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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规定及一般原则

2.2.1 总论(OIV-MA-AS1-02)

(1)化学分析和物理分析必须采用清晰透明的葡萄酒或酿酒葡萄汁。如果葡萄酒或酿酒葡萄汁浑浊不透明,首先在有盖漏斗中用滤纸过滤,或者在密闭容器中用离心机分离。编写任何所要求的文件时必须注明该操作步骤。

(2)每一个测定方法的参考文件必须符合相关文件的要求。

(3)各种量度(如体积、质量、浓度、温度、压力等)的计量单位必须与IUPAC(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的推荐相一致。涉及所用试剂和滴定液时,除非文本中另有要求,否则所用化学品必须是“分析纯”,且水须为二次水或等效纯度。

(4)酶法和各种参数的测定是基于对吸光度的绝对测量,要求对分光光度计的波长和吸光度进行校准。校准波长可用Hg线:239.94nm、248.0nm、253.65nm、280.4nm、302.25nm、313.16nm、334.15nm、365.43nm、404.66nm、435.83nm、546.07nm、578.0nm和1014.0nm。校准吸光度可用合格供应商提供的标准参考溶液或中性密度滤光片。

(5)已经给出基本参考书目。葡萄酒分析与品尝分委员会工作文件的参考书目标记是“F.V.,O.I.V.”(绿皮书),后接出版年份和文件号。

2.2.2 分析方法分类(OIV-MA-AS1-03)

(1)Ⅰ类(评判标准基准方法) 一种测定值的方法,所测定的值仅当实施该方法时才可获得,且按照定义,这种方法是获得所测量参数(如酒精含量、总酸度、挥发酸)认可值的唯一方法。

(2)Ⅱ类(基准方法) Ⅱ类方法是Ⅰ类方法不能使用时的基准方法。应从Ⅲ类方法中选择。建议在出现争议时及用于校准目的时采用此类方法。

(3)Ⅲ类(认可替代方法) Ⅲ类方法符合葡萄酒分析与品尝分委员会规定的分析方法的全部标准要求,用于监测、检验和监管目的(如葡萄糖和果糖的酶测定法)。

(4)Ⅳ类(辅助方法) Ⅳ类方法是一种传统方法或新近采用的方法,葡萄酒分析与品尝分委员会尚未规定其为必要标准(如合成着色剂、测量氧化还原电位)。

2.2.3 原子吸收进行金属含量分析的基体效应(OIV-MA-AS1-04)

根据1954年10月13日公布的葡萄酒国际标准方法公约和评级方法第5章第4段;根据葡萄酒分析与品尝分委员会行动提案;根据OIV方法描述和根据有必要对于干型葡萄酒测试使用参考溶液,根据涉及存在糖或糖衍生物的情况下可能观察到偏差这一事实,决定有必要采用定量添加法进行分析。定量添加法应采用至少三个包含不同添加量的等分样品。在金属(铁、铅、锌、银、镉)和砷的分析方法中增加基体效应所要求的定量添加技术。 mHPI1O+d1gM3zb3Eaeaf9t5LJ2f4Xa8UWRmfc3YkVA4JnXmVPbGfCgABwXTenx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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