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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各类众筹的特征、风险及流程

对于项目方来说,运用众筹方式融资之前,至少需要了解四点:第一,众筹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是为融资、营销还是产品测试?第二,根据众筹的目的,选择众筹的回报类型,即股权型众筹、权益型众筹、公益型众筹、物权型众筹、收益权众筹或债权型众筹,明确各类众筹的概念、特征、风险及流程。第三,针对众筹类型,选择最恰当的众筹平台。适合的众筹平台更容易完成融资。第四,确定众筹的流程,可以在众筹平台方指导下完成。

对于参与众筹的支持人或投资者来说,需要明确各类众筹的概念、特征、风险及流程,了解各类众筹平台运营的特点及提供的服务。因此,本节主要介绍各类众筹的特征、风险及流程。

权益型众筹、股权型众筹、公益型众筹、收益权众筹、物权型众筹和债权型众筹六种模式的含义及特征如下。

1.2.1 权益型众筹

权益众筹(Reward-based Crowdfunding)又称回报众筹、产品众筹、商品众筹、奖励众筹、实物众筹和预售众筹等。

权益众筹是指支持者在前期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并获得产品或者服务的一种众筹模式,出资者的主要目标是获得非金钱奖励,诸如纪念品或刚发布制造的产品。我国京东众筹、淘宝众筹就是以权益众筹项目为主的平台。

1)权益众筹流程

以美国产品众筹平台Kickstarter为例说明权益众筹的流程。国内众筹平台在流程上与它基本一致。

众筹一般包括项目方(或称融资方)、投资者、众筹平台三个主体。项目方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如下。

(1)选择项目类别:目前Kickstarter上的项目分为15类,包括美术、漫画、工艺品、舞蹈、设计、时尚、影视、食物、游戏、新闻、音乐、摄影、出版、技术和剧场。

(2)选择众筹项目发起者所在地。

(3)填写项目基本信息,包括:上传项目照片、上传发起人照片或头像、填写自我介绍和联系方式、上传视频(可选)、填写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选择项目类别、项目的所在地、项目众筹期限(1~60天,一般推荐30天)、期望筹集到的金额(项目目标金额或预期融资金额)等。权益型众筹与股权型众筹所要给投资者展示的内容是不同的,权益众筹有更多的梦想和情怀成分,因此在项目简介时要突出自己的梦想和创意,唤起投资者的兴趣和共鸣。

(4)填写对支持者的奖励,如果奖品需要邮寄的话,邮寄费要自行算进预期的目标金额里。在项目回报的设计上,要了解潜在投资者的投资喜好,投其所好进行不同层次的设计。

(5)介绍项目的创意和目的,阐述项目的实施计划和思路,说明筹钱的原因,并描述自己所具备的能力。Kickstarter会对具体的观点、宣传片长度等细节提出要求。

(6)按照Kickstarter要求填写银行收款账号(筹款金额最后入账的户头),绑定收款账号,甚至社交媒体账号等。

(7)发布项目、追踪募集进度、完成众筹、保持与支持者的联系。

(8)报告项目进展并按时发放对支持者承诺的回报。

Kickstarter是权益众筹平台,不允许分发股份,不允诺资金回报。当众筹项目顺利实施之后,一旦有了成果和产品,支持者便可以从项目发起人那里得到相关产品或服务作为投资回报。除此之外,支持者还会获得一些额外的好处,如:预购名额、折扣、优先使用权等。对于影视项目而言,回报还包括明星签名、明星探班、粉丝见面会、电影票及周边产品等福利。

众筹平台是连接发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联网终端。融资人将项目信息上传到众筹平台后,平台进行基本的信息审核,并进行项目发布。平台用户对平台上各项目进行检索、浏览、评估和投资。简单来说,众筹平台就是发起人和支持者之间的桥梁。

2)权益众筹成功的关键

权益型众筹项目要想获得成功,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项目具有创新性、差异性,具有明确的目标人群。产品的新、奇、特是吸引消费者的关键,能激发消费者参与和使用的欲望。在项目介绍时,传递给支持者的计划、创意要清晰明了。

(2)明确表达产品目前所处的阶段。我国产品众筹项目一般处于产品即将上市的阶段,如果产品在前期试验阶段,就要有更好的创意,才能更大程度吸引投资者参与。对于权益众筹项目,参与者往往因为兴趣而没有过多关注风险。

(3)设定可行的目标金额、合理的档位回报和有效的众筹周期。目前京东众筹成功项目的预期众筹金额的均值为19.71万元,淘宝众筹成功项目的预期众筹金额的均值为6.91万元。根据以往经验来看,筹资金额过高可能会导致众筹的失败,以上两个平台众筹项目的预期众筹额均值可作为参考。权益众筹的回报模式设计尤其重要,一般以不同的档位进行设计。如1元可以参与抽奖、199元可获得一份产品、499元可获得三份产品等。此外,还要设定众筹周期。周期过短或过长都不利于众筹成功。根据统计,权益众筹的最佳众筹周期在30~40天。

(4)通过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特别是通过第三方项目点评工具,如众筹家的“尽评”,来增强曝光度,提升关注度。

3)权益众筹的风险

权益众筹风险在于项目众筹失败、发起人无法发放回报、发起人延迟发放承诺的回报、产品质量不及预期承诺、项目方不提供回报后续服务等。众筹平台的职责是提供平台网络空间、交易支持、技术服务和支持等中介服务,对于上述风险,需要支持者和发起人协商解决,平台一般对此不承担责任。

(1)众筹失败风险。由于项目不能得到大众认可、宣传不到位或项目方悔约等多种因素,众筹项目可能在众筹阶段不能达到预期金额,众筹期限届满而募集失败的,平台支持将款项全部原路退还;其他情况下,支持者需要直接和发起人协商解决,平台一般不承担责任。

