件根据需要可列入参考文献。

1.引用文件方式

引用的方式明确区分为“注日期引用”和“不注日期引用”。

(1)注日期引用文件 凡注日期引用文件,意味着只使用所注日期的版本,其以后被修订的新版本,甚至修改单中的内容均不适用。对于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所列的一览表中应给出文件的年号及完整的文件名称。

(2)不注日期引用文件 不注日期引用文件意味着所引用的文件无论如何更新,其最新版本都适用于引用它的标准。在标准中,引用完整的文件或可以接受被引用文件将来所有的改变时,可采用不注日期引用。对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所列的一览表中不应给出文件的年号。

2.引用一项标准的所有部分

不注日期引用一项标准的所有部分时,应在标准顺序号后标明“所有部分”及其通用名称,即引导要素和主体要素。

如果是注日期引用一项标准的所有部分,在这些部分是同一年发布的情况下,可列出标准顺序号、起始部分的编号、年号以及标准的通用名称,即引用要素和主体要素。

3.引导语

在编写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时,要注意在列出所引用的文件之前,应有一段固定的引导语引出,即:“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在引导语之后,要列出所有规范性引用文件,这些文件的排列顺序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内有关文件、ISO标准、IEC标准、ISO或IEC有关文件、其他国际标准或有关文件。国家标准、ISO标准、IEC标准按标准的顺序号由小到大依次排列。行业标准、其他国际标准先按标准代号的拉丁字母顺序排列,再按标准的顺序号由小到大排列。当引用的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有对应关系时,应在引用的我国标准名称后面标出与国际标准的一致性程度。

四、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编写

(一)技术要素的选择
1.目的性原则

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的确定取决于编制标准的目的,最重要的目的是保证有关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一项标准或系列标准还可涉及或分别侧重其他目的,例如:促进相互理解和交流,保障健康,保证安全,保护环境或促进资源合理利用,控制接口,实现互换性、兼容性或相互配合以及品种控制等。

在标准中,通常不指明选择各项要求的目的(尽管在引言中可阐明标准和某些要求的目的)。然而,最重要的是在工作的最初阶段(不迟于征求意见稿)确定这些目的,以便决定标准所包含的要求。

在编制标准时应优先考虑涉及健康和安全的要求以及环境的要求。

2.性能原则

只要可能,要求应由性能特性来表达,而不用设计和描述来表达,这种方法给技术发展留有最大的余地。如果采用性能特性的表述方式,要注意保证性能要求中不疏漏重要的特征。

3.可证实性原则

不论标准的目的如何,标准中应只列入那些能被证实的要求。标准中的要求应定量并使用明确的数值表示,不应仅使用定性的表述,如“足够坚固”或“适当的强度”等。

(二)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为可选要素,它仅给出为理解标准中某些术语所必需的定义。术语宜按照概念层级进行分类和编排,分类的结果和排列顺序应由术语的条目编号应给每个术语一个条目编号来明确。

对某概念建立有关术语和定义以前,应查找在其他标准中是否已经为该概念建立了术语和定义。如果已经建立,宜引用定义该概念的标准,不必重复定义;如果没有建立,则“术语和定义”一章中只应定义标准中所使用的并且是属于标准的范围所覆盖的概念,以及有助于理解这些定义的附加概念;如果标准中使用了属于标准范围之外的术语,可在标准中说明其含义,而不宜在“术语和定义”一章中给出该术语及其定义。如果确有必要重复某术语已经标准化的定义,则应标明该定义出自的标准;如果不得不改写已经标准化的定义,则应加注说明。

定义既不应包含要求,也不应写成要求的形式。定义的表述宜能在上下文中代替其术语。附加的信息应以示例或注的形式给出,适用于量的单位的信息应在注中给出。

术语条目应包括条目编号、术语、英文对应词、定义。根据需要可增加符号、概念的其他表述方式(例如公式、图等)、示例、注等。

术语条目应由下述适当的引导语引出:

