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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所得、储蓄及投资之定义

Ⅰ所得

在任何一段时期内,一个雇主以其制成品出售于消费者或其他雇主,由此所入贷款,以A表示之。他又从别的雇主手中购买若干制成品,此项开支A 1 表示之。一期终了时,他有一资本设备,包括半制成品(或称运用资本)以及制成品之存货,其价值为G.

A+G-A 1 中,有一部分并不是本期生产活动之结果,而是本期开始时雇主已有的资本设备。故为求得所谓本期所得,必须从A+G-A 1 中,减去上期移交下来的资本设备之价值。只要我们能够找出一个圆满方法,计算这个减数,则所得之定义问题即告解决。

有两个可能原则,可以用来计算这个减数,每个都有若干意义;一个与生产有关,另一个与消费有关。今依次论之。

(一)在一期终了时,资本设备之实际价值G,乃两种相反势力之净结果:在一方面,雇主或从其他雇主手中添购,或自己加工,以维持并改良其资本设备;在另一方面,因为用之于生产产品,故此资本设备蒙受耗损或折旧。即使雇主不用之于生产,雇主还值得花一笔维持改良费,令此费用之最适度(optimum)数目为B';支出这笔费用以后,资本设备在本期终了时之价值为G'。这就是说,

设雇主不用之于生产A,则G'-В'是可能从上期保存下来的最大净值。这个最大可能净值,其超过G-A 1 部分,即

(G'-B')-(G-A1),

乃衡量因生产A所牺牲掉的价值,可称之为A之使用者成本(usercost)。使用者成本写作U 。雇主付给其他生产原素之费用,以交换其劳役者,称之为A之原素成本;原素成本从原素之立场看来,即为原素之所得。原素成本写作F.U与F之和,称之为产量A之直接成本(prime cost)。

现在我们可以对雇主之所得(income) 下定义了。雇主之所得,乃等于其本期所售产品之价值减去其直接成本。换句话说,雇主之所得,即普通所谓毛利(gross profit);毛利视生产规模而定,亦即雇主所设法使其成为最大量者。这个定义与常识相符。又因社会其他人员之所得,即为雇主之原素成本,故总所得为Σ(A-U)。

经此定义以后,所得是一个毫不含混的数量。而且,当雇主们决定雇用多少其他生产原素时,他们在预期之中,设法使其成为最大量者,即此所得与原素成本之差,故所得在就业理论上,有因果重要性。

当然,G-A 1 有时可以超过G'-B',致使使用者成本为负数。例如(a)设我们所取时期,恰为如此:在此时期中,进货一直增加,但产品尚未达到制成及出售阶段;又如(b)工业之综合程度甚高,各厂皆自制其大部分资本设备,而投资量又为正数;以上两种情形之下,使用者成本皆可为负数。但是因为只有当雇主用自己劳工,增加其资本设备时,使用者成本方能为负数,故在一分业社会中,资本设备之使用人与制造人往往不属一厂,我们可以正常视使用者成本为正数。而且,我们难于想象,当A增加时,边际使用者成本(即 )可以不是正数。

此处不妨把本章下面要讲的东西,稍为提一提。以社会全体而论,一期之总消费(C)等于Σ(A-A 1 ),总投资(I)等于Σ(A 1 -U)。而且,如果不计A 1 (从其他雇主手中买来的东西),则U是雇主对自己资本设备之负投资,负U为投资。故设所有工业皆集中于一人之手,则A 1 等于零,消费等于A,投资等于负U,亦即等于G-(G'-B')。以上所以引入A 1 ,使情况稍为复杂者,其目的只在找出一个一般性的方法,在工业不集中于一人之手时,也可适用。

还有,所谓有效需求,只是雇主们从决定提供的当前就业量上,所可预期取得的总所得或收益,——包括其他生产原素之所得(亦即雇主之原素成本)在内。总需求函数乃表示二者之间之关系:一方面是各种假想的就业量,另一方面是由此假想的就业量所产产品之预期收益。有效需求是总需求函数上之一点,这一点之所以成为有效,因为如果就业量在该水准,则供给与需求二种情况,恰使雇主之预期利润成为最大量。

有些经济学家忽略了使用者成本,或假设其为零,于是供给价格 即等于边际原素成本,因此得到边际收益(或所得)等于边际原素成本——这一类命题;我们这一组定义有一个好处:如果我们用他们的假定,则亦可得同类命题。

