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某76岁,妻子刘某72岁,没有子女,没有固定收入,居委会为他们办理了低保。邻居王女,离异,带一八岁女孩共同生活。王女见两位老人孤立无助,又体弱多病,经常为他们洗衣做饭,照顾其衣食住行。2014年8月,邢某一场大病,幸有王女细心照料。病好后,邢某夫妇商定去世后将私有房产赠与王女,遂委托居委会工作人员代为咨询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和公证相关事宜。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真实、合法的行为。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双方应当亲自到遗赠人或扶养人的住所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遗赠人确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申办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表;
(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3)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5)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6)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7)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8)遗赠扶养协议;
(9)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由公证员接待当事人,就遗赠人遗赠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坐落或存放地点,产权有无争议,有无债权债务及处理意见等制作笔录,向当事人说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依据,协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不履行义务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并经协商一致,协议条款是否完备,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具体、可行等,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遗赠扶养协议依法出具公证书。
《继承法》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民)发〔1985〕22号]
56.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