(2)项目失败、延期风险。众筹完成后,由于发起人能力和经验不足,以及可能存在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在产品研发、生产到销售的各个过程中,都可能遇到问题而导致项目中断。因此,支持者要认清,众筹不是商品交易。支持者根据自己的判断来选择、支持众筹项目,与发起人共同实现梦想并获得发起人承诺的回报。

(3)支持纯抽奖档位的,一旦支付成功将不予退款,众筹失败的除外。

1.2.2 股权型众筹

股权型众筹(Equity-based Crowdfunding)是指公司面向普通投资者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来获得未来收益。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型众筹。由于融资金额数目较大,又牵涉金融市场,股权型众筹无疑是政府更为关注的部分。

2014年1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常务工作会议上提到“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此举被股权众筹从业人士视为股权众筹在中国的起点。

2015年8月1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关于《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将《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项“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这意味着,股权众筹的概念系指公募股权众筹。为了叙述的方便,本书中提到的股权型众筹或非公开股权众筹指的就是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

相比权益众筹,非公开股权众筹融资金额更高、难度更大。目前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最大的难点是优质项目较少,平台选项目、看项目的成本高,有的平台看100个项目才能确定上线1个项目,使其进入众筹流程。

1)股权型众筹流程

(1)项目方(融资方)的业务流程。

①选择项目匹配的众筹平台。

②平台注册及信息提交。在所选定的众筹平台上注册,真实提供平台所需要的各种信息。

③创建项目及发送商业方案,按众筹平台的项目发布要求撰写。是否清晰地展示项目的情况及团队架构,将直接影响到融资能否顺利完成。互联网非公开股权项目一般需要提交的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简介(包括目标用户、解决用户需求点以及与市场其他竞品相比的优势、商业计划、团队架构等)、项目阶段(概念阶段、研发阶段、测试阶段及正式运营阶段)、所属行业、所在城市、融资阶段、目标公司、现有股东、实际控制人、领投人、目标公司估值(指众筹后新公司估值)、出让股权比例、最高及最低融资额、每份认购金额、预期回报收益、资金用途、选择融资方式(领投跟投制、平台合投制等)。

上述信息大多与权益众筹类似,只是其中出让股权比例、目标公司估值都是权益众筹没有涉及的。以蚂蚁天使平台上的“阿拉去么旅游”项目为例,该项目基本信息展示为:“融资阶段为天使轮,目标融资额为100万元,出让股权比例为10%,项目方提供资金为0”,说明本次融资为天使轮,目标融资额为100万元,出让股权比例为10%,可算出公司估值为100/10%=1000万元。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项目,要充分考虑潜在投资者通常以获取高额回报为目的的心理,在股权出让比例的设计上,要考虑投资者的可接受程度,还要考虑到公司的未来发展以及自身利益。

④合格项目上架。通过审查的项目,就可以放到众筹平台上,一般分为项目预热中、众筹中、众筹结束(包括已成功和已失败)三个阶段。

⑤项目路演、项目“尽评”及媒体推广。

项目审查通过后,平台会组织项目进行线上或线下路演,同时也可放到众筹的第三方门户——众筹家“尽评”栏目进行项目点评,由于众筹家是众筹投资的信息门户,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关注,同时通过大众充分点评,项目信息披露会更为全面,这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

此外,项目方也可以将项目发布到百度贴吧、微信朋友圈、行业QQ群等社交媒体上(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类项目除外)。一些众筹平台还设有分享键,可以直接在平台上将项目信息分享到各类社交媒体。

⑥项目众筹及签署协议。

当确定投资项目时,投资者会与项目发起人和众筹平台签订协议。

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监管层规定,众筹平台自身不能设置资金池,不能直接经手投融资双方的资金,为此,众筹平台引入第三方来托管或监管资金。几方签订协议后,通过第三方支付或托管银行保管投资者的资金,如果融资达到预定额度,再将资金转给融资人,如果没有达到预定目标,则将资金退还给投资者。

(2)投资者的业务流程。

①项目信息的搜集及评估。众筹平台上展示项目方提交的信息,为投资者了解项目提供了一定的帮助。但是,考虑到众筹平台上的项目信息主要是项目方所提供,虽然平台会进行不同程度的审核,但投资者仍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对信息做进一步甄别,对项目的市场前景进行评估,以减少投资的盲目性。

②注册账号、填写个人信息。有投资意向后,需要在项目所在平台注册账号,如实填写个人信息。部分平台只有在注册后,才能看到更为详细的项目信息。

③审核通过成为合格投资者。投资者提交信息,获得审核通过后,成为合格投资者。一般来说,大多数平台对投资者的审核较为宽松,但对项目方的审核要求较多,主要是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

④查阅、选择项目及线上线下约谈。投资者查阅所注册平台上的项目,对于有意向投资的项目,进行线上或线下约谈。平台会通知投资者参加意向投资项目的路演活动,使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项目。

⑤项目投资。最后进入项目投资阶段。部分投资者可能与项目方或众筹平台有一定关系(如项目方或平台方的员工),项目在众筹之前可能先进行内部认筹,但大多数普通投资者都是在平台上线该项目后进行投资。如果支持项目,则投资者按平台上指定的第三方账号进行汇款;如果众筹不成功,则投资者所汇入第三方的款项全部返还。

在规定的众筹期间内,筹到的金额若达到预期融资金额,则视为众筹成功。但是有的平台认为,即使筹到的金额未达到预期融资金额,但平台与项目方、投资者商议,项目方和投资者都能接受,也视为众筹成功。而有些平台会设定一定的阈值,如京东东家的认定方法如下:“如果认购额超过本次募集资金的80%但不足100%时,若领投人愿意补足,则该轮融资成功,否则视为不成功”;筹到股权设有最低融资金额和最高融资金额,只要超过最低融资额即视为成功。

