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葡萄酒法规比较复杂,需要从历史的角度理解。欧盟前身为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EC),而欧洲经济共同体(以下简称“欧共体”)的六个发起国中,四个国家(法国、意大利、卢森堡和前联邦德国)都是主要的葡萄酒生产国。在当时情况下,意大利生产葡萄酒产量占欧共体总产量49%,法国生产葡萄酒占欧共体总产量47%,两者相加占到欧共体葡萄酒总产量96%,卢森堡、联邦德国葡萄酒产量约占其余的4%。但是,法国、意大利的葡萄酒法规又有一定差别。法国的葡萄酒法规偏重于政府严格管理,政府对葡萄种植、葡萄酒划分体系、葡萄酒销售价格、葡萄酒强制蒸馏、葡萄酒生产过程中是否可以加糖等问题都进行规定。而意大利葡萄酒法规则相对灵活,意大利政府没有对葡萄酒价格进行干预,也没有对葡萄种植进行限制。当然,意大利政府也鼓励将过量葡萄酒蒸馏成酒精,并且对从非欧共体国家进口的葡萄酒进行限制。实际上,现行的欧盟葡萄酒法规起源于法国的葡萄酒法规,参阅表1-1。
表1-1 欧共体与法国葡萄酒政策相似性对比
此外,法国、意大利两国葡萄酒法规差异还反映在葡萄酒税收政策方面。随着欧盟经济深入整合,在成员国间需要取消关税,对欧盟外部成员需要采用共同对外关税(common external tariff,CET)。CET计算根据欧共体(EC)最早六个成员国的现行商品关税税率得出。但是,在计算葡萄酒CET时,发现法国的葡萄酒关税竟比意大利葡萄酒关税高20%~30%(表1-2)。
表1-2 1966年欧共体及主要葡萄酒生产国关税(每百升葡萄酒)
随着欧洲经济深入整合,法国、意大利两个国家的葡萄酒法规政策也需要整合,最终诞生了欧盟葡萄酒法规政策《葡萄酒公共市场组织(The common organization of the market in wine,CMO)》法规。欧共体最早的(葡萄酒)公共市场法规政策产生于1962年。该法规要求所有成员国建立葡萄种植登记制度,向有关部门通报葡萄年产量信息(收获和库存量信息),由专门的部门每年编辑下一年度葡萄产量预期及葡萄酒须知报告,用“地理说明”对葡萄酒进行划分,对“品质”葡萄酒进行更严格管理。
最初,葡萄酒公共市场组织法规(CMO)采用的是严格管理策略。该法规在对葡萄酒产品类别及酒精浓度问题进行规定的同时,引入葡萄酒质量、品种划分体系,并对酿酒过程和葡萄酒标示进行管理。但是,由于来自意大利政府的压力,欧共体葡萄酒政策还是没能对葡萄种植权进行限制,也未能对铲除葡萄树的措施进行规定——虽然任何人都希望种植/铲除葡萄树需要通知相关机构(共同体法规816/70)。这个版本的欧共体葡萄酒政策与当时法国、卢森堡、联邦德国葡萄酒政策相近,葡萄种植人需要获得官方批准才可以种植葡萄。
直到1970年,法国、意大利政府互相妥协达成协议(欧共体法规816/70,817/70),欧共体最终版本的“公共葡萄酒政策”才得以通过。该政策相对于意大利葡萄酒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虽属于偏重政府干预性的葡萄酒政策,但与法国的强调政府干预性政策相比,仍弱化了政府作用。
当然,欧共体葡萄酒政策最终调整只是时间的问题。20世纪60年代初,由于法国与阿尔及利亚签署了“法国-阿尔及利亚条约”,5年内(1964—1968年),法国要进口39×10 8 L阿尔及利亚葡萄酒。一方面,法国面临着自身葡萄酒产量过剩和大批量阿尔及利亚葡萄酒进入,葡萄酒供大于求市场问题;另一方面,法国也十分担忧大量廉价意大利葡萄酒涌入,法国葡萄酒价格市场体系会被冲垮。法国葡萄酒市场实际情况表明,借助最低价格和限制购买葡萄酒措施,根本无法解决葡萄酒供大于求带来的众多问题。因为当时欧共体对葡萄酒实施最低保护价,目的是保护葡萄酒行业。在整个欧共体葡萄酒市场供大于求情况下,最低保护价政策,不但没有解决葡萄酒市场的供大于求问题,反而加剧了葡萄酒市场的葡萄酒过剩的严峻状况。廉价意大利葡萄酒迅速占据市场,很快取代了法国葡萄酒的原有市场份额。
迫于法国葡萄酒酿酒商的压力,欧共体在1971—1972年度,将6.9×10 8 L葡萄酒蒸馏成酒精。1973—1974年度,随着意大利葡萄酒产量的增加,以及意大利货币贬值,造成低价意大利葡萄酒对外出口迅速增长的局面。最终于1974年在法国、意大利两国间全面爆发了“葡萄酒战争”。法国葡萄酒农民封锁了进口意大利葡萄酒的“西地”港。为解决这次危机,一方面,法国政府向意大利进口葡萄酒征税;另一方面,欧共体再次伸手干预葡萄酒市场,4年内(1973—1976年)强制将19.6×10 8 L葡萄酒蒸馏成酒精。面对来自法国葡萄酒商的压力,以及欧共体以财政补贴措施推广葡萄酒新政策,带来不断增加的财政压力,欧共体部长会议最终于1976年决定改革“公共葡萄酒政策”(欧共体法规1162/76)。
葡萄酒管理新法规取代了原有的宽松政策。欧共体在葡萄酒新法规中引入了更多的政府干预措施,解决葡萄酒市场供需不平衡问题。同时,新规定对葡萄种植和铲除葡萄树进行管理,并引入了葡萄树种植权审批和铲除现有葡萄树补贴政策。另外,新政策将过剩餐酒蒸馏酒精改为强制要求,并且为浓缩葡萄汁深加工提供补贴。尽管采取了这些措施,从欧盟委员会资料看,欧盟葡萄酒市场在数十年期间仍处于“结构性不平衡”状态中,大量生产的低质量葡萄酒超过了市场需要状况。
葡萄酒过剩问题有两个原因:第一,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欧盟葡萄酒市场一直处于萎缩状态中。尽管一些北欧国家的葡萄酒消费市场有增长趋势,但是葡萄酒在传统国家市场依然维持下降趋势。法国和意大利两个国家的消费量从20年代60年代的每年60×10 8 L,下降到80年代的45×10 8 L,直至21世纪初的30×10 8 L(Eurostat,2013)。第二,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来自新世界国家的进口葡萄酒竞争日益加强。具体讲,指来自南美洲、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家和地区的葡萄酒。1994年的乌拉圭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GATT)导致葡萄酒关税进一步降低——具体反映在降低单独商品关税(PSCT)额上,1993年的PSCT为14%,1995年PSCT则降低为5%。但从总量上讲,欧盟仍然是世界主要葡萄酒出口地区,尽管欧盟5个主要葡萄酒出口国家(意大利、西班牙、法国、德国、葡萄牙)在全球市场所占份额由20世纪90年代的70%,降低到2012年占全球市场份额的62%。与此同时,南非、澳大利亚、新西兰、智利、阿根廷以及美国所占的全球市场份额则由90年代的15%增加到2012年的28%。
