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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的恢复

恢复时期新成立的政府的几个重要目标是: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制止遗留的极度通货膨胀;为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即将实行的制度改革打好基础。在初期,政权主要依靠税收、物价和控制贷款等间接机制,而不是依靠官僚主义方式的资源直接分配。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对生产、购销和财政的控制范围扩大了,直接控制的方式日益取代了对市场杠杆的依赖。

在1949年10月1日宣布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后,内战继续在南方和西南进行,政府的支出仍大大地超过收入,一如国民党十多年统治的情况。入不敷出的巨大赤字继续用扩大发行货币的办法来解决,在新政权的最初几个月,通货膨胀基本上仍在继续,势头不减。在1949年11月至1950年2月期间,物价上涨了一倍半以上。

但在新政权掌权后的六个月内,它采取了前所未有的集中财政和扩大征税基础的措施,从而提供了打破极度通货膨胀的必不可少的先决条件。所采取的措施中最重要的一个是成立统一的财政制度,这样,中央政府就剥夺了地方政府可以按照它们管理的税收(如农业税)花钱的权力。在1928年,国民党政府主要因为无力对地方政府进行控制,已经正式把农业税下放给各省的政府。 1950年,农业税与货物税及各种名目的工商业税一样,被置于中央的统一分配之下,从而结束了征收粮食实物和其他税收归地方使用的税制。国家银行(称人民银行)发挥恢复物价稳定的关键作用。它被指定充当政府的国库,这是政府赖以控制信用膨胀的工具。

行政效率的提高、征税基础的扩大和生产的增加,其积累性的结果是政府收入大为增加,从1950年的65亿元,增加到1951年的133亿元。虽然1951年和1952年当时收支相抵的赤字是巨大的,但是通过发行公债弥补了其中很大一部分。在1950年,赤字的40%以上就用这种方式弥补,这与国民党时代相比有了急剧的增加,那时用公债来弥补赤字的部分很少超过5%。 在某种程度上,销售公债运动的成功看来是由于发行的公债不是用票面的货币单位而是用“折实单位”来计算。每张公债在兑现时与四种一定数量的主要商品(米、面粉、棉布和煤)等值。发行的银行存单也用折实单位计算,以鼓励私人储蓄和减少通货膨胀的压力。

国民党政府国库的内在弱点与取代它的共产党政权的资源动员能力的对比,再也没有比两个政权通过预算制定的分配全国产量的份额更能鲜明地表现出来。在20世纪30年代抗日战争爆发之前,政府收入(包括中央、省和地方当局的)最多包括全部国内产品的5%—7%。 早在1952年,产量的征税份额是24%,到1957年已升至30%,此数是战前水平的几倍,是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的平均份额的两倍或以上。

到1950年3月,通货膨胀的螺旋式上升被止住了。在与朝鲜战争爆发有关的政府开支增加的压力下,1950年下半年又出现了通货膨胀的压力。但在1951年总的通货膨胀依然能够控制;尽管中国人在1950年秋参加战争以后负担的军费急剧增加,价格水平只上升了20%。

物价之得以重新稳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1950年建立的新财政制度规定下税收继续增加,同时削减了投资和其他非军事支出。美国参加朝鲜战争后不久,在50年代总管经济政策的陈云提出的政策,把发展放在第三位,位于与战争有关的规划和保持物价稳定这两项之后。这就是称之为“抗美、稳定、建设”的方针。

在最初,恢复生产的规划是建立在重建被战争破坏的铁路、其他运输路线和工厂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再搞新的建设大计划。此外,在开始时国家所有的部门只限于从国民党政府接收的企业。政府办的工厂约生产工业产品的1/3,但是国家直接控制的批发和零售贸易的份额则要小得多。由于政府所有制受到限制和国家政策鼓励公私行业共存,经济就像30年代那样依然是面向市场的。