(3)众筹平台的业务流程。

众筹平台是整个众筹活动的重要媒介。项目方利用众筹平台发布众筹项目,投资者通过平台为合适的项目投资。众筹平台承担了项目方和投资者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执行监督、后期控制等多项职能,最后当众筹项目未在计划期内筹得足够资金时,众筹平台负责将资金返还投资者。

众筹平台的主要功能是为创意项目筹集资金,除此之外,平台还有义务为创意产品进行初期市场反馈测试,借助互联网和社交网站帮助项目方进行项目的宣传和推广,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创建众筹平台,保障平台安全,保证较好的用户体验;

②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为投融资双方资金提供托管服务;

③对投资者及融资人进行身份、资格审核;

④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将合格项目入库;

⑤指导融资方进行项目包装、信息披露和宣传推广;

⑥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帮助投融资双方沟通与了解;

⑦签署相关协议,提供相应的法律文件及法律支持;

⑧完成网上众筹以及融后资金的交付或返还(众筹失败资金返回给投资者)。

2)股权型众筹的投资模式

股权型众筹流程中涉及多个权益众筹中没有的模式及概念,以下对其特有的投资模式及主要概念进行介绍。

(1)“领投+跟投”模式。

“领投+跟投”是指在众筹过程中由专业投资者或机构作为“领投人”,众多自然投资者或机构可以自由选择跟投。领投人类似风险投资(VC)中的基金管理人。VC中的基金管理人事先融资成为风投基金,然后采取投资组合的方式投到大量项目中。

“领投+跟投”有众多的好处。首先,由于众筹投资者众多,不可避免出现管理成本高、决策效率低的现象,引入“领投+跟投”,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其次,众筹的投资者,很多无投资经验,甚至是首次参与一级市场投资者,通过专业人员领投,可以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同时专业人员的经验及资源对项目的后期管理及退出都有帮助。因此,目前国内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多采用这种模式。此外,在股权型众筹“领投+跟投”的联合投资模式中,创业企业不需要面对大量的众筹投资者。众筹投资者作为跟投人,先把资金投入到持股平台,再由持股平台投资到创业企业。而持股平台,由领投人来管理,并由领投人指示持股平台作出决策、签署文件。所以,对于创业企业来说,他面对的只是作为整体的一个联合投资体而已。比如,领投人与创业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和持股平台与创业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通常是一模一样的。因此,当持股平台向创业企业投资时,创业企业只需跟领投人谈判即可。

是否选择“领投+跟投”模式,还与项目本身有关。若项目属于科技类或轻资产等投资风险较高的项目,选择这种模式较好,专业投资者的经验可增加项目融资成功率;若项目刚完成一轮融资,或自身固定资产较高,投资风险相对较低,则可以选择直投模式。一般认为,消费类品牌、艺术品的投资较多使用直投模式。

领投人由于承担了管理的职责,因此,跟投人一般需要向领投人交纳一定的费用。具体费用各平台有差别,同一平台的不同项目也有差别。一般来说,领投方要收取两笔费用。其一是利益分成,即当项目有盈利后,投资者出让收益的一定比例给领投人;其二是股权,当领投人帮助融资方(创业者)确定估值、协助路演、推荐合作者等时,一般建议融资方出让1%的股份给领投人。领投额度一般在5%~50%之间。

很多平台对领投人的认定、责任、权利及义务、“领投+跟投”的流程等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2)平等合投制(直投、天使合投)。

平等合投制是指融资项目采取所有投资者拥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在项目上线后认购项目份额的制度。参与合投的投资者一般仅以财务投资者角色加入企业,不参与运营管理。平等合投制下,对融资方的信息披露和运营透明度有较高要求,通常会有专业的财务管理人或会计师团队参与公司运营及财务信息的披露。

项目融资成功后,经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成立持股平台,各投资者签署《有限合伙协议》、《入伙协议》、《公司发起人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协议,持股平台与融资方需签订正式的《投资协议》等。持股平台按照相关指示将投资者缴付的认购款项支付至融资方。

平台设有冷静期,在冷静期投资者仍可选择退出。还有的平台进行尽职调查,在调查发布一定时间内,投资者可根据报告内容判断是否退出投资。项目资金进行交割后,融资项目公司及持股平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融资项目公司及持股平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其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融资项目公司及持股平台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其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3)股权型众筹的重要概念

(1)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股权型众筹流程中的重要步骤之一。事实上,在传统的投资领域,投资方都会对项目方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指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历史数据和文档、管理人员背景、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资金风险等做全面深入的审核,企业并购前、天使投资、风险投资以及对冲基金做多或做空股票前都需要对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主要有:公司简介、公司组织结构、供应链、业务和产品、销售、研究与开发、固定资产、公司财务等。

众筹之前,众筹平台作为第三方机构,需要对项目方进行尽职调查。不同的是,传统的尽职调查一般要委托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进行法律和财务两方面的审计,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要收取相应的费用。由于众筹一般是为小微企业融资,融资规模不大,投资者、项目方和平台都很难承担尽调的费用支出,同时尽调的时间过长,也会直接影响到创业企业的融资效率。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出现三种类型的处理办法:一种是具有线下投资团队背景的众筹平台,依托线下的资源进行尽职调查;第二种是声称自己进行尽职调查,但实际上并没有委托事务所进行,而是平台的投资部门调取项目方的资料分析或到企业实地调研;第三种是不做尽职调查,只验证项目方上传信息的真实性,风险由投资者直接判断。第三种平台会吸引较多的项目参与,但是项目的风险较大,投资者需要更为谨慎地评估项目。

