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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9.
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赡养义务吗?

基本案情

徐州人张某,1944年生,妻子2009年去世,长子张和(化名)为某经营性停产食品公司职工,次子张冰(化名)为南京某公司财务总监。2014年春节前,张某患病致半身不遂,张和夫妇搬到父亲住处照料老人。春节期间,张冰回家,出示一份拟好的协议书,声称因身处异地,无能力履行赡养义务,愿意放弃父亲私有房产及其他一切财产的继承权,以作为对张和独自照顾老人的补偿。张某经咨询做律师的邻居,要求张冰每月再给付600元赡养费。张冰以已放弃继承且家庭负担重为由拒绝父亲的要求。张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律师说法

继承和赡养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没有对等性,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继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放弃继承权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行为,为法律所允许。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可以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放弃继承亦不是任意性的,如果继承人因放弃继承而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行为无效。

赡养则是法律对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规定的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是不能放弃的,有负担能力而拒绝法定的赡养义务,有关单位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给付赡养费;对于情节严重者,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指引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0nc1yXA6KBFFX4fE6QjYEGtzimYttxoc72T7wSQp8I2IOP2E2nea2Qb0uGCIpSD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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