1979年,欧共体葡萄酒市场一体化几年时间内,法国葡萄酒政策凭借其众多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市场管理成果,最终成为欧共体成员国共同接受的葡萄酒官方政策。2006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一系列大胆改革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对传统市场的干预(例如,蒸馏、个人存酒、出口补贴和葡萄种植权),加强了以前实施的各项措施(例如,重建和转化葡萄园)。与此同时,引入了各项新措施(例如对绿色采摘补贴,投资、提升第三国能力,互助基金和收获保险),并且简化葡萄酒标示内容,从而使欧盟的葡萄酒与新世界葡萄酒相比具有更强的竞争力。欧盟委员会也建议2013年前取消葡萄种植权审批限制,允许葡萄酒生产商自由选择种植地,并决定提供长期过渡期:欧盟成员国希望继续使用葡萄种植限制措施的,限制措施可以延长到2018年。
葡萄酒公共市场组织(CMO)法规(以下简称:法规)目的是维持欧共体市场葡萄酒的产需平衡,一方面允许葡萄酒生产商充分利用不断扩展的市场;另一方面,让葡萄酒生产商从长远角度发挥自己的竞争力。该法规也试图减少人为干预过剩葡萄酒问题,维持含酒精饮料和葡萄酒产品传统销售渠道,为各地区产品多样化格局提供发展空间,并且认可葡萄酒生产商和相关机构的作用。
(1)法规的政治目标是:平衡(欧共体)市场的产需,减少干扰措施避免浪费,为欧盟奠定更加正确的葡萄酒竞争力市场提供经费渠道。该法规保证了葡萄酒生产地区的生产环境,也维护了传统的品质葡萄酒生产良好秩序,并且简化了葡萄酒生产商和消费者共同关心的葡萄酒标示规定。这个法律体系构架进一步说明了欧共体葡萄酒法规的运行规律。
(2)法规涵盖产品范围。法规涵盖了从原料到产品整个生产过程所有产品和副产品。具体包括:食用葡萄以外的葡萄管理,葡萄果汁、葡萄汁管理,葡萄酒管理,起泡酒、蒸馏葡萄酒和半起泡酒管理,葡萄酒醋管理,劣质葡萄酒、葡萄酒渣管理,葡萄果渣管理内容。
(3)法规涉及葡萄酒生产能力管理。截至2010年7月31日,法规禁止擅自种植葡萄酒用葡萄品种,即种植生产葡萄酒所用葡萄品种需要经过专门许可。如获得新种植权授权,或使用种植权中带有的保留种植权,才可以种植新葡萄。理论上讲,每个成员国都可以获得额外的种植权,但以该葡萄酒生产国的设定最高限量为准。只有按照欧盟成员国要求,减少葡萄酒库存情况下,才可以获得新种植权。在3年期限内,完成葡萄树淘汰、或已经进行过葡萄树淘汰的地区,欧盟成员国可以对种植人授权,批准其重新种植葡萄树。原则上讲,重新种植权根据种植人原来种植情况计算。重新种植权有效时间为5~8年,当然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无论种植权还是重新种植权的使用,仅适用于该成员国当年产量没有超过市场销售量250×10 4 L情况。另外,法规还建立了种植权保留制度,处理新获得的葡萄种植权和规定时间内没有使用的种植权。这些种植权可以赠与新葡萄种植人,且不收费,或其他种植人。成员国也可以选择不采用种植权保留制度,但是,需要能够证明其拥有有效的种植权管理体系。
(4)法规对市场机制管理。为帮助种植人个人存放餐酒、葡萄汁、浓缩葡萄汁和调整浓缩葡萄汁,法规建立了扶助计划。要求种植人与相关市场干预机构签署长期存放合同,并且作为回报,种植人也获得某些条件保障。禁止对以非蒸馏为目的的葡萄过渡压榨、葡萄汁和葡萄果渣再发酵。这就要求葡萄酒加工副产品必须送到蒸馏厂进行蒸馏处理。蒸馏厂必须为这些副产品支付最低价格,并且在特定条件下,接受帮助或将其蒸馏酒精送到特定的市场管理机构。蒸馏计划同样适用于葡萄酒过剩和其他葡萄过量情况。此外,为保障葡萄酒市场健康发展,欧盟市场可能对餐酒蒸馏工作提供支持。资助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基本资助(对蒸馏过程资助,取代对种植人的最低收购价格方式),另一种是对存放最终产品进行资助。在出现严重产量过剩、市场正常秩序遭到破坏,或出现葡萄酒质量问题情况下,会实施“危机蒸馏”措施。“危机蒸馏”措施的目的是减少特定过剩产量,而确保葡萄酒供需市场能够顺利运行到下个年度。
(5)法规涉及葡萄种植人行业组织和行业间组织管理。法规专门为种植人行业组织和行业间组织运行制定了法律依据。按照法律程序,种植人行业组织为种植人自身要求提供各项服务,包括:确保生产按照计划和不断变化的市场需要进行,提升产品供应和产品市场分配的集中度,减少生产成本,稳定产品价格,促进生产过程中的环保技术使用。
2007年12月,欧盟农业部长会议同意对欧盟葡萄酒行业进行调整(出台了欧盟法规479/2008)。调整的第一阶段于2008年8月1日生效,主要覆盖葡萄酒财政补贴内容,用于3年期自愿铲除葡萄园计划、种植权和废除危机情况下蒸馏计划。欧盟法规555/2008制定了欧盟法规479/2008的详细工作内容,涵盖各种支持项目、与第三国进行葡萄酒贸易措施、葡萄酒生产能力及管理措施内容。2009年8月1日生效的第二年,也是最后阶段措施,涵盖葡萄种植过程、原产地命名和葡萄酒标示内容。
(1)葡萄种植过程:欧盟479/2008法规中建立了葡萄园重建和转换机制,以调整市场的产需平衡关系。只有成员国内建立了葡萄酒产能备案的地区,才可以受益于这种产需调整制度(479法规第16条款)。补偿形式为:补贴减少的收入损失,以葡萄园重建和转换成本形式体现。除了特殊规定区域外,欧盟补偿额不超过(费用的)50%。
