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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5.
离婚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吗?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谢某与梁女协议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房产处理达成一致意见,但对谢某原公司春节前给付的8.2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处理意见不一,梁女主张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谢某则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对自己失业、社会保险等的救济,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经区司法调解员释明,梁女放弃要求分割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律师说法

所谓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按照法定标准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偿。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依据约定向用人单位提供自己的劳动,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资产的积累等,都离不开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对于劳动者作出的贡献,应当以经济的方式给予补偿。同时,国家要求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帮助,这有利于保障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的基本生活需求,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因而,经济补偿金具有劳动贡献补偿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他人无权要求分割。

法条指引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vKwpgli0RJ+LcYjyBR9XZyz/z9RhUD4IMfh47yILrfTykzrAASqe/7LBf8i/O2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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