(2)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股权型众筹中,一般采取投资者共同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共同持有股份的形式。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即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即LP)组成,普通合伙人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公司内部人员,换句话说,GP是那些进行投资决策以及公司内部管理的人;有限合伙人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出资人。很多时候一个项目需要投资上千万乃至数个亿的资金,而投资公司的GP们并没有如此多的资金,或他们为了分摊风险,而不将那么多的资金投资在一个项目上面。LP会在经过一系列手续以后,把自己的钱交由GP去打理,GP们则会将LP的钱拿去投资项目,从中获取利润,双方再对这个利润进行分成。

(3)退出机制。指风险投资机构在所投资的风险企业发展相对成熟或不能继续健康发展的情况下,将所投入的资本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本形态,以实现资本增值或避免和降低财产损失的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安排。退出是实现收益的阶段,同时也是全身而退进行资本再循环的前提。退出机制主要有四种方式:股份上市、股份转让、股份回购和公司清算。其中,股份上市是指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PO),指将风险企业改组为上市公司,风险投资的股份通过资本市场第一次向公众发行,从而实现投资回收和资本增值;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现金的行为;股份回购是指公司按一定的程序购回发行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通过大规模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公司清算是通过公司解散和清算来退出投资的行为,是投资者最后的选择,因为任何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时都不希望日后公司解散、破产和清算。但如果因为所投资的企业经营失败等原因导致其他退出机制成为不可能时,公司解散和清算将是避免更大损失的唯一选择。

股权型众筹与传统股权投资一样,也涉及资本退出,其退出方式虽然也是股份上市、股份转让、股份回购和公司清算四个方面,但仍有一些差别。其差别主要表现在:第一,众筹企业以小微创业企业为主,距离上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因此,能够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能性极小,但发展较好的企业可以先上新三板,新三板为众筹的资本退出提供了一个渠道;第二,众筹的股份转让交易所尚不成熟,一般是通过公开股权交易平台转让,如贵阳众筹股权交易所,但是该交易所处于初创阶段,交易较为冷清。行业已有企业正在积极策划建立完善活跃的众筹股权交易中心,以解决众筹资本的退出问题;第三,股份回购是目前较流行的退出模式。为了吸引投资者投资,有些项目方的众筹方案中会承诺,如果项目达不到预期或退出困难,到某个时间点,项目方会以某个价格进行股份回购。但是,项目方最后是否能兑现其承诺,一要看项目方是否诚信,二要看项目方是否有回购能力;第四,对于投资者来说,如果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就不得不采用公司清算方式退出。

4)股权型众筹的未来

2015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创新性地提出了“54321”的方案:“5”是将股权型众筹打造成中国资本市场的新五板;“4”是根据投资者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资金实力进行合理划分,分为公募、小公募、大私募和私募四个层次分层;“3”是根据融资阶段,将众筹平台分为种子众筹、天使众筹和成长众筹三个层次,不同层次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以降低融资者信息披露成本和入市的门槛;“2”是坚守两个底线,即不设资金池,也不提供担保,包括隐担保;“1”是一条红线,即在现有法律未修订的情形下,不能越过《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股东人数200人的法律红线。与此同时,相关负责人还提出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将股东人数扩大到500人,甚至1000人。

距“54321”方案的提出至今已有一年多的时间,然而该方案中关键内容并未得到有效实施。股权型众筹该何去何从,就目前形势来看,未来可能会面临着多重不确定因素。

1.2.3 公益型众筹

公益众筹(Donation-based Crowdfunding)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公益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的方式,它不同于权益型众筹,通常是由个人或非营利组织发起的公益融资项目,支持者一般无任何物质回报。如腾讯乐捐、创意鼓、米公益和易宝公益圈等都是专业公益众筹平台,还有一些综合型的网站上也有部分公益项目。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共有13家纯公益众筹平台(即只做公益的众筹平台),另外包含公益项目的众筹平台有22家,还有正在发展的轻松筹、我筹吧、好壹筹等APP平台。2016年在众筹平台上成功募资的有10695个公益型众筹项目。

我国公益众筹行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法律上还存在诸多盲点,管理不规范、信息不透明等也屡遭诟病。概括起来,我国公益众筹主要存在以下特征及问题。

1)公益众筹的概念界定不清,导致公益众筹泛滥

从公益众筹的定义上看,公益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公益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的众筹方式。但是“互联网方式”一词过于宽泛,QQ群、微信群、微博、移动APP和PC端网站都是互联网方式,行业一般认可PC端的众筹网站的公益众筹。QQ群、微信群的朋友圈由于随意性太强,也没有独立的公司去运营,发生的众筹项目一般不纳入统计。也就是说,行业所说的公益众筹是通过众筹平台发布公益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的方式。此外,公益众筹的项目认定也较为模糊,如一些平台定义的公益众筹项目,与此处定义的公益项目有所不同,具体像某扶贫项目,资助50元,获得两箱橙子,实际上与电商没有大的区别,有些机构的统计数据会将其作为公益众筹统计,而本书不将其纳入公益众筹的统计数据。

2)民政部门认定的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并非一定是公益众筹平台

2016年8月22日,民政部指定“腾讯公益”网络募捐平台、淘宝网、蚂蚁金服公益平台、新浪—微博(微公益)、轻松筹、中国慈善信息平台、京东公益、基金会中心网、百度慈善捐助平台、公益宝、新华公益服务平台、联劝网、广州市慈善会慈善信息平台共13家平台为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从13家名单看,有些行业认定的专注于公益众筹的平台并没有在13家之列,相反新浪—微博(微公益)等非众筹平台却列入名单之中,因此,民政部门批准的是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并非一定是公益众筹平台。众筹平台一般具有典型的众筹特征,如包括预期筹集资金、实际筹集资金、支持人、项目方等结构化的数据。