(2)葡萄酒生产及生产过程:描述、命名、说明和保护。法规(479)附录Ⅳ和Ⅴ中给出了葡萄酒生产及生产过程中授权项目(添加物料、酸化、去酸化、加甜等)。这些操作过程仅可以用在确保产品正常酿造、保护产品或精馏产品以及满足各国法律严格要求目的情况下。除了特定情况外,不允许在操作过程中添加水或酒精。禁止使用进口葡萄汁酿造葡萄酒,用来与欧盟成员国生产的普通酒进行混合,根据特殊国际规定允许情况除外。法规(479)也列出了进口葡萄酒不能够直接用于消费的情况,如进口葡萄酒种植过程没有经过欧盟授权批准,则这种过程生产的葡萄酒不允许在欧盟市场销售(法规479第45条款)。
(3)法规479第Ⅲ篇第Ⅱ章和附录Ⅶ和Ⅷ涉及葡萄酒描述、命名、产品展示以及某些说明保护、术语保护和表述保护内容。这些规定目的是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确保欧盟内部葡萄酒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升葡萄酒产品的质量。不满足欧盟法规要求的葡萄酒产品不得在欧盟市场销售或者——除非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用于出口。法规涵盖重要的葡萄酒相关术语,用于葡萄酒特定表述和特定条件说明,特别是用于向消费者表示葡萄酒信息的术语。
(4)与欧盟以外国家的葡萄酒贸易。法规(479)涵盖的产品进入欧盟,需要有进口许可证。许可证由欧盟成员国发放给申请人,在欧盟范围内有效。原则上讲,(欧盟)普通关税利率适用于葡萄酒产品。对于果汁和葡萄汁产品,适用的普通关税利率,包括广告从价税和基于进口价格设定的附加税,进口价格需要确认,或者使用直接的进口价值(法规479第70条款)或者使用委托确认。为了预防某些产品对欧盟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并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定情况下,可以对进口葡萄酒征收额外的借口关税(法规479第71条款)。法规(479)还包含了关税配额条款,涉及出口退税和相关措施,适用于非欧盟国家的葡萄酒进出口贸易严重影响欧盟市场、违反欧盟农业政策(CAP)情况,详细内容在欧盟条约第33款中有规定。
(5)一般、过渡和最终规定。在提供官方检查文件情况下,法规(479)涵盖产品也可以在欧盟市场销售。欧盟成员国批准了几家负责确认(进口葡萄酒)符合欧盟法规要求的机构。欧盟建立了从事现场检查的检查员机构。并指派专门实验室从事葡萄酒的官方检测分析工作。法规(479)建立了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葡萄酒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欧盟委员会代表负责管理。但是,伴随着单一的公共市场组织(CMO)于2008年8月废止,其职能则由农产品市场组织管理委员会(MCCOAM)承担。
(1)欧盟委员会2009年5月25日制定法规(EC)491/2009,在法规1234/2007进行修改,对建立农产品市场组织机构进行专门规定(单一公共市场组织规定)。
(2)欧盟委员会2011年7月12日制定法规670/2011(EU No 670/2011),对法规607/2009(EC No 607/2009)进行修改,同时对法规479/2008中涉及原产地命名保护、地理说明保护、传统术语、某些葡萄酒产区葡萄酒标示和展示方式进行了详细规定。
(3)欧盟委员会2011年6月1日制定法规538/2011[(EU)No 538/2011],对法规607/2009(EC No 607/2009)进行修改,同时对法规479/2008(EC No 479/2008)中涉及原产地命名保护、地理说明保护、传统术语、某些葡萄酒产区葡萄酒标示和展示方式进行详细规定。
(4)欧盟委员会2010年9月1日制定法规772/2010(EU No 772/2010),对法规555/2008(EC No 555/2008)进行修改,同时对法规479/2008(EC No 479/2008)中涉及支持项目、与第三国葡萄酒贸易、葡萄酒生产能力和葡萄酒生产管理方面的组织机构进行详细规定。
(5)欧盟委员会2009年8月3日制定法规702/2009(EC No 702/2009),对法规555/2008(EC No 555/2008)进行修改,同时对法规479/2008(EC No 479/2008)中涉及支持项目、与第三国葡萄酒贸易、葡萄酒生产能力和葡萄酒生产管理方面的组织机构进行详细规定。
(6)欧盟委员会2009年7月14日制定法规607/2009(EC No 607/2009),对涉及原产地命名保护、地理说明保护、传统术语、某些葡萄酒产品标示和展示的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同时,欧盟法规606/2009制定了实施法规479/2008中葡萄种植过程的详细规定,以试验为目的,各成员国可以授权特定葡萄种植过程不按照欧共体相关规定,最长时间可长达3年。
(7)欧盟委员会2009年7月10日制定法规606/2009(EC No 606/2009),对实施法规479/2008(EC No 479/2008)中涉及葡萄产品分类、酿酒过程以及应用限制进行详细规定。
(8)欧盟委员会2009年5月26日制定法规436/2009(EC No 436/2009),对法规479/2008(EC No 479/2008)中涉及葡萄园注册、葡萄酒市场强制声明和监督信息收集,葡萄酒附带文件和葡萄酒注册文件保存进行详细规定。
(9)欧盟委员会2009年1月20日制定法规436/2009(EC No 436/2009),对法规555/2008(EC No 555/2008)进行修改,同时对法规479/2008(EC No 79/2008)中涉及葡萄酒支持项目、与第三国葡萄酒贸易、葡萄酒生产厂里和葡萄酒行业管理有关的组织结构进行详细规定。
(10)欧盟委员会2009年2月6日制定法规114/2009(EC No 114/2009)对法规479/2008(EC No 479/2008)中涉及葡萄原产地命名保护和地理说明保护的过渡性措施参考文件进行详细规定。
(11)欧盟委员会2008年7月27日制定法规555/2005(EC No 555/2008),对法规479/2008(EC No 479/2008)中涉及葡萄酒市场支持项目、与第三国葡萄酒贸易、葡萄酒产能和葡萄酒管理进行详细规定。
