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赵女在校友聚会时认识师兄孔某,相识月余,二人闪婚。2015年8月,赵女生育一女,身为独子的孔某对此十分不满,加之公司业务开展不顺,经常因生活琐事辱骂赵女,直至发展到任意殴打。2015年国庆期间,孔某一次醉酒后殴打赵女,致其耳膜穿孔,赵女遂报警,辖区派出所出警处理,经司法鉴定,赵女伤情构成轻微伤。其后,孔某不思悔改,又多次殴打赵女,居委会、亲友多次调解,都没有效果。2016年5月,在再次遭受家暴后,赵女自医院出院即躲到父母家中,决定诉讼离婚。孔某表示绝不离婚并扬言教训赵女。赵女担心诉讼期间的人身安全,律师建议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2015年12月27日通过的《反家庭暴力法》设立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时,为保护自身及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权力由此介入家庭内部,以国家强制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家事纠纷中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当事人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一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可以单独提出申请。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提供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等遭受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有效证据,包括医疗病例、伤情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接处警记录、调解记录、告诫书、证人证言等,以利于人民法院根据合法、有效的证据作出存在家庭暴力的认定。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家事纠纷中偶然发生轻微暴力甚至过失造成较为严重的伤害后果,与以周期性暴力伤害达到控制受害人主观目的的家庭暴力显然有着本质性区别,二者不可相提并论。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请求,并且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在规定的保护期限内,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尚未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以及2015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案例中,如果赵女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保护其免受人身安全威胁,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同时,在离婚诉讼中,赵女可以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孔某实施家庭暴力为由,作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