3)中美公益众筹平台数量和资金使用目的差异大

第一个差别表现在公益项目的资金使用目的上,国外公益众筹项目所筹资金一般用于修缮教堂、修建学校、建设孩子社区娱乐场所、俱乐部的运动设施等等。特别是在教育方面,公益众筹正起着较以往更大的作用,包括支持课程、学生学费以及赞助大学建设,公益众筹的透明性、公开性以及便捷性,使大学获得更多的校友捐赠。而国内公益项目更多体现在扶贫、救困、救医、助老、助学、关爱留守儿童等方面。第二个差异表现在公益众筹的市场集中度。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权益众筹平台有149家,股权型众筹平台有133家,而纯公益众筹平台只有13家(不同于民政部批准的13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其中又以腾讯乐捐为主。腾讯乐捐占据中国公益众筹的主要市场,呈现一家独大的格局。而众筹网等综合型平台具有相对较少的公益项目。美国拥有较多的公益众筹平台,在全美前50家众筹平台中,公益众筹平台占三分之一的比例。

4)公益众筹的盈利来源较为单一,且合法性受质疑

公益众筹的盈利来源较为单一,主要靠佣金。如“轻松筹”平台收取2%的手续费,扣除支付给微信支付平台的1%的手续费,剩余1%的手续费用作“轻松筹”平台的运营费用。(进入2016年,微信支付平台手续费的收取标准下调至1%。)另外还有靠收取广告费盈利。如“米公益”建立起兑换和任务系统,为企业提供公益方案。作为回报,企业提供物品或资金支持,储备为社会组织的资源,而个人通过做任务赢“大米”,帮社会组织兑换这些资源。作为信息平台,通过流量收取广告费是合理的,而公益众筹平台收取佣金的合理性却受到质疑。

5)公益众筹规模有限,可持续性差

我国慈善组织的资金并不宽裕,政府救助资金主要用于购买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保(社会医疗),而用于直接救助的资金很少。与传统慈善组织相比,公益众筹平台上发起众筹的程序相对简单,即求助人填写筹款项目信息、提交材料、平台审核后上线、求助人在项目募集期结束后提现。公益众筹平台的高效、便捷为很多急需资金的求助人解决了燃眉之急,公益众筹可以起到对慈善组织的补充作用,但是2016年公益众筹整体融资额仅仅只有8.89亿元规模,对于社会公益尤其是社会大病救助庞大的资金缺口来说,现有的公益众筹价值着实有限。

此外,公益众筹的可持续性较差,目前公益众筹仍停留在个案的帮助之上,没有持续跟踪,“一锤子买卖”的特征非常明显,缺少对群体或者整体进行公益服务的考量和模式探索。

6)公益众筹向移动端和社交化方面发展

公益众筹在向移动端和社交化方面发展,最具代表性的是以社交为特征的移动端公益众筹平台轻松筹。轻松筹于2014年9月上线,同年12月即获IDG数百万美元A轮投资,2015年4月获唯品会创始股东兼董事吴彬A+轮投资,2016年6月获2000万美元的B+轮融资,投资方包括IDG、德同资本和同道资本等。轻松筹的迅速扩张受到资本市场扩张的影响,也引领了移动端公益众筹的发展。此外还有其他移动端平台,如我筹吧、好壹筹等专注大病众筹的平台。

7)公益众筹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道德风险

公益众筹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益众筹平台的合法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如果平台委托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平台不是善款的收集方,只是提供了一个中介平台,由求助者个人发起,资金最后也将归集到求助者手中。发布救助项目的发起人均为个人,属于个人求助行为,未被《慈善法》所禁止或限制,公益众筹平台本身不是慈善组织,无需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从这个角度来说,公益众筹平台并不违反现有的《慈善法》。

(2)信息真实性的审查风险。公益众筹平台作为中介平台,虽然一般声称自己会对求助项目进行严格的审查,但实际操作时,鉴于平台的人力和时间有限,往往很难一一审查,一些规范的平台要求求助人提供所在医院、所患疾病以及医疗诊断结果等资料,但是有的平台只需提供求助人的个人基本信息。对于轻松筹这类社交型平台来说,保证信息真实性是其社交属性的要求,当求助人在众筹平台上求助后,需要将信息发布到自己的朋友圈,限于朋友圈的监督,求助人必须保证信息的真实性。但事实上,这种社交制约很有限,当项目通过多次转发后,支持者已因多层人脉关系对项目的真实性难以判断。因此,在公益众筹中,如果平台不对各种大病和捐款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旦出现募集资金数额虚高、项目中存在虚假信息甚至存心诈捐的情况,平台则可能面临承担相应责任的风险。

(3)所筹善款资金的去向及使用情况。监管部门严令,众筹平台不能自设资金池,因此一般平台都会声明善款的去向,如我筹吧就声明:“每个众筹项目的善款,都是直接进入广州市人口福利基金会慈善账户,没有任何第三方介入或者中转”,但也有平台不做任何交代。有的平台则声称资金进入第三方账号,如果一旦第三方与平台有关联,资金就可能存在风险。目前一些平台对项目资金去向及使用明细都很少公布。

此外,善款进入第三方账户,扣除佣金等费用后再转给求助者,这过程中可能在第三方账户上沉淀大量资金。在捐助者的钱支付出去和求助者收到捐助的这段时间,善款有被挪作他用的风险。