(12)欧盟委员会2000年5月31日制定法规1227/2000(EC No 1227/2000),对法规1493/1999(EC No 1493/1999)中涉及葡萄酒市场葡萄酒生产能力组织进行详细规定。
(13)欧盟委员会2000年7月25日制定法规1623/2000(EC No 1623/2000),对法规1493/1999(EC No 1493/1999)中涉及欧盟葡萄酒市场有关葡萄酒销售、组织结构、建立欧盟葡萄酒酿造过程和加工过程进行详细规定。
(14)欧盟委员会2001年6月28日制定法规1282/2001[((EC)No 1282/2001],对法规1493/1999(EC No 1493/1999)中涉及葡萄酒产品确认信息和监督葡萄酒市场信息收集,以及修改欧盟法规1623/2000(EC No 1623/2000)进行详细规定。
(15)欧盟委员会2000年7月24日制定法规1622/2000(EC No 1622/2000),对法规1493/1999(EC No 1493/1999)中涉及葡萄酒市场建立葡萄酒生产过程和葡萄酒加工规范的组织结构进行详细规定。
(16)欧盟委员会2002年4月29日制定法规753/2002(EC No 753/2002),对法规1493/1999(EC No 1493/1999)中涉及某些葡萄酒市场葡萄酒描述、命名、展示、保护进行管理规定。
(17)欧盟委员会2000年7月24日制定法规1607/2000(EC No 1607/2000),对有关实施特定地区生产品质葡萄酒名称进行详细规定。
(18)欧盟委员会2001年4月24日制定法规883/2001(EC No 883/2001),对法规1493/1999(EC No 1493/1999)中涉及第三国葡萄酒贸易进行详细规定。
(19)欧盟委员会1995年12月5日制定法规2805/95(EC No 2805/95),确定了葡萄酒出口返税,并且废除了法规2173/93(EC No 2137/93)。
(20)欧盟委员会2000年12月24日制定法规2729/2000(EC No 2729/2000),对实施葡萄酒管理进行详细规定。
(21)欧盟委员会2001年4月24日制定法规884/2001(EC No 884/2001),对葡萄酒产品包装附带文件和葡萄酒记录保存进行详细规定。
(22)欧盟委员会1990年9月17日制定法规2676/90(EC No 2676/90),确定了欧盟葡萄酒检测方法。
(23)欧盟委员会1991年6月10日制定法规1601/91(EC No 1601/91),对加香葡萄酒、加香葡萄酒饮料、加香葡萄鸡尾酒命名、描述、展示进行一般规定。
(24)欧盟委员会1994年1月25日制定法规122/94(EC No 122/94),对法规1601/91(EC No 1601/91)中划分、描述和展示加香葡萄酒、加香葡萄酒饮料,以及加香葡萄鸡尾酒进行具体规定。
在欧盟内,作为公共农业政策一个组成部分,欧盟葡萄酒管理法规为所有欧盟成员国熟知。欧盟公共农业政策中的葡萄酒管理法规由一系列法规构成,其目的是在欧盟开放的葡萄酒市场内达到产需平衡。最主要的功能是管理葡萄酒生产、葡萄酒酿造和生产过程,葡萄酒级别划分,以及系列结构性措施和辅助措施;详细的管理规定涉及葡萄酒标示描述和说明内容,以及从欧盟成员国以外国家进口葡萄酒管理。在拥有欧盟葡萄酒管理规定基础上,欧盟各成员国也拥有各自的葡萄酒管理法规,来管理其各自葡萄酒生产过程,例如葡萄酒标示中标示所使用葡萄品种的比例。
除了对欧盟所有成员国均适用的欧盟葡萄酒法规外,每个欧盟成员国还拥有其独特的葡萄酒法律体系管理各自的葡萄酒生产,例如葡萄酒酒标中所标示葡萄品种的比例要求。以法国为例,法国的葡萄酒管理体系称作“原产地命名管理”系统,该系统确保了葡萄酒及其他食品(如奶酪)产地来源的真实性。下面简单介绍“旧世界”国家葡萄酒管理法规特点。
奥地利现行葡萄酒法规是欧洲最严厉的葡萄酒法规。对每种葡萄酒均提出了详细的规定要求,具体包括葡萄采摘过程中最低糖含量要求,以及葡萄酒最大的酒精含量要求。
普拉第卡(Prädikatswein)葡萄酒属于奥地利最高级别葡萄酒,需要使用产自特定产区的葡萄品种。葡萄酒中的糖含量使用KM(Klosterneuburger Mostwaage)方法测定,该方法用质量分数表示糖含量。葡萄酒法规还对普拉第卡葡萄酒有更加详细规定要求,涵盖葡萄种植产地、每公顷产地葡萄酒最大产量、(酿酒过程中)是否允许加糖、可以使用什么样的发酵工艺,以及酒标中必须标示信息多方面内容。葡萄酒产品必须经过检查、评价、并确认其品种真实性。最后,每种葡萄酒还须经过科学测试,并获得官方测试代码。
普拉第卡葡萄酒又细分为6个级别,每个级别葡萄酒要按照其所属的6种成熟度进行标注。6种成熟度划分如下:
(1)斯巴特(Spätlese) 使用完全成熟葡萄酿造的葡萄酒。
(2)奥斯力(Auslese) 使用特定葡萄枝条过度成熟葡萄酿造丰富和具有层次的葡萄酒。
(3)比尔诺(Beerenauslese) 使用葡萄孢菌感染的特定葡萄生产出的葡萄酒。这种酒附有蜂蜜特有的甜香味。
(4)奥斯巴(Ausbruch) 使用过度成熟、葡萄孢菌感染中度枯萎葡萄生产的葡萄酒。奥斯巴分级是唯一与德国分级不一致的分级情况。
(5)图肯比(Trockenbeerenauslese) 使用葡萄孢菌感染,几乎完全萎缩成葡萄干葡萄生产的葡萄酒,具有强烈、丰富、罕见甜味。
(6)夸力(Qualitätswein) 使用特定产区稍欠成熟葡萄生产的淡而简单的葡萄酒。这种类型葡萄酒生产过程中可以添加糖,以提高产品中最终的酒精含量。此外,夸力葡萄酒中另一种葡萄酒称作卡比(Kabinett),这种酒使用轻微成熟葡萄生产葡萄酒,生产过程中不允许添加糖,用来提高产品中最终的酒精百分含量。
此外,奥地利有两种餐酒类型葡萄酒,统称作塔夫酒(tafelwein),细分为:兰德酒(landwein)和塔夫酒(tafelwein)。两者区别是兰德酒使用官方指定的葡萄品种生产,而塔夫酒对所使用葡萄品种没有规定要求。
奥地利冰酒久负盛名,使用冬季采收葡萄树上冰冻葡萄生产葡萄酒。这种冰冻葡萄生产出了富有水果香气的甜葡萄酒。
在理解奥地利葡萄酒酒标过程中,参考德国葡萄酒标知识非常有用。在许多情况下,两者具有可比较信息。奥地利葡萄酒标由奥地利农林环境与水利部(AMAFEWM)负责管理。