(二)兹进而讨论以上提及的第二个原则。资本设备之价值,在期终与期始不同。这种价值改变,一部分是由于雇主为追求最大利润,而自愿决定者,这一部分在上面讨论过了。但另外有一部分却并不出于雇主自愿,而由于雇主所不能控制的理由,例如由于市场价值改变、折陈、时耗(wastage by the passage of time)、战事、地震等天灾人祸——这种种原因,资本设备蒙受不自愿的增值或贬值。在此不自愿损失之中,有一部分固然不可避免,但倒并不是不可逆料,例如时耗及正常折陈,后者如皮古教授所说,“经常发生,使人至少可以约略——如果不能详细——预料得到”。此外社会上还有他种损失,亦经常发生,故通常亦被认为是“可保风险”(insurable risks)。这些预期损失之大小,当然须看预期在什么时候形成而定。让我们暂时忽略这件事实,而称不自愿但非不可逆料的资本设备之折旧——即预期折旧超过使用者成本部分——为补充成本(supplementary cost),写成V.我想用不着指出,此处补充成本之定义,与马歇尔所下者不同;不过我们二人,都想处理不在直接成本以内的那部分预期折旧,这一点基本观念是相似的。

在计算雇主之净所得及净利润时,通常须从其所得及毛利(定义见上)中,减去一笔估计的补充成本。因为当雇主考虑可以用掉或储蓄多少时,他已经在心目中,把补充成本从毛利中减去了。当他以生产者资格,决定要不要用此设备时,直接成本及毛利是重要概念;但当他站在消费者立场上时,则补充成本在其心目中之地位,恰如直接成本。故设在规定总净所得之定义时,把补充成本与使用者成本同时减去,使总净所得等于∑(A-U-V),则总净所得这个概念,不仅与习俗用法最相符,而且与消费量之多寡有关。

设资本设备之价值,因有未曾逆料的市场变化,或有异乎寻常的折陈耗损,或有天灾人祸之破坏,以致蒙受损失,则这种价值改变,既非自愿的,又未——一般说来——事前料及。这一项实际损失,我们称之为不虞之失(windfall loss),列入资本账,而不列入(净)所得账。

净所得之所以有因果重要性,乃是因为V之大小,在决定当前消费量时,颇有心理影响——净所得即通常所谓可用所得(a-vailable income),乃普通人决定其当前消费之多寡时之准绳。当然,在决定消费多少时,净所得并不是唯一因素;资本账上有多少不虞之得或不虞之失,也很有关系。不过补充成本与不虞之失,有这么一个差别:补充成本改变时,其影响消费,恰如毛利之改变,因为与雇主之消费量有关的,乃是当前产量之售价,减去直接成本及补充成本之和——这一个差数;反之,不虞之得失,虽然也影响雇主之消费决定,但程度不同,设不虞之失与补充成本之数量相同,则前者之影响小。

现在我们再回到补充成本与不虞之失之划分问题,换句话说,何种不可避免的损失,应当记在所得账上;何种则应作为不虞之失,记在资本账上。这个分界线,一部分只是惯例的(con-ventional)或心理的,随通用的估计补充成本之标准而异。估计补充成本,并无一定原则可循,故其大小,亦视所选会计方法而定。当资本设备刚生产出来时,其预期补充成本,乃一具体价值量,但以后重行估计时,则该设备在剩余寿命中之补充成本,可以因为预期状态已有改变,而与原估计者不同。根据原来预期,则有一串未来的U+V,根据修正后的预期,则又有一串新的未来的U+V,这二串之差,折成现价,即为资本之不虞之得或失。在商业会计上有一非常普遍采用的原则,且经英国内地税务机关赞同者,即在取得一资本设备时,便对该设备之补充成本与使用者成本之和,定一数目,不管以后预期有无改变,皆维持此数于不变。设为如此,则任何一时期之补充成本,即为此数与实际使用者成本之差。这个方法有一个好处,即在该设备之整个寿命中,不虞之得或失为零。但在某种情形下,每经过一特定会计期间(例如一年),便根据当前市价及当前预期,重行估定补充成本,亦未可厚非。事实上,两种方法都有人采用。资本设备在刚购置时,原来所预期的补充成本,可以称之为基本补充成本;以后根据当前市价以及当前预期重行估定者,可以称之为当前补充成本。