① 仅仅标准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时,使用:“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② 其他文件界定的术语和定义也适用时(例如,在一项分部分的标准中,第1部分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几个或所有部分),使用:“……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③ 仅仅其他文件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时,使用:“……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三)符号、代号和缩略语

符号、代号和缩略语为可选要素,它给出为理解标准所必需的符号、代号和缩略语清单。

除非为了反映技术准则需要以特定次序列出,所有符号、代号和缩略语宜按以下次序以字母顺序列出。

① 大写拉丁字母置于小写拉丁字母之前(A、a、B、b等);

② 无角标的字母置于有角标的字母之前,有字母角标的字母置于有数字角标的字母之前(B,b、Cm、C.、C2、f、d、dext、dint、d1等);

③ 希腊字母置于拉丁字母之后(Z、z、A、α、B、β、…Λ、λ等);

④ 其他特殊符号和文字。

为了方便,该要素可与要素“术语和定义”合并。可将术语和定义、符号、代号、缩略语以及量的单位放在一个复合标题之下。

(四)要求

要求要素是规范性技术要素中的核心内容之一。要求是指标准中表达应遵守的规定的条款,按实施标准的约束力可分为必达要求和任选要求。标准的种类不同,对象不同,其具体包含的内容也有较大的差异。在产品质量标准中,要求一般作为一章列出,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再分为条;而在其他标准中可以分为一章或若干章,然后再分别列出具体的特性内容。该要素的内容,决定了该标准的标准化对象应达到的质量水平以及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要求要素的内容

一是直接或以引用的方式给出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等方面的所有特性;二是可量化特性所要求的极限值;三是对每个要求可引用测定或检验特性值的试验方法和测量方法,或者直接规定试验方法和测量方法。

2.选择技术内容的原则

在选择产品标准各项技术内容时,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目的性原则 任何产品都有许多特性,在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技术内容,应根据制定标准的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制定产品标准的目的可概括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促进相互了解;保证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保证接口和互换性,实现产品品种简单化等。

(2)性能特性原则 选择产品的技术要求时,应根据产品的性能特性参数而不是根据图样或可描述的特征来规定要求,给技术的发展以最大自由度。性能特性应包括那些被世界范围公认的特性。由于气候、环境、法规、经济、社会条件、贸易形式的差异,若有必要,应给出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

产品标准通常不包括对产品生产过程的具体要求,而是作为终产品检验的依据。但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者对食品生产采取全程质量控制的要求越来越重视,在一些产品生产中对工艺参数也需要检查等。

(3)可检验性原则 产品标准中应规定那些能被检验的技术要求。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应该用意义明确的数值来表示,不应使用诸如“膨松”、“比较坚硬”和“容易破碎”等形容词。如果没有一种试验方法或测量方法在较短的时间内检验产品的稳定性、可靠性合格与否,则不应规定这些要求。企业做出的保证虽然是用得上的,但不能代替上述的要求。在产品标准中,企业的保证条件不应列入产品标准的范围之内,因为保证条件是一个商业合同性的概念,而不是产品技术要求的概念。

3.技术要求的具体内容

技术要求的内容应反映产品达到的质量水平,也是企业组织产品生产和供用户选择产品的主要依据,所以应着重规定产品的性能,包括产品的功能、可靠性、安全卫生等技术指标要求。应充分考虑产品的使用要求和基本性能以及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因素。根据适用性及不同需要做出科学合理的分等分级规定。产品的技术要求也可划分为不同层次给予陈述。对企业产品标准而言,一般鼓励所列技术指标要求高于现行的同类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但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或根据产品的使用范围要求,也可以制定低于有关标准的企业标准。

企业技术要求的具体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各方面。

(1)环境适应性 应根据产品在运输、贮存和使用中可能遇到的实际环境条件规定产品的适应性,如温度、湿度、贮藏、运输条件等。

(2)使用性能 应根据产品具体情况,选择直接反应产品适用性能的技术指标或者间接反映使用性能的可靠代用指标。

(3)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对于食品是非常重要的,许多食品的质量好坏都必须用理化指标来加以区分,一般常用的有化学营养成分、纯度、杂质、微生物、有害有毒物质、黏度、色度、水分含量等产品质量指标。微生物指标和有害有毒成分必须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并按产品特性规定其相应的极限值。