1935年(法国)国家原产地命名研究院(INAO)建立了“原产地命名控制(AOC)”体系,目的是确保葡萄酒生产原产地和其他产品,如奶酪,原产地的真实性。法国的AOC体系也是第一个对葡萄酒生产进行有组织严格管理的体系,随后,其他国家都以法国AOC为自己的葡萄酒管理模板,量身制定自己适用的葡萄酒管理法规。但是,法国的葡萄酒管理法规制度也屡次受到批评,因为法国的葡萄酒管理过于苛刻,限制了许多葡萄酒行业的创新发展。
葡萄酒质量划分内容直至今天仍为INAO负责管理。
(1)原产地命名控制(AOC) 原产地命名管理葡萄酒类别包括了法国最好的葡萄酒。每种AOC葡萄酒必须遵守一系列严格管理规定。这些规定涵盖:葡萄种植面积管理,每块土地的葡萄种植面积经过精确划分,只有用产自命名原产地界内的葡萄生产出的葡萄酒,才可以有权使用该原产地名称;葡萄品种管理,每块地都种植经过许可的葡萄品种,并且在葡萄酒酿造过程中,只允许按照规定的比例添加葡萄品种和葡萄量。如果葡萄酒生产商使用了未经许可使用的葡萄品种,或者未按照许可比例使用葡萄品种,葡萄酒生产商必然因违规而丧失该原产地命名。
a.每公顷产量 基本的允许产量已设定,尽管某些年产量有可能增加。在波尔多,例如,每公顷土地允许生产的葡萄酒为5500L,或者每2.47acre(1acre=4046.8564224m 2 )土地允许生产白葡萄酒1452gal(约5500L)。
b.葡萄种植过程管理 葡萄树什么时候、如何检修,采用什么样搭架方式,种植过程中是否允许浇灌都具体要求。
c.酒精度 所有的AOC葡萄酒都有最低酒精含量要求,并且一些葡萄酒还有最高酒精含量要求。
d.葡萄酒酿造 葡萄酒酿造过程中,例如对添加糖需要进行管理,还有根据需要,某些情况下,对葡萄酒成熟过程也提出要求。
e.品尝和分析 所有的AOC葡萄酒必须经过化学分析和通过针对特定类型设立的品尝测试,也就是说,这些葡萄酒必须符合其类型特征。
f.(葡萄)品种标示 尽管有关葡萄酒中葡萄品种标示管理规定已经开始发生变化,但是总体情况是,禁止在葡萄酒标签中标示葡萄品种名称,除非葡萄酒生产商已经获得专门许可。当然,这一法律不适用于所有产区,例如阿尔萨斯(法国东北部白葡萄酒产区),这里一直允许在葡萄酒酒标中标注葡萄品种名称。在另外一些产区,如果葡萄酒生产商选择在葡萄酒酒标中标注葡萄品种名称,那么他们同时需要放弃使用特有的原产地命名保护名称(更高级别),而只能使用最基本的原产地名称(较低级别)。例如,如果勃艮地小产区普宜-富赛(Pouilly-Fuisse)葡萄酒生产商选择在酒标中标示霞多利(Chardonnay)品种,那么他只能在酒标中使用最基本的“勃艮地白葡萄酒”原产地名称,而不能使用“普宜-富赛(Pouilly-Fuisse)”原产地名称。
对于品质质量较好葡萄酒(VDQS),葡萄酒质量略低于AOC类别葡萄酒,其产量高的情况下,酒精含量可能较低。对于地区葡萄酒(VDP),法国也叫做“乡村餐酒”,按照地区进行划分。与AOC葡萄酒一样,这种类型葡萄酒也必须遵守某些规定,当然这些规定可能通常较AOC规定严格程度略有降低。单位面积允许的葡萄酒产量较AOC允许产量高;有关葡萄品种的标示要求可能更灵活。消费者常常发现这个类型的葡萄酒可能非常适于饮用,朗多克-鲁西龙产区就是这种类型酒的代表。对于餐酒(日常餐酒)(VDT),无需标注产地名称或葡萄品种内容。
总的讲,AOC类别葡萄酒通常被认为是法国最高质量葡萄酒,AOC产区的VDQS葡萄酒,质量可能仅比AOC级别葡萄酒质量略逊色。由于VDQS类别葡萄酒允许的产量高于AOC级别,所以其中的酒精含量可能有一定变化。VDP常常生产于AOC产区以外,这个类型葡萄酒通常没有葡萄品种限制和产量限制。除了葡萄酒的管理法规以外,法国还有许多的酒庄级别体系,这些体系与葡萄酒质量和葡萄酒生产商产地命名有关。
(2)葡萄酒级别划分 波尔多的葡萄酒级别划分体系异常复杂、常常令人眩晕(波尔多产区图见图1-1)。首先,一个地区到另一个地区的级别划分不同,甚至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术语情况下,划分意思也不相同。
图1-1 波尔多产区图
以波尔多右岸圣艾米隆(Saint-Emilion)区“优质庄(Grand Cru Classe)级别”为例,与相隔几公里之外的波美侯(Pomerol)级别划分毫不相关,与波尔多左岸的格拉夫斯(Graves)的相似级别划分“酒庄级别(Cru Classe)”也有一定区别。
那么级别划分究竟指什么在梅多克(Medoc)和格拉夫斯(Graves)两个最重要地区的级别划分是按照财产划分,而不是按照土地进行划分。因此,当上述两个地区内一个著名的优质酒庄,购买了该地区内相邻的较低级酒庄,较低级酒庄可能上升到更高级级别。这种做法又与波尔多一贯传承的“风土(Terroir)”造就葡萄酒风格理念相矛盾。但是,无论如何这种方式恰恰是梅多克(Medoc)和格拉夫斯(Graves)这两个产区葡萄酒级别划分的法律结构。
梅多克(Medoc)的级别划分是有关葡萄酒级别的第一次划分,也是最著名的级别划分。这种划分于1855年产生,从逻辑上讲,也称作1855年葡萄酒级别划分。这个划分对4个顶级酒庄进行划分,其中3个酒庄位于梅多克(Medoc)、1个酒庄奥比昂(Haut-Brion也称作红颜荣)来自格拉夫斯(Graves)。在整个葡萄酒级别划分过程中将不同级别酒庄按照1~5级进行了划分。总共有61家酒庄。
其次,有关苏代(Sautenes)和巴萨克(Barsac)地区酒庄的级别划分,虽然划分方式有一定区别,但也属于1855年的葡萄酒级别划分。最好的酒庄(只有一家伊甘酒庄Chateau d’Yquem)称作优质级别一级酒庄(Premier Cru Su-perieur Classe),广泛划分酒庄第一级别(First Great Classified Growth)。格拉夫斯(Graves)葡萄酒(包括红颜荣Haut-Brion)虽然确认已经属于1855年梅多克(Medoc)级别划分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又在1953年、1959年经过再次级别划分。