补充成本之定义问题,只能到此为止,无法更为精确。补充成本者,乃一典型的雇主,在以宣布股息(设雇主为一公司)或决定其当前消费量(设为一私人)为目的,而计算其净所得时,应该从所得中减去之项目也。因为我们不能把资本账上之不虞之得或失,完全抹杀,故设一项目有可疑处,则应将该项目列入资本账;只有很明显属于补充成本者,才算在补充成本之内。设资本账所记太多,则亦可酌量情形,加重资本账对于当前消费量之影响,而设法矫正之。

读者会看到,此处净所得之定义,与马歇尔之所得定义非常接近。马歇尔援用所得税司(Income Tax Commissioners)所用惯例,大致说来,凡该司根据历来经验认为所得者,马歇尔亦认为所得;因为该司在此方面所作决定,可说是对于通常所谓净所得是什么——这一个问题,经过最审慎最广泛的调查以后,所下的判断。我之所谓净所得,又相当于皮古教授最近所谓国民所得之货币价值。

虽然如此,净所得这个概念,因为根据一个模棱两可的标准,各家对此标准之解释又不一,所以到底不刻划分明。例如,哈耶克(Hayek)教授曾经说过,一个资本品所有主,也许设法维持其投资所得于不变,故如有任何理由,使其投资所得有降低趋势,彼必先提出一笔款项,抵消这种趋势,所余所得,他才觉得可以自由用之于消费。 我怀疑有没有这种人存在;不过如果以此作为计算净所得时之一种可能的心理标准,在理论上亦无可非难。哈耶克教授由此推论,认为储蓄及投资二概念也因之而含混。如果他指的是净储蓄及净投资,那么他是对的。但与就业量有关的,是储蓄与投资,这两个概念没有这种毛病,而且(像下节所述)可以有客观的定义。

净所得只与消费决定有关,且与影响消费之其他因素,亦不易划分界线;与当前生产决策有关者,乃所得本身。因之忽视所得这一个概念(以往一直如此),而把所有着重点都放在净所得这个概念上,实在是一种错误。

以上对所得及净所得所下定义,竭力设法与通常用法相符。我得提醒读者,拙著《货币论》中之所谓所得,意义很特殊。其所以特殊之原因,乃因为当我对总所得中雇主所得这一部分下定义时,既未取雇主当前生产活动之实得利润(不论是毛利或净利),又未取他们在决定从事当前生产活动时之预期利润,而取了一种可谓正常或均衡利润。现在回想起来,假使生产规模可以改变,则所谓正常或均衡利润之意义,亦未充分规定。依照《货币论》中所下定义,储蓄超过投资之数,便是正常利润超过实际利润之数。我恐怕我把名词如此用法,已经引起许多混乱,因为有许多结论(尤其是关于储蓄与投资之差额者),只有把我所用名词依我的特殊意义来解释才是对的;但流俗不察,往往引用我的结论,以为我所用名词之意义就是常人熟悉的意义。因为这个理由,又因为我现在已经不必借助于我以前所用名词,来正确表达我的思想,所以我决定从此弃而不用。对于那已经引起的许多混乱,我觉得非常抱歉。

Ⅱ储蓄与投资

在名词用法非常分歧之中,有一点倒是大家同意的。据我所知,大家都同意,所谓储蓄是所得减去消费开支。因之,设对于储蓄之意义尚有疑虑处,其故不出二途,即或对于所得或对于消费之意义,尚有疑虑。所得一词,我们在上面已经下过定义。一期之消费支出,一定等于该期售与消费者之货品价值。于是问题是:何为消费购买者(consumer-purchaser)?任何划分消费购买者与投资购买者(investor-purchaser)之界线,只要合理,都一样可用,但一经选定,便须始终遵守。我们是否应当把购买汽车作为消费购买,把购买住宅作为投资购买,这类问题常常有人讨论,我也没有多少可补充。这个问题之答案,当然须看我们用何种界线来划分雇主与消费者。故设我们已经规定A 1 为一雇主从另一雇主手中所购货物之价值,则我们已经暗中把这问题解决了。因此,消费支出可以毫不含混地规定为∑(A-A 1 ),其中∑A为一期中之总售价,∑A 1 为该时期中雇主与雇主之间互相卖买之总值。以后为方便起见,我们将省去∑号,以A代表所有总售价,A 1 代表雇主与雇主之间互相卖买之总值。U代表全体雇主之总使用者成本。

所得与消费之意义既经规定,储蓄又为所得与消费之差,故储蓄之意义亦随之而定。因所得等于A-U,消费等于A-A 1 ,故储蓄等于A 1 -U.同样,净储蓄为净所得与消费之差,故等于A 1 -U-V.

