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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6.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在房产变更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吗?

基本案情

洪某为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09年其妻去世,没有子女。2012年,洪某在同学聚会时,遇到曾经爱慕的女同学袁某,得知其离异,和9岁的女儿一同生活。经同学撮合,洪、袁二人于同年6月登记结婚。7月,在袁父的要求下,洪某手写一份将某小区三室二厅商品房一套、某商业步行街门面房一套赠与袁某的协议。婚后,洪某发现袁某与在同一公司工作的前夫刘某藕断丝连、关系暧昧。洪某一再提醒,袁某却依旧我行我素。在一次发现袁某谎言掩盖与刘某杭州出差期间宾馆开房的真相后,洪某决定离婚。袁某同意离婚,但以洪某配合办理赠与房产过户手续为前提条件。洪某则认为赠与协议是应袁父的要求而写,而非其真实意思,故拒绝办理过户登记。袁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人民法院未予支持。

律师说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行为,也属于对相关财产作出约定,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但赠与行为常常涉及赠与合同的效力、房产权利的转移、撤销权的行使等问题,相对应涉及《合同法》《物权法》《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如何处理此类纠纷就成为司法实务中的焦点问题之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为解决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约定是否可以撤销提供了裁判依据:“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赠与问题的相关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对于房产权利的转移,我国物权法则有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尚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赠与,赠与房产一方可以随时撤销其赠与,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对其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

案例中,洪某虽然签订了赠与协议,但相关房产并未进行过户登记,洪某仍是房产所有人,有权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

法条指引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ImhSpQ3UAnuRMaUCMGXEnQt/BrAQOy76snb7NpItru3Q08zYGhnbF2nq9cYEqg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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