1954年,右岸圣艾米隆(St-Emilion)产区首次对葡萄酒级别进行划分,并规定每10年对已有级别划分进行重新划分[梅多克(Medoc)和格拉夫斯(Graves)这两个地区实质上根本没有对级别划分进行过修改]。在圣艾米隆(St-Emilion),最好的葡萄酒称作“第一大酒庄级别(Premier Grand Cru Classe)”,或“第一大划分酒庄级别(First Great Classified Growth)”。第二种最好级别称作“大酒庄级(Grand Cru Classe)”,或“大划分酒庄级别(Great Classified Growth)”。再以下级别划分就是“大酒庄(Grand Cru)”,或“大酒庄(Great Growth)”。其中,最高级别葡萄酒,“第一大酒庄级别(Premier Grand Cru Classe)”,又被进一步细分为第一大酒庄级别(Premier Grand Cru Classe)一个A级,其他第一大酒庄级别(Premier Grand Cru Classe)均为B级,虽然这些B级仍然被认为高于“大酒庄级别(Grands Crus Classes)”。
面对如此众多令人眩晕的葡萄酒级别划分方式。古龙河(Girond)右岸的波美侯(Pomerol)产区,从未对葡萄酒级别进行划分。但是,非常有意思和非常奇怪的是,即使在对葡萄酒进行级别划分的地区,绝大多数葡萄酒酒庄从未有参加葡萄酒级别划分。这里就需要解释另一个概念“中级庄”葡萄酒。
在梅多克(Medoc),有大约200多个酒庄级别没有被划分。但它们有一个专有的名称“中级庄”(Cru Bourgeois)葡萄酒。绝大多数情况下,通常认为中级庄葡萄酒价格会低于分级庄级别葡萄酒价格。总的讲,一个知名的中级庄葡萄酒,如福卡-浩丹(Chateau Fourcas-Hosten)葡萄酒价格,约为一级庄,如拉菲酒庄(Chateau Lafite-Rothschild)葡萄酒价格的五分之一。
虽然中级庄酒曾经被划分为几个不同级别,最高级别葡萄酒称作“优秀中级庄(Crus Bourgeois Exceptionnel)”,最近欧盟立法机构仅允许使用“中级庄”概念。中级庄的低端葡萄酒只相当于普通葡萄酒,但是高端葡萄酒,那些最好的葡萄酒常常会超过4级、5级列级庄葡萄酒的质量。
1855年波尔多葡萄酒级别划分故事,奠定了许多波尔多著名酒庄今天的故事。当时的发生的情形是:1855年,拿破仑三世要求波尔多顶级酒庄主对其葡萄酒进行排名,为巴黎召开的世博会提供葡萄酒。这个想法着实使酒庄主们非常为难。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一场煎熬。对波尔多的这些葡萄酒评价打分,你为我打分、我为你打分,最终可能使彼此成为敌人。酒庄主踌躇不前。
最终,波尔多商会策划并完成了这项工作。一级酒庄(Premiers Cru)或第一级酒庄(First Growths),指那些卖的最贵的葡萄酒;二级酒庄(Deuxiemes Crus)或第二级酒庄(Second Growths),指价格稍便宜葡萄酒;按照这个逻辑,依次将葡萄酒庄划分为1~5级酒庄。经过这样的划分,一共产生了61家酒庄。实际上还有数百家酒庄的葡萄酒价格根本不比5级庄葡萄酒的价格低,列级酒庄列表见表1-3。
表1-3 1855年法国列级酒庄名单
更令人奇怪的是,所划分的酒庄并不包括所有的波尔多酒庄。事实上,这些酒庄主要来自梅多克(Medoc)和苏代(Sauternes)以及巴萨克(Barsac),唯一的例外是来自格拉夫斯(Graves)的红颜荣酒庄(Chateau Haut-Brion)。
对巴黎世博会讲,宣布有史以来第一次的葡萄酒划分结果令人振奋,但是也带来了直至今天仍在从政治、经济各个方面争论不休的问题。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1855年划分葡萄酒过程中,以葡萄酒的销售价格高低来划分级别,难道今天仍然有意义吗各个酒庄,经过多年时间,酒庄所有人历经改变。一些酒庄所有人关注葡萄酒质量,而另一些庄主可能不关注葡萄酒的质量问题。一个现在生产普通质量葡萄酒的酒庄,难道仍有权享有其最初的高质量排名吗如果过去的4级庄经历了巨大的蜕变,如何评价这种酒的品质呢?
合理的解决方案应当是,定期对葡萄酒的级别划分结果进行评价、调整,重新调整相关名次,如同对餐饮业评价一样,对重新评价的餐厅,动态调整其星级指标。梅多克(Medoc)酒庄庄主们已经考虑开始对葡萄酒等级指标采用动态评价的方式。但是,每一次都无法取得一致意见,反而导致更多争论。最终,重新调整葡萄酒级别评价结果建议,如同伤口撒盐一样,只带来更多的伤痛。所以,相关酒庄庄主仍沿用这1855年的葡萄酒级别划分。而对于葡萄酒消费者,酒庄庄主们认为,无论如何,消费者总会找到最后的解决方法。
这里还要介绍一个人,一个坚持不懈、长期挑战葡萄酒级别划分、最终改变其酒庄排名的人,巴仑·菲利浦·罗斯柴尔德(Baron Philippe de Rothschilid)。最早的一级酒庄只有4个,分别是玛歌酒庄(Chateau Margaux)、拉图酒庄(Chateau Latour)、红颜容酒庄(Chateau Haut-Brion)、拉菲酒庄(Chateau Lafite-Rothschild)。而木桐酒庄(Mouton-Rothschild)只属于二级酒庄。巴仑先生绝不认可这个事实。
固执和坚忍不拔的巴仑先生,历经长达20年的不断申诉努力,最终使木桐酒庄得以上升为一级酒庄。1973年,巴仑先生的努力最终得到回报,木桐酒庄正式升为一级酒庄。这次调整是1855年列级酒庄级别划分的首次调整,也是最后一次调整。值得一提的是,木桐酒庄的酒标开创了葡萄酒艺术设计的先河。酒庄开始每年在酒标的上部用一幅艺术家的绘画作品作为标签的装饰。半个多世纪来,不同国别、不同种族、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甚而不同艺术门类的知名艺术家一共五十多位,先后为木桐的酒标作画。部分酒标见图1-2。
图1-2 部分木桐酒庄酒标图案
德国的葡萄种植和葡萄酒管理由一系列著名法律构成,这些法律于1971年生效,其目的是简化德国葡萄酒法律。该法律将德国葡萄酒产区划分为11个产区(1989年,随着德国的统一,增加到13个产区)及分产区、地区和葡萄集中种植区。
德国详细的葡萄酒法律也对葡萄的种植过程和葡萄酒酿造过程进行管理,每公顷土地葡萄酒的最高产量,(葡萄酒生产过程中)是否可以添加糖,发酵过程使用什么样的方法,以及葡萄酒酒标中必须标示的内容。法律还要求每种葡萄酒必须经过检查、品尝、并且确认与其所属类别符合。
