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章中,我们已对储蓄与投资二者下了定义;根据我们定义,二者必然相等,因为从社会全体看来,二者只是同一事物之两面。但有若干当代学人(包括写《货币论》时代的作者本人在内),对此二名词下了特殊定义,依照他们定义,二者不一定相等。更有些人先假定二者也许不相等,但在讨论之前,根本未对这两个名词下过定义。兹为使以上讨论与他人对此二名词之讨论发生联系起见,乃将这两个名词之种种流行用法加以分类,也许有助于读者。
据我所知,大家都同意,所谓储蓄是等于所得减消费。如果储蓄之意义不是如此,一定非常不方便,而且容易引起误解。对于何谓消费支出这一点,各家意见亦并无多大出入。故各家名词用法之所以不同,不出二途:或由于投资一词之意义不同,或由于所得一词之意义不同。
先论投资。在通俗用法中,所谓投资,往往指一个私人或一个法人购买一件新的或旧的资产。偶尔投资一词,专指在证券市场上购买一件资产,不过我们对购买房产、购买机器或购买一批制成品或半制品,都一样称为投资。一般说来,所谓新投资(以别于再投资),是指从所得之中,购买一件资本资产(capital as-set)。如果我们把出售一件投资作为负投资,则我的定义与通俗用法相符,因为旧有投资之交换,一定互相抵销。我们固然必须顾及债务之产生与清偿(包括信用或货币数量之改变),但从社会全体而论,总债权之增加或减少一定恰等于总债务之增加或减少,故在讨论总投资时,这个因素已经互相抵销掉了。由此,如果通俗所谓所得相当于我之所谓净所得,则通俗所谓总投资相当于我之所谓净投资,——净投资乃一切资本设备之净增益;至于旧有设备之价值损失,凡属净所得之计算范围者,皆已扣除净尽。
投资之意义,既包括一切资本设备之增益,不论所增者是固定资本、运用资本或流动资本;故除了投资与净投资之区别以外,如果投资之定义仍有重大差异处,则必由于有人之所谓投资,并不包括一切资本设备之增益在内。
今以郝特雷氏为例。郝氏对流动资本之改变,即对未出售存货量之意外的增加或减少,非常看重。他提出了一个投资之定义,把这种变动摈斥于投资之外。在这种情形之下,所谓储蓄超过投资,实即未出售存货量之意外增加,亦即流动资本之增加。郝氏未能使我服膺:何以应该着重这个因素。郝特雷氏之说,把所有着重点都放在如何矫正不测之变这一点上,而忽视意中(不论预测是否正确)之变。郝氏认为雇主在决定其生产规模时,今日产量之所以与先一日不同,即参酌其未出售存货量之变动而定。设为消费品,则未出售存货量之变动,对雇主所作决策,自然有重大影响。但是影响雇主之决策者还有其他因素,我看不出有什么目的摈斥后者。故我宁愿着重于有效需求之全部改变,而不仅仅着重于有效需求之局部改变——即反映上期未出售存货量之增减者。而且,设为固定资本,则未用能力(unused capacity)之增加或减少,就影响生产决策这点而论,其效果与未出售存货量之增减相当。我看不出郝特雷氏之法,如何处理这至少是同样重要的因素。
也许奥国学派所谓资本形成与资本消费,其意义与以上所谓投资与负投资,或净投资与净负投资之意义不同。在某种情形之下,如果根据我们定义,则资本设备之价值,显然并未减少,但在奥国学派看来,据说可以发生资本消费。无论如何,我尚未发现有任何地方,把此二词之意义明白说明。例如,生产时期延长时,即有资本形成之发生,——这一句话,实在并没有把我们的知识推进多少。
设所得之意义不同,则储蓄(等于所得减消费)之意义亦因之而不同;兹进而讨论由于所得之定义不同,所引起的储蓄与投资之不相等。我自己在《货币论》中对这些名词之用法,即是一例。我在上面(第六章第一节末段)解释过了,《货币论》中所谓所得,与我现在所谓所得不同,因为在计算前者时,我并不以实得利润作为雇主之所得,而用(某种意义的)“正常利润”作为他们的所得。因之《货币论》中所谓储蓄超过投资,实在是指:在其当前生产规模之下,雇主从资本设备之所有权上可以取得的利润,少于正常利润。《货币论》中所谓储蓄超过投资之数扩大,意思是指:实际利润正在减低,故雇主们有缩小其产量之动机。