(4)某些模式有可能涉及非法集资。轻松筹官网有一个“微爱大病互助行动”的入口,提出“健康时加入,首充10元保障30种重大疾病,最高30万大病保障金”。该项目由北京微爱公益基金会负责管理,已在北京市民政局进行备案。

有专家认为,这种模式与保险相同,微爱公益基金会须具备保险的相关资质,报保监会部门批准,如果没有保险资质,则不能开展此类业务。与此同时,向公众集资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微爱公益基金会开展此类业务是否需要取得保险方面资质的问题,目前在法律上的界定还不明确。

(5)公益众筹收取佣金的合理性。目前有些公益众筹平台收取佣金,而有些公益众筹平台采取免费模式。公益众筹平台收取佣金的模式遭到部分公众的质疑。公益众筹平台不是慈善机构,需要支付每天运营的各项开支,因此平台的盈利是必要的。但是如果平台收取了佣金,却没有履行审核监管的责任,一旦发生骗捐事件,平台则需承担一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1.2.4 收益权众筹

收益权众筹(Royalty-based Crowdfunding)概念来源于美国。收益权众筹的英文名称是Royalty-based Crowdfunding,其中Royalty在金融领域是指一种特权使用权益协议,是指对企业基于投资活动而不持有企业的股权,但同时享有股份收益,通过企业经营而获得经济利益可能性的收益行为。通俗地说,就是一旦未来项目产生销售收入,项目发起人需要向支持者提供一定比例的销售收入作为回报。

1)美国收益权众筹的涵义及特点

收益权众筹在美国的产生,主要是源于股权型众筹需占用企业的部分股权,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而收益权众筹不需要占用企业股权。其次是收益权众筹对投资者来说,回报时间较快,变现能力强,易被投资者接受。因此,在制药、石油、天然气及影视领域,收益权众筹被广泛使用。美国的收益权众筹平台有Quirky、TubeStart、AppsFunder、RoyaltyClouds、Lendpool.com及Gideen.com等。

收益权和公司的所有权无关,它们只是公司基于合同或协议进行的一种支付行为。收益的计算方式很多,根据合同或协议而定。例如,项目发起方每月支付给投资者一定比例的销售总额作为收益,或者每当一件产品卖出,投资者就会得到一个固定收益。

收益权意味着销售的一种费用支出,它可以是一个固定费用(例如每件商品售出,就要支付1元给投资者),也可以是一个固定比率(例如支付总销售收入的3%给投资者)。在商业中,收益权被视为一种账单或费用支出,意味着不管盈利与否,经营者都要支付。和股权不同,它是一种快速获得投资回报的方式。

假设融资方有一个产品,生产成本50元,费用支出40元,售价100元,利润是10元。A要求3%的收益权;B要求30%的股权。对于A投资者,融资方付给他3元(100×3%),剩下7元利润融资方留存或继续投资。对于B投资者,这个项目拥有10元利润,B可以和融资方一起决定如何使用这10元,既可以用10元继续投资,促进项目增长,也可以把10元拿出来分红,B获得3元(10×30%),融资方获得7元。假如项目发展较好,产品供不应求,单位售价涨为200元,成本费用不变,费用支出也不变,利润就是110元,那么,A的单位收益权带来的价值为6元(200×3%),B的单位股权带来的价值为33元(110×30%)。

简单来说,收益权是从未来总销售收入中扣出的,而股权是从利润中获得的。通常情况下,收益权以现金的方式及时付给投资者。选择收益权众筹的项目发起人,会认为此方式从长远来讲支付给投资者的费用较少,而选择股权型众筹的项目发起人,会认为股权短期内有利于用利润增加投资,扩大商业规模。

收益权是新的融资模式,它与股权和债权完全不同。收益权是分割产权或假设为债务,企业简单地按照营业额的百分比来支付投资者的回报。以股权作为投资的回报可能是有风险性的,而且进度缓慢,分隔股权和权力被控制的规定会给企业造成负担;而债权融资对投资者而言,收益上升空间有限,且往往有各种形式的条件来规定和限制该企业如何使用这些收益。收益权提供了另一种选择性,这或许比某些公司出售股权或背负债务的方法更好。

收益权众筹最主要的优势就是一旦销售产生,投资者马上就能从销售收入中获得基本的收益,对项目发起人来讲,他不需要放弃任何股权,即可以保持100%的项目所有权。

对于融资方来说,如果所持有的是科技相关或者服务类的具有高利润空间的项目,采用收益权众筹较为有利,因为项目边际利润相比传统制造业项目更大。如果融资方需要用利润增加投资,不断扩大商业规模,则股权方式更优,股权方式有利于项目发起人在短期内用所得利润增加投资。收益权的优势在于项目发起人拥有项目的所有权,意味着项目发起人拥有整个商业构想,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发展。然而弊端是,有时候项目发起人并没有这个能力和资金让项目按照自己设想的方式发展。

收益权是对投资者的一个承诺,用总销售收入的百分比这样一个简单的形式,向投资者支付回报。当企业扩大营业额时,投资者的回报也随之增加。一旦有了财务目标,收益权可按此比例构成费率,或得出对投资者的整体回报。一般来讲,收益权期限越长,在满足投资者需求的情况下,所支付的收益比例越低;10~20年的长期收益权,对投资者支付销售收入的比例相对较低。