此外,由于气候较冷原因,德国还对葡萄成熟度进行专门规定,以决定葡萄酒所属具体类别,塔夫(Tafelwein)、奥巴格(Qualitätswein bestimmter An-baugebiete,QbA)以及其下属类别卡毕(Kabinett)、斯巴特(Spätlese)、奥斯(Auslese),所有这些分类均为1971年的葡萄酒法规建立。
最高级别的普拉第(Qualitatswein mit Pradikat,QmP)葡萄酒经检测其葡萄成熟度,划分为6个级别。
(1)卡毕(Kabinett) 由正常采摘期采摘葡萄生产的干型、酒体轻的葡萄酒。
(2)斯巴特(Spätlese) 字面意思为“晚收获”,这类葡萄酒由完全成熟葡萄酿造。与卡毕类型相比,拥有更高酸度和更浓厚气味,半干型。
(3)冰酒(Eiswein) 这类葡萄酒使用冬季葡萄树上结冰葡萄酿造。这类葡萄酒具有非常浓的水果气味特征。
(4)奥斯(Auslese) 字面意思为“选择采摘”,这类葡萄酒由葡萄酒生产商专门选择特定的葡萄酿造而成。拥有典型的甜爽特征,充满水果特征。
(5)比尔诺(Beerenauslese) 葡萄酒生产商选择葡萄孢菌感染葡萄生产的葡萄酒。这类葡萄酒充满蜂蜜的甜香味。
(6)吐肯(Trockenbeerenauslese) 德国最贵的葡萄酒,气味异常丰富、甜度非常高。选用葡萄孢菌感染后,葡萄颗粒萎缩成葡萄干大小的葡萄酿造葡萄酒。
较低级别的葡萄酒是奥巴格类型葡萄酒。
奥巴格(Qualitätswein bestimmter Anbaugebiete,QbA)类型葡萄酒属于普通葡萄酒,价格适中,由13个官方命名葡萄种植区生产。
餐酒类型的葡萄酒有两种,兰德(优质餐酒)和塔夫(普通餐酒)葡萄酒。
(1)兰德(Landwein)类型葡萄酒属于餐酒,使用官方许可的葡萄品种生产,葡萄酒名称使用德国19个兰德产区名命名。
(2)塔夫(Tafwelwein)类型葡萄酒属于基本餐酒,酿造过程中使用官方许可的葡萄品种,葡萄酒名称使用德国5个塔夫产区名命名。
1971年,希腊建立了全国性的葡萄酒法律,由希腊农业部负责对葡萄酒进行管理。20世纪80年代,希腊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后,希腊的葡萄酒管理法律按照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葡萄酒法律做了一定调整,调整过程中使用法国的原产地命名保护体系作为参考模板。
希腊的葡萄酒法律对葡萄酒产区进行了限定,对可以种植的葡萄品种也进行规定,对葡萄酒生产过程、葡萄种植过程中可以使用的方法都进行要求,并且还对葡萄酒标示内容进行规定。
希腊葡萄酒法律将葡萄酒划分为3个类别。希腊的葡萄酒类别没有完全的级别关系,任何类别中都可能找到非常好的葡萄酒。优质原产地命名(OPAP)和原产地命名管理(OPE)都指限定产区按照规定方法生产的干或甜葡萄酒,这两个类型类似于法国的AOC类型。
希腊拥有28个葡萄酒命名产区。这个类型中,还细分为两个档次,珍藏及特级珍藏。对于白葡萄酒来说,珍藏档次意味着葡萄酒必须储存2年之久,并且在橡木桶中至少存放6个月之久。珍藏红葡萄酒,必须存放3年时间,至少在橡木桶中存放6个月之久。特级珍藏白葡萄酒必须存放3年时间,至少在橡木桶中存放12个月时间。特级珍藏红葡萄酒必须存放4年时间,至少在橡木桶中存放24个月时间。
托皮(Topikos Oenos),约等同于法国的地区酒或乡村葡萄酒。该类型葡萄酒没有原产地命名,但是,取而代之的,可能由许多特定地区当地葡萄品种或国际知名葡萄品种生产。托皮葡萄酒酒标某些时候,也可能包括下列内容之一:地产名称(ktima)、寺庙名称(monastiri)、酒庄名称(archondiko)。
埃皮塔(Epitrapezios Onos),约等同于法国餐酒,或日常餐酒,许多希腊的埃皮塔餐酒(E.O.),尽管非常受欢迎,但是没有原产地命名,而且实际上由来自不同地区葡萄品种混酿。这个类型葡萄酒中的高档次酒标注为“卡瓦”(cava),其储存时间通常要超过普通葡萄酒。以卡瓦白葡萄酒为例,储存时间要达到2年,其中在橡木桶中存放时间最低不得少于6个月。卡瓦红葡萄酒,必须储存达3年时间,其中至少在新橡木桶中存放达6个月以上,在旧橡木桶中存放时间达1年以上。
匈牙利现行葡萄酒法律是1997年修改后的一系列国家法律。大致与法国的原产地命名管理类似。匈牙利的葡萄酒法律对葡萄酒产区、允许种植葡萄品种允许使用的葡萄酒生产过程、葡萄种植过程和葡萄酒的标示方式进行了规定。
意大利葡萄酒管理大致与法国的原产地命名管理法规相类似。由意大利农业林业部负责管理。主要有DOC、DOCG、IGT三个类别:
(1)原产地命名管理(Denominazione di Origine Controllata,DOC) 目前约有300个地区被授予原产地命名管理称号。
(2)原产地命名管理保障(Denominazione di Origine Controllata e Garantita,DOCG) 目前约有21个产区被授予原产地命名管理保障称号。
为抵制市场上大量充斥的法国葡萄酒,1963年,意大利政府建立了意大利高品质葡萄酒质量体系(DOC体系)。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低品质葡萄酒和名称混乱问题出现,亟须建立更高葡萄酒质量保障体系。1992年,意大利建立了DOCG葡萄酒质量体系,涵盖21个高品质意大利葡萄酒历史产区。为了预防对DOCG质量体系的干扰破坏,DOCG体系的每一瓶葡萄酒都有一个政府授予的系列代码,或者其橡木塞都有一个政府代码。但无论DOC或DOCG葡萄酒,都必须遵守严格的级别划分制度,以及相关生产过程专门的命名管理制度。
无论DOC或DOCG管理葡萄酒,都涉及葡萄种植过程管理,对允许种植葡萄品种进行规定,并对每公顷土地最大允许葡萄产量、葡萄酒中允许的最低酒精含量进行规定。具体讲,葡萄种植过程的修剪和搭架有专门要求,葡萄酒酿制过程和成熟过程有专门规定。此外,所有的葡萄酒必须经过化学分析和特征评价测试。对于DOCG类型葡萄酒来说,其管理规定较DOC类型要求更加严格。
(3)典型地区说明(Indicazione Geografica Tipica,IGT) 类似于法国的地区葡萄酒,IGT类型葡萄酒也必须达到某些特定要求,涉及葡萄生产过程,允许使用葡萄品种,每公顷最大允许产量,等等内容。但是IGT要求没有DOC、DOCG法律要求严格。目前,意大利有120个IGT葡萄酒产区。
维尼(Vini di tavola)是另一款酒,所遵循的法规更加宽松。