由所得之定义,又可得本期(或当前)投资(current invest-ment)之定义。所谓本期投资,一定等于资本设备(由于本期生产活动)在本期中之价值增益(addition to the value of the equip-ment),这显然等于我之所谓储蓄,因为储蓄是一期之所得之并未作消费之用者。上面说过,在一期之中,由于生产活动之结果,雇主售得货款A,但为生产并出售A,其原有资本设备蒙受损失U,(U-A 1 )乃资本设备之价值损失(value-loss)。(U-A 1 )之负数,即A 1 -U,乃资本设备之价值增益——投资。换一种说法,在同一时期中,流为消费之用之产物,其价值A-A 1 ,A-U与A 1 -A 1 之差,即A 1 -U,乃资本设备因本期生产活动而得之价值增益——投资。同理,A 1 -U-V乃本期之净投资(net investment),换言之,即资本设备之价值之净增益,——如果资本账上不虞之得失不计,而只计及正常的,但不由于使用而起的资本耗损。

因此,虽然储蓄量是消费者消费行为之总结果,投资量是雇主投资行为之总结果,但二者必然相等,因为二者都等于所得减消费。而且此结论之由来,并不系乎所得之定义有什么特异,或有什么奥妙。只要大家同意:所得等于本期产品之价值,本期投资等于本期产品中未作消费之用者——那一部分产品之价值,储蓄等于所得减消费;只要大家同意这些用法(这些既与常识不悖,又与传统相符的用法),则投资与储蓄自然相等。总之,

所得=产品价值=消费+投资

储蓄=所得-消费

故储蓄=投资

故任何一组定义,只要满足上述条件,都会得同一结论。只有否认上述条件之一为真时,结论才会不同。

储蓄与投资之所以相等,乃是因为生产者与消费者,或生产者与资本设备购置者之间之交易,有双重性质。上面说过,生产者之产品售价减去使用者成本谓之所得;但整个产品不售于消费者,即售于其他雇主;每个雇主之本期投资,又等于其从其他雇主手中所购之设备,减去其自己的使用者成本。因之,就社会全体而论,所得超过消费部分(即我们所谓储蓄者),不能不与资本设备之价值增益(即我们所谓投资者)相同。净储蓄与纯投资之关系,亦复如此。事实上,储蓄是一个余数。投资决策与消费决策二者,决定所得。设投资决策得告实现,则或者消费削减,或者所得增大,二者必居其一。故投资行为本身,一定使得储蓄这个余数以同量增加。

当然,人们对于投资若干,储蓄若干所作决定,可能过于不正常,以致不能产生一个均衡价格,按此价格交易。在这种情形之下,产品既然不再有一个一定的市场价值,而价格又在零与无穷大之间,找不到一个静止点,故我们所用名词也不再适用。经验告诉我们,事实上并不如此。社会上有种种心理反应习惯,可以使得均衡实现,愿卖愿买之数量相等。产品有一个一定的市场价值,乃是货币所得有一个具体价值之必要条件,同时又是使储蓄者决定储蓄之总数,与投资者决定投资之总数——二者相等之充分条件。

要思路清楚,恐怕最好从决定消费与否着想,而不从决定储蓄与否着想,因为决定消费与否,或决定投资与否,的确是在个人控制范围之内。总所得与总储蓄二者,都是人们自由选择之结果,即选择消费与否以及投资与否之结果,二者都不能离开消费决定及投资决定而独立,而受另一组决策之支配。根据这个原则,故我们以后用消费倾向这个概念来替代储蓄倾向。 YMQIRdfqwT0wYleKEP+BFS5lI+eXb/6kYSLUtJCoODwH+m5EJqJgR3QxcTFtyP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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