我现在认为:就业量(亦即产量与真实所得)由雇主决定,雇主之动机,乃在设法使其现在的及未来的利润成为最大量(雇主有某种设备,该设备有某种寿命,雇主设法在此寿命年限之内,从该资本设备上取得最大报酬,使用者成本即由是而定);可以使雇主利润成为最大量之就业量,则定于总需求函数;后者则又定于雇主在种种假设之下,预料从消费及投资二者,可以取得之收益(proceeds)。在《货币论》中,所谓投资减储蓄(二者皆依彼处所下定义)之差额改变,实指利润改变,但在该书中,我没有明白划分预期结果与实得结果 。当时我认为,如果投资与储蓄之差额改变,则产量亦随之改变,前者为后者之原动力。我现在的新说,虽然我自以为比较正确,比较有启发性,实在只是旧说之自然演进。如果用我《货币论》中所用语言表达,则我的新说是:设以前的就业量与产量为已知,又设雇主预期,投资减储蓄之差额将增加,则雇主将增加其就业量与产量。旧说与新说都想指出,就业量乃决定于雇主所预期的有效需求;《货币论》中所谓投资减储蓄之差额扩大,亦即有效需求增加之一种指示。有了新说以后,再回首过去,觉得当时那种说法非常纷乱,非常不完全。
依照罗伯森(D.H.Robertson)氏定义,则今日之所得等于昨日之消费加昨日之投资,故彼所谓今日之储蓄,乃等于昨日之投资,再加昨日消费与今日消费之差。故在他定义之下,所谓储蓄超过投资,在我的定义之下,就是昨日之所得超过今日之所得。故他所谓储蓄超过投资,与我所谓所得正在降低,意义完全一样;换句话说,他之所谓储蓄过多,恰等于我之所谓所得降低。设今日之预期,常决定于昨日之实得结果,则今日之有效需求,将等于昨日之所得。故罗伯森氏所用方法,虽然和我不同,但是我们二人,都想区别所得与有效需求二者, ——在因果分析上,这是异常重要的区别。
现在我们要讨论另一个名词——强迫储蓄(forced saving),以及与之相连的许多更空泛的观念。从这些观念中,可以发现什么明确意义吗?我在《货币论》中,曾经提及这个名词之初期用法,并且认为这些用法,和我当时所谓投资与储蓄之差别,有点接近。现在我不再敢确言,二者之接近性,有没有像我当时设想那么大。无论如何,“强迫储蓄”以及近人(例如哈耶克教授或罗宾斯教授)所用类似名词,和我在《货币论》中所谓投资与储蓄之差,并没有一定关系,——这一点我觉得很确定。虽然这些学人没有明白说明其所用名词之意义,但是我们可以知道,他们所谓“强迫储蓄”,是由于货币数量或银行信用之改变,所直接产生的一种现象,而且即以此种改变之大小,来衡量强迫储蓄之多寡。
(a)当产量及就业量改变时,会引起所得(以工资单位衡量)改变;(b)当工资单位改变时,会引起债务者与债权者之间所得之重分配,又会引起总所得(以货币衡量)改变;(a)(b)二者都会改变储蓄量。货币数量之改变,既可以影响利率,从而改变所得之数量与分配(以后将加说明),故货币数量之改变,可以间接引起储蓄量之改变。不过此种储蓄量之改变,并不较之由于其他环境之改变所引起者,更有“强迫”性。故除非我们用某种情形下之储蓄量作为标准,否则我们没有方法,区别强迫储蓄与非!迫储蓄。而且(我们以后会知道)当货币数量增减某数时,总储蓄量将增减若干,实异常不定,还系乎许多其他因素。
故在没有规定一标准储蓄量以前,“强迫储蓄”没有意义。设我们以充分就业状态下之储蓄量为标准(这似乎是合理的标准),则可下定义如下:“如果实际储蓄量,大于长期均衡中充分就业状态下之储蓄量,则谓之有强迫储蓄。”这个定义有意义,不过依照这个标准,则强迫的储蓄过度,将是非常稀少,非常不稳固的现象,强迫的储蓄不足,倒是常态。
哈耶克教授在“强迫储蓄说之发展” 一文中,指出这是这个名词之本义。“强迫储蓄”或“强迫节俭”(forced frugality),原来是边沁(J.Bentham)之概念。边沁明白说明,他先假定“各人都已就业,而且所就之业,对于社会最有利”。然后设想:如果在这种状态之下,货币数量相对——相对于可以出售的商品数量而言——增加,则将发生什么后果 。边沁指出,在这种情形之下,真实所得不会增加,故过渡时期中之额外投资,将引起强迫节俭,“因而牺牲生活程度(national comfort),违反正义(national justice)”。十九世纪学者,凡讨论此问题者,心目中都有同样观念,虽然不一定明白说出。不过要把这个非常清楚的概念,推广之于非充分就业状态,则有若干困难。当然,设就业量增加,而资本设备不增加,则由于报酬递减律,已就业者之真实所得,会因之减少;但是要想把这种损失,与就业增加时可能有的投资增加,联系起来,恐怕不会有多大结果。无论如何,我还不知道近代学人之对“强迫储蓄”发生兴趣者,曾想把这个概念,推广之于就业渐增时情况。一般而论,他们似乎忽略了一点:要把边沁氏之强迫节俭概念,推广之于非充分就业情况,须有若干说明或若干修正。