为了认识意大利葡萄酒现状和了解20世纪末意大利葡萄酒改良进程,有必要了解意大利葡萄酒法律历史。意大利葡萄酒改良起源于一系列意大利政府的葡萄酒产区划分政策。这些法律包括DOC、DOCG、IGT。DOC类别有300多个产区,DOCG类型有21个产区,IGT类型有120个产区。其中DOC、DOCG类型葡萄酒产量仅占所有葡萄酒产量的15%。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意大利葡萄酒法规方面出现了令人困惑的现象。尽管有历史悠久的葡萄酒生产商,诸如昂提莫里斯(Antinoris)、富里思科宝(Frescobaldis)、康帝尼-波那科思(Contini-Bonacossis)和博思凯尼思(Boscai-nis)这些生产葡萄酒几百年的厂家,但是多数意大利葡萄酒生产方式仍停留在粗放的葡萄酒生产方式。1963年首次颁布的DOC法律,从历史上第一次以标准形式对葡萄酒类型进行官方规定。第一个获得DOC命名的是,1966年图思坎的白葡萄酒(Vernaccia di San Gimignano)。
就在意大利DOC创新法令出台不久,意大利葡萄酒生产商就开始对DOC法令进行公开声讨。产生了矛盾情况:一方面DOC法令试图尽可能全面彻底的对葡萄酒进行保护;另一方面,DOC法令又无法吸纳葡萄酒技术进步内容,如葡萄酒的创新、改革和新技术、新工艺内容。DOC所规定的是特定葡萄酒按照传统工艺、传统要求进行生产。而传统的行为又反映传统的风格。传统的风格,在许多情况下,仅仅是非常小范围葡萄园所特有的风格,仅仅是二三十公里范畴。
20世纪70年代,意大利葡萄酒生产商通过不停的探索,他们在法国的葡萄酒管理中找到了线索,注意到法国人如何利用新橡木桶赋予葡萄酒丰富而复杂的层次品质。他们到加利福尼亚,看到美国同行如何充分发挥想象酿造葡萄酒的做法。
20世纪80年达,随着意大利许多地方开始对对高品质葡萄酒认可,意大利政府又颁布实施了DOCG法规,对品质非常好和知名葡萄酒进行划分。相对于DOC级别法规来说,DOCG法规要求更加严格。1980年,意大利政府首先对图思坎(Tuscany)、巴罗罗(Barolo)和皮埃东(Piedont)的三款酒进行命名,获得DOCG资质的葡萄酒分别来自图思坎(brunello di Montalcino)和巴罗罗(Vino Nobile di Montepulciano)和皮埃东(Barbaresco)。到1999年,已经有21家DOCG资质酒商,其中有13家葡萄酒生产商。
1987年获得DOCG命名的第一个白葡萄酒是阿而巴娜(Albana),具有讽刺意味。阿而巴娜白葡萄酒属于意大利埃米拉-罗木娜产区非常普通的白葡萄酒,与意大利顶级白葡萄酒毫不相关。阿而巴娜白葡萄酒获得DOCG命名,令人们对整个DOCG命名体系产生质疑。
DOCG体系的另一个严重缺陷是,其中的“保障”(garantita)一词带来的误导作用,误导消费者认为葡萄酒原产地命名得到了保障。实际上不是这样。DOCG命名适用于整个产区。在DOCG产区内,高品质葡萄酒和非常平庸葡萄酒都可以对外声称获得DOCG命名。并且,虽然DOCG命名是用来进一步改善葡萄酒质量,但是这个体系仍然不能关注到葡萄酒创新、问题葡萄酒情况,而对于不属于DOC和DOCG命名的葡萄酒,仍被认为属于维尼(Vinida Tavola)类型葡萄酒。因此,意大利政府于1992年建立了另一个分级命名制度,即IGT。新的IGT葡萄酒产区包括许多生产非常好、甚至特别好葡萄酒产区,由于历史原因,这些地区没有被授予DOC或DOCG命名。绝大多数IGT葡萄酒相当于法国的地区葡萄酒或乡村葡萄酒。
为了适应更多葡萄创新和技术进步,意大利的DOC、DOCG、IGT葡萄酒管理法规也在不断完善中。葡萄酒法规的不断进步和改革,最终促进了意大利葡萄酒品质的显著提高。那么最终的结果会怎样从实践角度讲,了解某种葡萄酒的IGT、DOC、DOCG命名情况,也不能保证这款酒是完美的。这些命名只是说这些葡萄酒产区获得过命名而已。在意大利葡萄酒命名体系金字塔中,排在最下面的是维尼、其次是IGT,塔尖是DOCG命名类型,然后是DOC命名类型。
葡萄牙葡萄酒产业现代化进程始于1986年的欧盟一体化。杜罗(Douro)作为第一个划定葡萄酒产区已长达200多年,早在1756年就成为划定葡萄酒产区;今天,葡萄牙划定葡萄酒产区共有55家,原产地命名管理(DOCs)。葡萄牙DOC法律与法国的原产地管理命名法律相似。所有DOC类型葡萄酒必须符合严格规定要求,管理机构为葡萄及葡萄酒研究院(Instituto da Vinha do Vinho),以及许多地方管理部门。此外,DOC类型的波特酒(Port)和马德拉酒(Maderia)还有各自专门的管理机构。
葡萄酒产区规定涵盖,葡萄种植面积、葡萄品种、最大产量、种植方法,葡萄酒最短存放时间、葡萄酒标签标示信息内容。对于标示内容来说,绝大多数葡萄牙餐酒按照葡萄酒产区地理名称认可顺序进行标注,如按照杜罗(Dourol)、德奥(Dao)、阿兰提奥(Alentejo)等顺序标注。尽管如此,某些葡萄酒也按照葡萄品种方式进行标注。如果标签中出现葡萄品种标注,则所标注葡萄品种在葡萄酒中需要至少含85%。每款DOC命名葡萄酒必须通过专门的检测,并且在瓶身上带有认证的检测数字码。
1932年设立的产地命名法律(Spainish Denominacion de Origen,DO),经过1970年修改后,与法国的原产地管理命名法律相似,也是对葡萄酒特定产区进行划分和保护。
目前,西班牙有54家DO级别葡萄酒产区,和唯一一家原产地划分命名葡萄酒产区(Denominacion de Origen Calificada,DOC),即里奥哈产区(Rioja)。无论是DO类型葡萄酒或DOC类型葡萄酒,都需要满足国家原产地命名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Denominations of Origin)的严格规定条件。此外,每个DO或DOC产区都有其监管委员会,专门对葡萄种植和葡萄酒生产标准进行管理,种植过程涉及葡萄种植面积、葡萄品种、最大产量内容,生产过程涉及葡萄酒最短存放时间、葡萄酒标签标示内容信息。
每个管理委员会还拥有一个检测实验室和葡萄酒评价委员会。每一款DO或DOC类型葡萄酒都必须经过品尝、评价、类别鉴定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