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新世界”国家拥有各自的葡萄酒管理法规,但与“旧世界”国家的葡萄酒管理法规还是有较大区别。“旧世界”国家的葡萄酒生产必须遵循严格的法规,葡萄种植过程要符合规定、葡萄品种要符合规定、葡萄酒生产过程也要按照规定进行。“新世界”国家葡萄酒生产管理相对较宽松,葡萄酒生产商在取得葡萄酒生产许可证情况下时,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和创造能力,按照自己的方式生产葡萄酒。下面分别对不同“新世界”国家的葡萄酒管理法规进行简单介绍。
虽然阿根廷葡萄酒出口及葡萄种植由阿根廷国家葡萄研究院[Instituto Na-cionale de Vitivinicultura(Argentina)]统一监督。但是,如同美国一样,阿根廷也没有一套严格的葡萄种植和葡萄酒生产管理法律。没有类似法国原地管理命名的法律,对葡萄种植和葡萄酒生产进行规范管理。阿根廷的葡萄酒管理法规相对较简单,仅通过行业建议,对特定的葡萄种植产区进行划分,而且这些建议仍在继续完善中。对于葡萄酒标签中的标示管理,如果酒标中出现葡萄品种名称,则该葡萄品种必须达到该葡萄酒中葡萄品种80%。
澳大利亚也没有严格的葡萄种植、葡萄酒生产管理法律体系。没有法国原产地管理命名类似的法律体系,对特定产区葡萄种植方式进行管理,如什么样的葡萄可以种植、如何种植,葡萄酒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酿造等。
尽管如此,澳大利亚葡萄酒管理法规还是对葡萄种植区、葡萄酒标签标注内容进行了规定。相关规定由澳大利亚葡萄酒和白兰地公司(Australian Wine and Brandy Corporation)制定,具体规定如下:
(1)如果葡萄酒标签中出现葡萄品种名称,则组成该葡萄酒的葡萄品种必须有85%由标示葡萄品种构成。
(2)如果使用两种葡萄混合生产葡萄酒,并且每种葡萄酒都未超过85%的含量,则需要按照含量多少,同时标注两种葡萄酒中所使用的葡萄品种,例如,一款标注“西拉-赤霞珠”的葡萄酒,其中西拉的含量要大于赤霞珠含量;如果一款葡萄酒标注为“赤霞珠-西拉”,则其中的赤霞珠含量要大于西拉的含量。混酿的葡萄酒也必须标出每种葡萄所使用的百分比。
(3)如果酒标中出现产地、产区、地区名称,那么85%的葡萄酒必须来自该产地、产区、地区。
(4)如果酒标中出现年份标示内容,则85%的酒必须来自该年份。使用多品种葡萄混酿生产葡萄酒,如果使用2~3种葡萄生产葡萄酒,这些葡萄品种必须达到品种的85%以上,且每种葡萄品种必须达到20%以上;如果使用4~5种葡萄品种生产葡萄酒,每种葡萄品种必须达到5%以上,而且必须在酒标中按照含量多少顺序进行标示。
加拿大葡萄酒管理法规不多。为了提高加拿大葡萄酒质量,许多加拿大顶级葡萄酒生产商共同建立了“酒商质量联盟”(Vintner’s Quality Alliance,VQA)。该机构颁布了许多类似法国原产地管理命名的条例,对葡萄酒产区进行划定,并对允许种植葡萄品种、葡萄种植方式、葡萄酒生产操作过程进行规定。但是,还有一点,VQA制度采用自愿方式,只有加入VQA联盟成员,才可以在其产品上使用VQA标示。当然,相关葡萄酒必须要经过VQA机构的检测和批准。
智利也没有类似法国原产地管理命名的葡萄酒管理法律,对葡萄种植和葡萄酒酿造过程进行规范管理。1995年,智利第一次制定并颁布法律,对葡萄种植及葡萄酒酒标标示进行管理。这些法律由智利农牧局(Servicio Agricola Ganad-ero)、智利农业部(Ministerio de Agricultura)和智利酿酒厂商(Wineries)联合推出。这些法律划定了葡萄酒产区、亚产区、地区命名。
1995年法律也对下列内容进行强制要求:
(1)如果葡萄酒标上标明葡萄种植区名称,则葡萄酒中所用葡萄至少75%必须来自该地区;
(2)如果葡萄品种出现在葡萄酒标中,则葡萄酒中所使用葡萄品种至少75%必须为该葡萄品种;
(3)如果葡萄酒酒标中出现年份信息,则葡萄酒中所使用葡萄酒至少75%为该年份葡萄酒。
新西兰也没有类似法国原产地管理命名的葡萄酒管理法律,对葡萄种植和葡萄酒酿造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新西兰有管理葡萄酒标示和特定葡萄酒生产过程的法规,这些法规也是新西兰《食品法律食品法规》的组成部分,对某些葡萄酒相关内容进行强制要求:
(1)如果葡萄酒标中出现葡萄品种信息,则葡萄酒所使用葡萄品种至少75%为酒标中标示葡萄品种。实际过程中,绝大多数葡萄酒标中出现葡萄品种名称情况下,葡萄酒中实际使用的葡萄品种至少85%为标签中所列葡萄品种。
(2)如果酒标中出现两种葡萄品种,则葡萄品种所列顺序按照其含量多少排列。如葡萄酒标中“赤霞珠-美乐”,则说明葡萄酒中使用“赤霞珠”葡萄品种多于“美乐”葡萄品种;如果葡萄酒标中使用“美乐-赤霞珠”,则说明葡萄酒中使用“美乐”葡萄品种多于“赤霞珠”葡萄品种。
(3)当一个产区、区域、地区出现在葡萄酒标中,则至少75%的葡萄酒必须来自该产区、区域、地区。
(4)当出口到欧盟或美国,酒标中标出葡萄品种时,葡萄酒必须使用至少85%的标示葡萄品种。
1972年南非制定了《南非葡萄酒原产地法律》。该法律对特殊品质葡萄种植区域进行了命名。随后,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又对酒庄(estate)进行命名。酒庄葡萄酒可以采用统一地区内、具有同样生态条件、不同地块生产葡萄,而且相关地块可以不相邻。
绝大多数南非葡萄酒按照葡萄类型进行标注。酒标中标示葡萄品种后,葡萄酒中所使用标示葡萄品种须达到75%;换句话说,一款萨克森宝(Saxenburg)的白苏维翁葡萄酒,原料中必须含有至少75%的白苏维翁葡萄。
南非的葡萄酒法规由南非葡萄酒与酒精董事会(South Africa Wine and Spirit Board)出台,由南非葡萄酒行业信息系统(South Africa Wine Industry Information and Systems,SAWIS)实施。
(1)酒标中带有葡萄酒原产地命名信息,表明这款葡萄酒属于南非最高质量的葡萄酒。具备原产地命名条件是,100%的葡萄必须来自该命名产区,75%的葡萄酒必须是规定年份葡萄酒,并且75%的葡萄酒必须来自标示葡萄品种(如果出口到欧盟85%的葡萄酒必须来自标示葡萄品种)。
(2)如果酒标中出现具体地名,如地区、区域或其命名,则75%的葡萄必须来自该地方。
(3)酒标中出现两种葡萄品种名称时,以所含葡萄品种量进行排列。若“赤霞珠-美乐”,则表明该葡萄酒中“赤霞珠”葡萄含量大于“美乐”葡萄。
(4)当葡萄酒标中出现葡萄品种名称时,葡萄酒中所使用酒标标示葡萄品种至少须达到75%。
与欧盟酿酒商相比,美国葡萄酒酿酒商拥有更大的自由,可以按照自己喜好酿造不同的葡萄酒,但是美国葡萄酒酿酒商仍需要遵守相关的联邦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由烟酒税收贸易局(TTB)制定。葡萄酒管理属于TTB职责。简要叙述如下:
某款葡萄酒标注了美国葡萄种植区(AVA)后,该葡萄酒所使用葡萄至少85%来自该葡萄种植区。
在标注葡萄种植区过程中,如果进一步标注出具体的县地名,如索娜马(Sonoma)县,则该葡萄酒所使用葡萄品种至少有75%来自该县。
在标注葡萄种植区过程中,如果进一步标注出具体的州地名,则该葡萄酒所使用葡萄品种至少有75%来自该州。但是,某些州也会有不同要求,甚至会提出更高要求。如加州就要求加州葡萄酒所使用葡萄必须100%来自加州;而德克萨斯州则要求,德克萨斯州葡萄酒所使用葡萄必须85%来自德克萨斯州。
(1)当酒标中标出葡萄品种情况下(例如,霞多丽),该葡萄酒原料中必须含有至少75%的霞多丽葡萄。此外,某些州会有更加严格要求。在俄勒冈州,如果酒标中标出葡萄品种,则葡萄酒原料中必须至少含有90%的标示葡萄品种;但是对于赤霞珠葡萄品种例外,仍然只需至少含有75%的标示葡萄品种。
(2)当酒标中标示年份情况下,葡萄酒中至少含有95%的该年份葡萄酒。
美国境内销售的所有葡萄酒必须含有“酒精有害”警示声明,以及葡萄酒中“含有二氧化硫”说明。
最早建立的“美国葡萄种植产区”(AVA)制度,旨在对独特的葡萄种植区域或土地进行划定。不同于法国的原产地管理命名体系,美国的AVA法律体系仅对葡萄种植区域进行划分,而没有对种植过程中的葡萄品种、葡萄种植过程、葡萄酒酿制过程进行规定。
1978年密苏里州(Missouri)的奥古斯塔(Augusta)最早建立“美国葡萄种植区”(AVA),1980年6月20日成为第一个认可的“美国葡萄种植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