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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
未婚生育的,是否可以享受产假及相关待遇?

基本案情

林某是某工程公司职工,29周岁,未婚,2014年3月生育一女。林某向公司申请产假,公司认为其属于未婚生育,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不能享受产假,只能申请事假。林某不服,认为自己依法可以享受产假,并且能够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等。双方产生争议。

律师说法

我国《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即产假具有法定性,不论女职工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只要存在生育的事实,因而申请产假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无条件批准。

女职工未婚生育的,可以依法享受产假,但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因为生育保险的享受以生育符合《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规定为前提条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即我国公民负有计划生育的义务,生育保险是为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贯彻而设立,生育保险享受的对象应当是按照婚姻法规定办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的公民,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是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曾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65〕中劳薪便字381号)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

一些地方性法规亦明确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生育的,不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孩子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产假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等待遇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则规定,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法条指引

《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161s+ibVo3EfgvHKcke2ryu//rvt/OthUts3WMpDPsmxoTxBLstqeHNg1VN5rJ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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