(4)原材料要求 对原材料的要求一般不列入产品标准中,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要求必须指定原材料,且原材料有现行的标准时,应该引用标准,规定使用性能不低于有关标准规定的原材料。如果没有现行标准则可以在规范性附录中对原材料的性能特性做出具体规定。

(5)工艺要求 工艺要求一般不列入产品标准中,为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要求必须规定工艺要求时,则应规定该产品的生产工艺。

(6)其他要求 根据需要,可以规定必须列入产品标准的其他要求。分类的某些要求需要检验时,应作为“技术要求”的内容明确规定。

4.技术指标量值的选择

定量表示的技术要求,应在标准中规定其标称值(或额定值)。必要时,可同时给出其允许的偏差或极限值。

极限值反映产品应达到的实际质量水平,应根据产品预定功能和用户的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标准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以取得最佳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极限值根据产品的需要可以通过给定下限值和(或)上限值,或者用给出标称值(或额定值)及其偏差等方式来表达。极限值的有效位数应全部给出,书写的位数表示的精确度应能保证产品的应有性能和质量水平。另极限值也规定了为实际产品检验而得到的测量值或者计算值应该具有的相应的精确度。

“要求”这一章的条款编排顺序,要求尽可能地与试验方法或者检验规则一章中检验项目的先后顺序协调一致,以便于引用和对照。当与要求对应的试验方法内容较为简单时,允许将“试验方法”要素并入“要求”要素中。章的标题为“要求与试验方法”。

(五)分类和标记

分类和标记是标准中的可选要素。为了便于消费者、用户正确识别并选择适用的产品、过程和服务,在一定范围内对其建立统一的分类和标记是很重要的。在产品标准中,分类和标记可称为分类和命名。

产品分类可作为产品标准的一部分,也可以制定单独的标准。产品根据不同特性要求可按品种、型式、规格等进行分类。产品分类时,应做到:

① 优先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品种、型式和规格。

② 应根据使用与生产的需要,合理规定必要的产品品种、型式和规格。

③ 系列产品注意正确选型,并尽可能采用优先数系或模数制确定系列范围与疏密程度等。

④ 分类部分的某些要求属于需要检验的技术要求时,可在技术要求部分中重做规定。

产品标记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如国际、区域、国家)适用的“标准化项目”的标记,这种标记方法提供了一种标准化的标记模式。标准化项目是指具体项目(如材料或制成品)或者抽象概念(如过程或体系、试验方法)。

(六)标志、标签和包装

标志、标签和包装是标准中的可选要素。产品标准技术内容中一般将这一章称之为“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编写这一部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保证产品质量不受危害和损失以及发生混淆。

1.产品标志

产品标志包括的基本内容:

① 产品名称与商标。

② 产品型号或标记。

③ 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

④ 生产日期或批号。

⑤ 产品主要参数或成分及含量。

⑥ 质量等级标志。

⑦ 使用说明。

⑧ 商品条码。

⑨ 产品产地、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

⑩ 其他需要标志的事项,如质量体系认证合格标志、绿色食品标志、有机食品标志等。

对于食品来说,必须执行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的规定。

2.包装

为了防止产品受到损失,防止危害人类与环境安全,一切需要包装的产品均应在标准中对包装做出具体的规定或引用有关的包装标准。

产品包装应实用、方便、成本低、有利于环境保护,其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 包装技术和方法,说明产品采用何种包装(盒装、箱装、罐装、瓶装等)以及防晒、防潮等。

② 包装材料和要求,说明采用何种包装材料及其性能。

③ 对内装物的要求,说明规定内装物的摆放位置和方法等。

④ 包装试验方法,必要时应指明与包装或包装材料有关的试验方法。

⑤ 包装检验规则,指明对包装进行各项检验的规则。必要时,包装部分可规定产品随带文件,如产品质量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等其他技术资料。