收益权的金额、时间、收益率及保证合同遵守的方式是收益权交易需要协商的四个要素。收益权的大小要根据相似项目的行业市场监测平均值及产品生命周期进行评估。

2)中国收益权众筹的发展

五个方面的因素,使收益权众筹在中国兴起。第一,2015年美国新出现的收益权众筹模式,引起了国内众筹领域对该模式的研究;第二,国内实体店铺众筹、影视众筹以及房地产众筹的发展,引发了收益权这种模式的探讨和应用;第三,股权型众筹周期长、退出困难,股权转让需要合伙公司其他众多投资者的确认,操作难度大,股权回购的方式,失去了股权型众筹不单是筹钱,更是筹人、筹智、筹资源的完整含义。这些问题都是投资者愿意选择收益权的原因之一;第四,项目方愿意选择不占用股份的收益权众筹模式,通过收益权众筹方式投资,项目方公司不会因为股东的基数大而难以上市,同时也避免投资者长期分红而减少项目方收益的问题;第五,政策风险小也是收益权众筹在我国兴起的另一原因,对于实体店铺等项目,项目一般不大,用股权型众筹的方式显然过于麻烦,因此,不牵涉股权、债权,具有交易结构简洁明了,投资赎回更为灵活,投资门槛相对较低等特点的收益权众筹受到青睐。

尽管收益权在中国众筹行业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但鲜有人对这种新的模式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对于收益权众筹的内涵、优势以及与股权型众筹的差异等并没有涉及。有些平台高调宣称自己是收益权型专业平台,其平台上的项目回报模式却并非美国式的收益型模式。中国式的收益权众筹的涵义及特点体现在以下方面。

(1)从定义上看,中外都是认为收益权众筹是指投资者对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回报以不持有企业的股权,但享有股份收益,通过企业经营而获得可能的经济利益的一种众筹方式。国外最早对收益权众筹的理解及做法是指投资者收益的是项目销售后总收入的某个比例。但国内的认识及实践不同,投资者收益是利润分红,这意味着无利润即便有销售也没有收益,有的项目方甚至承诺大股东保底,可保证投资者享受固定的收益,如某项目的回报方式为:“投资期为3个月(额度50万),投资者可获得预期收益率为最高8%,到期还本付息,若年化现金分红收益率不到8%,大股东进行补足8%”。这实际上变成了债权或固定收益。

(2)国外的收益权众筹主要应用于制药、石油、天然气、房地产、影视艺术和出版领域。而我国应用于实体店铺最多,另外还有房地产、影视艺术和出版领域,而在制药、石油、天然气领域却很少涉及。

(3)我国收益权众筹模式演化为多类型复合模式。国内某些项目的收益权不仅仅是单纯的收益权,可能是“股权+收益权”,也可能是“公益+收益权”、“产品+收益权”,很多项目还承诺了回购。

最近,酒店、民宿类众筹多采用“产品+收益权”,这种模式被称为消费收益权众筹。消费包括投资性消费和自然消费,黄金等贵金属的投资是投资性消费,它是可以增值的。而酒店、旅游等消费,不能产生价值,所以称为自然消费。一些酒店、民宿等众筹项目被设计成消费收益众筹,本金最后全额返还,还能享受超过本金价值的消费,以及额外的现金收益。

此外,在实体店铺的众筹中,大多数项目采取了“领投+跟投”的模式,这种模式中,往往领投方享受股权,而跟投的投资者享有的只是所谓收益权(其实是分红)。

3)收益权众筹与股权型众筹、权益众筹的区别

收益权众筹与权益众筹有明显的区别。权益众筹通常被称为实物众筹、产品众筹,投资回报一般是产品和服务。收益权众筹的回报是企业的收益。

收益权众筹也不同于股权型众筹。从项目发起人角度来看,项目方不需要出让任何股权来获得投资,这样可以保持完整的项目所有权。而对于投资者来说,没有能力参与到复杂的企业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等事务之中,投资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获得较好的收益。

收益权众筹不同于债权众筹,债权众筹是投资者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收益权众筹不存在保本的概念。

但是,由于中国式的收益权众筹往往与权益众筹、股权型众筹混合设计,特别是实体店铺的垂直众筹平台,往往自称自己是股权型众筹平台,这些平台确实有部分项目是股权型项目,但是更多的项目是中国式的收益权众筹,行业分类统计时,很难将其分别统计。因此,行业统计中一般将实体店铺的项目纳入非公开股权型众筹,不再将收益权众筹单列统计。

4)收益权众筹模式的选择

具有高利润空间,而不以利润扩大规模来增加收益的项目,即边界成本较低的项目适合采用此模式,例如拥有专利的高科技项目、生活服务类项目等。有些软件类项目的边界成本几乎是零,对于项目方来说,采取收益权众筹较为合适。

收益权众筹较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投资者,适合希望通过相对较小的风险来获得一份较为稳定的投资收益的投资者。

5)收益权众筹的风险

对于美国的收益权众筹而言,如果项目还处于虚拟阶段,未产生任何销售收入就被收购,那么投资者将颗粒无收。

典型案例是OculusRift。它从Kickstarter募集近250万美元,而在23个月之后,公司被Facebook用20亿美元收购。OculusRift的创始人和原始股东终于得到了现实的回报,但是那些以收益权作为回报进行投资的9522名投资者却并没有从中获得收益,除非他们涉及了股权方式。这对于创业者来说很幸运,但是对于投资者来说却正好相反。

就整体风险而言,收益权众筹风险比股权型众筹低。目前采取收益权众筹的项目以实体店铺居多,此外还有房地产、影视艺术和出版等领域,这些领域的项目未来增长空间并不是十分巨大,但风险也不是特别大,特别是实体店铺众筹项目。

1.2.5 物权型众筹

物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众筹的方式募集资金,用于购买实物资产,然后将实物资产交由合作机构进行处置之后,投资者将所获得利润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红,实现资本金加收益退出的众筹模式。因此,从回报形式看,物权众筹属于收益权众筹,只不过它是一种有实物作为质押,完成买卖后获取回报的特有方式。在这种众筹模式中强调了其中的物。而一般收益权是指投资某具体项目,通过项目的收益来获得回报。汽车众筹和房地产众筹就是典型的物权众筹。

