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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产权属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顾某与闫女夫妻二人同时辞去一成不变、波澜不惊的国企工作,开设工程监理公司。2011年8月,顾某在南京施工时,看中某挑高商住楼,决定购置一套,作为公司办公处所,兼作生活用房。房产总价款210万元,夫妻二人有婚后存款135万元,顾某有意以房产抵押贷款。双方老人闻讯,召开家庭会议商量对策,最后决定:闫女父母动用养老储蓄资助50万元,顾某父母家在农村,力所能及资助20万元,余款由顾某向同学借款交付。其后,顾某以自己名义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房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2013年,因一工程发生安全事故,工程监理公司承担了部分赔偿责任导致公司资金紧张,此后公司运转一直不顺,发展遭遇瓶颈。顾某和闫女对公司经营决策有所争执,又为是否同意顾某父母的生育要求间断争吵,矛盾逐渐升级。2014年11月,双方决定离婚。闫女同意顾某房产归其所有以继续打拼的要求,但对其以房价款的一半即105万元补偿自己的建议有不同意见。闫女认为购房款中135万元出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父母出资应为按份共有。

律师说法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制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主,以个人特有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为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案例中135万元存款为夫妻二人婚后所得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

在实际生活中,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包括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情况时有发生。此种情况下,父母的出资资助行为一般认定为是一种赠与行为,但赠与的对象是自己子女一方还是夫妻双方,在赠与时通常不会特意明确强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也不会分得一清二楚;但在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关系结束之时,多数会探个究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对此明确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法律首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对父母的出资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依从法律规定,对于双方父母的出资不能仅因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即视为对登记一方的赠与,而是应当从公平和真实意思表示的角度出发,将出资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对于该不动产,夫妻双方按份共有。如此规定,也与《物权法》的规定保持一致。《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需要指出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并没有将双方父母的出资限定在婚后,婚前出资的,也应当如此认定。

法条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

第七条第二款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hpsCbnl/h/654tlBe3py2b/5kIG1D3ZCXeh6FP2KwFf9OoN77RCpk1+C50zVCW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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