3.运输

在运输方面有特殊要求的产品,标准中应规定运输要求。运输要求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 运输方式,应指明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及其状况。

② 运输条件,主要规定运输时的要求,如遮盖、冷藏、密封等。

③ 运输过程注意事项,主要是对装、卸、运方面的特殊要求等。

4.贮存

对食品等产品在贮存方面应做出规定,如贮存条件、场所、堆放方式、保质期等。

(七)规范性附录

规范性附录是标准可选要素,要根据标准的具体条款来确定是否设置这类附录。在规范性附录中所给出的是“附加条款”,在使用标准时,这些条款应被同时使用,因为,规范性附录是标准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规范性附录中对标准中的条款可进一步地细化和补充,这样做可使标准的结构更加合理、层次更加清楚、主题更加突出。

附录的性质首先由提出附录的条文来确定。标准中规定“附录应在条文中提及”,如果条文中没有提及,则该附录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在前言的特定部分的最后应给出附录性质的陈述。在目次中应列出附录编号,在附录正文编号下,在圆括号中明确标明附录的性质。

五、资料性补充要素的编写

1.资料性附录

资料性附录是标准的可选要素,要根据标准的具体条款来确定是否设置这类附录。在资料性附录中给出对理解、使用标准起辅助作用的附加信息。资料性附录中所给出的是附加信息,不应包含要声明符合标准而应遵守的条款。因为,资料性附录中仅限于并通常只提供以下情况或信息。

① 标准中重要规定的依据和对专门技术问题的介绍。

② 标准中某些条文的参考资料。

③ 正确使用标准的说明等。

在具体标准中应从下面四个方面对附录的性质加以明确。

① 条文中提及时的措辞方式。

② 前言中陈述。

③ 目次中标明。

④ 附录正文编号下标明。

2.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为可选要素。如果有参考文献,则应置于最后一个附录之后。文献清单中每个参考文献前应在方括号中给出序号。文献清单中所列的文献(含文献以及文献的排列顺序等)均应符合相关规定。然而,如列出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和其他文献则无需给出中文译名。

3.索引

索引为可选要素。如果有索引,则应作为标准最后一个要素。

六、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一)国家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大写汉字拼音字母构成,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的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四位数)组成,示例如下:

① 强制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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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推荐性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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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国家实物标准(样品)

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编号方法为国家实物标准代号(为汉字拼音大写字母“GSB”)加《标准文献分类法》的一级类目、二级类目的代号及三级类目范围内的顺序号、四位数年代号相结合的办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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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业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1.行业标准代号

由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的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正式公布该行业标准代号。已正式公布的行业标准代号见表2-2。

表2-2 已正式公布的行业标准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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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业标准编号

行业标准代号由汉字拼音大写字母组成。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及标准发布年代号(四位数)组成,示例如下:

① 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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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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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1.地方标准的代号

由汉字“地方标准”大写字母拼音“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见表2-3)的前两位数字,再加上斜线T组成推荐性地方标准;不加斜线T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如:

强制性地方标准:DB××

推荐性地方标准:DB××/T

表2-3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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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方标准的编号

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发布顺序号、标准发布年代号(四位数)三部分组成。示例如下:

强制性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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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性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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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1.企业标准的代号

企业标准的代号由汉字“企”的大写拼音首字母“Q”加斜线再加企业代号组成,企业代号可用大写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所组成。企业代号按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分别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以规定。示例:Q/。

企业标准一经制定颁布,即对整个企业具有约束性,是企业的法规性文件,没有强制性企业标准和推荐性企业标准之分。

2.企业标准的编号

企业标准的编号由企业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四位数)组成。示例如下:

企业标准 no6Ar/KTcIYcuAjXR7HW+P6o3zHJDM/8jwgdy5ScZs7PikvTmSCWuExrJeg2ug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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