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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对矿物油农药有哪些技术规定?

矿物油由于能够溶解昆虫、螨类体表的蜡质层、封闭体表气孔,致使昆虫、螨类死亡,因而历来被用于制造农药产品。目前,国内登记含矿物油的农药产品有500多个,其中大部分为混剂。

矿物油是一个很大的类群,主要分为石油系列产品和煤焦油系列产品两大类。

煤焦油系列产品的化学成分主要是芳香族的碳氢化合物,并含有很多酚类化合物。这种系列产品的化合物对农作物产生药害的风险很大,一般不被选用为加工矿物油农药的原料。

石油系列产品的化学成分主要是脂肪族的碳氢化合物,对农作物比较安全。但也须注意,来自不同油田的石油所含的碳氢化合物是有差别的,某些特殊地区的石油中也含有少量芳香族化合物及不饱和碳氢化合物;不同馏分的石油产品中所含脂肪族化合物的种类不相同,产品的黏度也不相同。因而,并非所有石油系列的矿物油都可用作加工农药的原料。

鉴于市售矿物油产品多数为含有芳香烃、环烷烃、不饱和烃等化合物,其沸程较宽,用于加工成农药产品,其药效不高、易产生药害,且对环境安全及人畜健康可能存在潜在影响。农业部于2008年发布第1133号公告规定生产矿物油农药(单剂和混剂)应选择精炼矿物油,不得使用普通石化产品。精炼矿物油的理化指标应符合,相对正构烷烃碳数差应当不大于8,相对正构烷烃平均碳数应当在21~24,非磺化物含量应当不少于92%。

相对正构烷烃碳数是根据在某个馏分相当的正构烷烃来区分的。10%馏出温度与90%馏出温度所相对的正构烷烃碳数之差即为碳数差。在发达国家的矿物油相对正构烷烃碳数差通常规定为≤7,我国考虑分析误差,规定为≤8。

50%馏出温度相对的平均正构烷烃碳数即为平均碳数。我国规定相对正构烷烃平均碳数为21~24。

非磺化物含量可评价产品中不饱和烃含量,因为能被磺化的是不饱和烃化合物,饱和烃化合物是不被磺化的,我国规定非磺化物含量≥92%(体积比),也即是能被磺化的不饱和烃含量应≤8%。事实上随着炼油技术的提高,矿物油中的非磺化物含量现在都能达到95%,最高可达99%。不饱和烃化合物是矿物油类农药害的主要因素。

矿物油除可以作为农药的有效成分,还是加工热雾剂、超低容量油剂的常用溶剂。在20世纪70~80年代,我国曾选用炼油副产物“二线油”为溶剂加工超低容量油剂,用于农作物叶面喷雾往往易产生药害,原因就是“二线油”未达到精炼矿物油的标准。 8rqNozZNOFB6y7OeYIOjCBipyD+4NmwNuXt6IpRXL1VpEwKQ3GLyP/K52UjwF8V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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