储蓄与投资之意义甚为直截了当,但相信储蓄可以与投资不相等者仍大有人在,这个道理我想可以用光学上的错视来解释:存款者与其银行之关系,实在是一种两面的(two sided)交易,而却误认为是一种一面的交易。一般人以为存款者与其银行,可以互相串通,变一手法,一变以后,储蓄即消失于银行体系之中,不再用之于投资;或者以为银行体系可以使投资发生,而没有储蓄与之相应。不过,如果一个人要储蓄,则他必须取得一件资产,不论是现金、债权或资本;一个人要取得一件他以前没有的资产,则亦不出二途:或者社会上新产了一件资产,价值和他的储蓄相等;或者有人把他原有的、价值相等的一件资产脱手。在第一种情形下,有储蓄即有新投资与之相应;在第二种情形下,有人储蓄,有人负储蓄,二者价值相等。第二人之所以损失其财富,一定是因为他的消费超过了所得,而不是因为他的资本蒙受了资本账上的损失。因为现在问题,并不在他资产之原有价值是否受了损失,而是在他依当前价值,出售其资产以后,并不以之转购其他财富,而却用之于消费;这就是说,他的当前消费超过了当前所得。而且,设银行体系把一资产脱手,则一定有人把现金脱手。故第一人与他人之储蓄总量,必定等于本期新投资。
说银行制度可以创造信用,产生投资,而没有真正的储蓄与投资相应,这种说法,只看到了银行信用增加时,所生后果之一部分,而未见及全部。设银行体系并不减少其现有信用量,而创造额外信用,授予一雇主,该雇主则以之增加其本期投资;又设如无此额外信用,即无此额外投资;——设属如此,则所得一定增加,在正常情形之下,所得之增量常超过投资之增量。而且,除非在充分就业情形之下,否则真实所得与货币所得皆同时增加。公众可以“自由选择”,如何把所得之增量分配于储蓄与消费;雇主实现其意旨——即举债以增加投资——之速度,亦不能大于公众决定增加其储蓄之速度,——除非该雇主之投资,仅系替代其他雇主之投资者,故此增彼减,总投资并未增加。而且,如此产生之储蓄,其真实性与他种储蓄毫无二致。设银行体系增加其信用,则货币数量必增,但除非一人自愿持有货币,而不持有其他形式之财富,否则没有人可以强迫其持有此新增货币。但就业量、所得及价格不能不变,互相适应,故在新情况之下,自然有人愿意持有此新增货币。我们承认,如果某方面投资之增加,事先未曾逆料,则在总储蓄与总投资方面,也许会有不规则现象发生;而若事先已充分料及,便无此类现象。我们也承认,当银行信用增加时,可以引起三种趋势:(a)产量增加,(b)边际生产物之价值——以工资单位计算——增加(由于报酬递减律关系,此乃产量增加时必有之现象),以及(c)工资单位——以货币计算——增加(此常与就业情况之改善相伴俱来)。这三种趋势,可以影响社会各集团间真实所得之分配。不过这种种趋势,都是产量增加这件事实本身之特征,设产量之增加,并非由于银行信用之增加,而由于别种原动力,则以上三种趋势仍然存在。要避免这种种趋势,只有不让就业状况改善。以上所述,有许多是以后讨论中得到的结论,此处提前应用了。
旧说认为储蓄常常引起投资,新说认为可以有储蓄而无投资,或有投资而无“真正的”(genuine)储蓄,二说相比,旧说虽然不完全,容易引起误解,但比之新说,在形式上尚较为健全。旧说之误,在于由此推论,如果个人储蓄,则总投资亦必作同量增加。个人储蓄可以增加其一己之财富,这是不错的;但由此推论,以为亦可增加社会全体之财富,则忽视了一个可能性:即一人之储蓄行为,可以影响他人之储蓄,因之影响他人之财富。
储蓄与投资恒等,而个人似乎又有“自由意志”,可以任意储蓄,不论他自己或别人是否投资,投资于什么。这二者之所以能调和,主要是因为储蓄与消费相同,也是一件双面的事情。他一己之储蓄量,虽然对于他本人之所得,不致有重大影响,但他的消费,一定影响他人之所得,故不能每个人都同时储蓄一特定数目。如果每个人都想减少消费,增加储蓄,则因所得一定受到影响,故这种企图必自招失败。同样,社会全体之储蓄量也不能少于当前投资;若有此种企图,则所得一定会提高到一种水准,使得各人愿意储蓄之数,相加起来,恰等于投资量。
以上所述,与另一个命题非常相似:即每人都有自由权,可以随时改变其持有之货币量,但各人持有之货币量,相加起来,其总数又恰等于银行体系所创造之现款数量。后者之所以相等,是因为一人所愿意持有之货币量,与其所得之多寡以及商品(主要是证券)之价格有关——购买商品即不持有货币。故所得与物价必然改变,达到一新水准,使得各人所愿意持有之货币量,其相加总数,恰等于银行体系所创造之货币数量。这是货币理论上之基本命题。
这两个命题都从一个事实推演出来:即有一买者必有一卖者,或有一卖者必有一买者。个人一己之交易量,在市场上甚为渺小,故可忽视需求之双面性而无碍,但如在讨论总需求时,亦如此忽略,实为大谬。社会全体行为之经济理论,与个人一己行为之经济理论,其重大区别就在这里:在后者,我们可以假定当个人改变其一己之需求时,其所得并不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