1952年军费压力的减轻和1953年朝鲜停战协定的签订,为更有活力的经济发展规划创造了条件。国家投资支出大量增加,国营工厂生产的工业产品的份额也增长了,这不是通过把私营企业直接国有化,而是通过用经济诱导的办法(如区别对待的税收和信贷政策)把它们逐步并入国营部门去完成的。在1949—1952年期间,即在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前夕,私营部门生产的现代工业产品的份额从一半以上压到不足1/5,私营的批发和零售份额也大为缩小。但是手工业部门绝大部分依然是私人的。

1949年以后,制度改革的渐进方法在农村地区也占上风。1946年内战时期采用的用于所谓解放区的激进的土地改革纲领被修改,以缓和妨碍恢复农业生产的阶级冲突。一个复杂的方案被采用,内容是把农民划分为五个阶级: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无地的)雇农。这种分类转过来又成为土地再分配的基础。到1952年土改结束,全部耕地的40%—50%的所有权易手。

土地改革决定性地改善了农民中最贫穷的成员的经济地位,但最后的结果远不是平均的。农村人口中最贫穷的20%的人的收入增长份额,在30年代到1952年期间几乎翻了一番。由于同一时期人均农业收入不变,农村社会中最贫穷的成员的绝对收入也翻了一番。但是农村人口中最富裕的10%的人,大致相当于中国共产党土改纲领分类中的地主和富农收入的变化,按照比率只是有限度地减少了将近10%。看来减少的几乎全是地主阶级的收入,这个阶级包括极少数人,只占全部农户的2.6%。根据一种判断,留给原来的地主的土地与土改后贫农拥有的土地一样多,而发家的中农和富农继续拥有面积远为广大的土地,并且挣得的收入也远远高于平均数。

虽然土地改革在巩固农民群众对党的支持方面是关键性的,而且又是削弱旧的农村精英的有效手段,但是出于几种原因,它没有造成稳定的制度上的平衡。私有制和小农生产制度是1949年以前农业的最突出的特点,它们由于土地分给了数以百万计的前佃农和无地的雇农而得到加强。这种情况在最初大大地减少了租赁土地和雇佣劳动力的比率。但是由于私人可以买卖土地,这些安排并不能排除更集中的土地所有制形式的重新出现。尽管采取了累进的农业税制,但几乎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在有些地方,控制越来越多的土地的政治上占支配地位的富农阶级重新出现了。这样,几乎在土改结束的同时,党推动了自愿的合作化,这个行动最后形成了一种制度,即农户的收入主要与他们的劳动挂钩,土地和其他财产归集体所有。

不但个人所有制在意识形态上受到怀疑,而且党的领导从一开始对集体生产的偏爱又被其他两个因素所加强。第一,人们似乎普遍认为,巩固每户平均不到一公顷的小地产的集体耕作,从农业生产规模上说是很经济的。至少是参照过去,有人声称合作化提高了农民的收入。但是有利于这一假设的证据,不论对中国还是更广泛地对亚洲来说,都是没有力量的。中国人的主张的根据是对合作社的一个调查,但调查不是根据任意的抽样,而是根据其他没有具体说明的标准作出的。此外调查材料没有区别相互关系和因果关系。对大部分(特别是亚洲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较小的农场都取得更高的单位面积产量,而且生产也更有效率。

第二,通过组织合作社,国家向农村抽取资源的能力得到加强。下面将要讨论,到1953年,提高国家把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纳入非农业用途的能力的问题成了北京计划工作者全神贯注的目标。

合作农业的早期形式称互助组,它们是农民传统合作形式的扩大,组内的农户(典型的形式不超过10户)在自愿互惠的基础上交换劳动力和交换使用耕畜与农具。在一开始,这些组的形成是季节性的,但很快就成为长期的形式。土地、劳动力、农具和耕畜都长期地集中起来,但生产资料(包括土地)仍属于个人。组内成员个人的收入份额包括以前拥有的财产的收益。到1952年末,全部农户的40%加入了互助组。 wMcn4Z4ojCd/8BBzJt1Pog2qwM7z8hIPodBjXktiBJba3Wg6xv6WP5qv3ay34S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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