物权众筹的相关内容将在本书第5章给予详细介绍。

1.2.6 债权型众筹

债权众筹(Lending-based/Debt-based Crowdfunding)是指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的众筹方式。

债权众筹相关的概念是P2P网络借贷。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本意是人与人之间的借贷,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随着P2P网贷的发展,“人与人的借贷”逐步延伸为“点对点的借贷”,出现了P2B等新模式。P2B是为中小企业提供借贷的平台。现在国外该种形式的众筹已吸引到了政府基金的参与,如英国政府基金在P2B平台上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中小企业。

债权众筹包含P2P、P2B,还包括购买P2P公司发行的证券。由于债权众筹主要是P2P模式,因此有观点认为债权众筹就是目前在国内普遍流行的P2P网络借贷。

由于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庞大,长期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因此我国P2P行业发展极其迅猛。据公开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448家,借贷余额8162.24亿元。在行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征信体系不健全,自P2P在我国出现以来,就不断出现平台跑路、项目方违约等各类风险事件,引起了监管部门的高度警惕。2016年10月13日,银监会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等14个部委发布《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将通过摸底排查、分类处置及验收规范三个步骤,对网贷行业进行全面整治。该次整治被称为最严厉的专项整治,数千家网贷平台将被划分为合规类、整改类、取缔类三大类,并进行分类处置。

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是当前P2P行业的现状。作为投资者,需要了解P2P平台的背景概况及动态资讯,因此P2P第三方门户类网站应运而生,第三方门户类网站提供行业资讯、统计数据及平台排名等内容,给投资者选择P2P平台提供参考。然而,近年来,网贷平台的各类评比和排名众多,其排名的客观性及合理性仍需投资者判断。在这种情况下,老牌财经杂志《理财周刊》,建立了线上理财资讯门户“理财之家”。“理财之家”依托《理财周刊》多年线下积累的资源,对P2P行业进行专业化的研究与跟踪,除了提供P2P最新资讯以外,还对多个具体的P2P平台及风险提供更有深度的报告,是目前投资者了解P2P平台的重要渠道之一。

由于P2P发展速度及规模远远超过众筹,因此,现在国内多习惯将其单列另行介绍。本书也遵循这一习惯,债权众筹不在本书中讨论,统计数据中也不包括债权众筹部分。

1.2.7 众筹可能触及的刑事犯罪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的林慧于2017年2月发布了《众筹行为的入罪分析与防范》一文,其中对众筹从发起到结束的过程中,有可能涉及的不同种类的刑事犯罪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其主要观点如下。

1)众筹发起者

通过众筹平台向不特定公众筹集资金,发起者由于其目的、客观行为表现的不同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根据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众筹发起者具有下列非法目的、行为表现或所筹资金达到下列金额的,都有可能触犯刑法。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可构成集资诈骗罪。

(3)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可构成非法经营罪。

因此,众筹发起者是否触犯刑法,主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考虑:①众筹发起者未经有关部门许可,通过众筹的方式,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②众筹发起者发起众筹的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通过众筹所得的财物,其发起众筹目的的非法性决定了其众筹行为的非法性,若该众筹行为还具有其他法定情节、所筹金额超过法定数额,则该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③众筹发起者在发起众筹时,以各种形式承诺参与者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将会得到金钱或类似金钱形式的回馈。若众筹的金额、众筹参与者的数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则此众筹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④众筹发起者在发起众筹时以未来向筹资者提供某种劳务、参加某种活动、提供某种物品为由发起众筹。若提供的非金钱回馈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则众筹发起者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若提供的非金钱回馈为其他法律禁止或惩罚的行为,则有可能构成其他犯罪。⑤众筹发起者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众筹事项,其行为根据具体表现形式的不同可能涉嫌集资诈骗罪等。

2)众筹资金保管者

在筹资过程或筹集失败资金返还等过程中,所筹资金既有可能处于众筹发起者保管下,也有可能处于平台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等的保管下。保管资金的人即为此处所言筹资保管者。

筹资保管者可能涉及的刑法主要有:

(1)职务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

(2)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在1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5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可构成挪用资金罪。

(3)侵占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可以构成侵占罪。

当筹资保管者为个人时,在众筹行为合法的情形下,个人作为所筹措资金的保管者,在保管资金过程中若存在非法占有资金的行为,且经资金的合法所有者追讨仍拒绝退还的,视其行为该筹资保管者可能涉嫌侵占罪。在众筹行为非法的情形下,个人筹资保管者若对非法众筹事项完全不知,纯粹是被利用代为保管资金,该个人的保管行为不应被认定是犯罪;若个人明知行为非法仍参与其中,为非法众筹保管资金的,则该个人可以比照主犯所犯罪行被认定相应罪行。

当筹资保管者是单位时,单位保管筹资需要落实到个人来从事具体工作。若该代表单位的个人在保管筹资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该个人有可能涉嫌职务侵占罪。若该代表单位的个人在保管筹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1万元以上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在1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5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则该个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当筹资保管者与众筹发起者竞合(即双方都触犯法律规范)。筹资保管者对资金保管的行为或被众筹发起者行为所触犯的罪行吸收,或成为众筹行为的加重情节,比如竞合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不特定公众筹资,其筹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其将占有资金用于筹资目的之外事项,该挪用资金行为则不宜再定挪用资金罪,而是被集资诈骗罪吸收。 iStEgAqX07in2QeaoD0OmMPzWDG6jBcXYKPFnoIPWL+aCWVfPdCgiyv/IZIYT+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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