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企业行为及其影响力的逐渐扩大,由此产生的环境保护、人权、腐败、劳工标准与工资差异等社会问题,都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出了必然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以来,人们对企业行为及其本质进行了深入的反思,并于20世纪末逐渐巩固了这样的认识,即“企业已不再被看作只是为拥有者创造利润和财富的工具,它还必须对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负责”,这种观念或认知“注定会改变人们对企业的看法、企业对自己的看法以及企业在21世纪社会中的位置”。
当今世界出现的这种对企业社会作用的新观念,是以下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第一,在和平发展已成为时代主题的当前,世界各国日益达成这样的共识:企业是现代社会中基本的和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第二,世界经济的全球化正使世界逐步形成统一的经济空间,而企业是这个空间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企业全球影响力而来的是企业的全球责任。
第三,现代信息科技的发展,使人们更多关注企业行为标准及经营战略,并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将企业行为交由公众监督。
第四,公众提升生活质量的诉求日益高涨,期望环境能得到保护,期望享受到作为人和劳动者的应有权利,期望人类的基本公平规则得到遵守,这就要求建立使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处于优势地位的群体能够帮助那些弱势群体脱离困境的机制。
受以上这些因素的影响,企业在社会中的作用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社会各界对企业的社会表现和社会回应进行着热烈的讨论,企业自身也在重新审视自己的价值观、经营方式,以及它们与周边环境相处的方式。这一切都促使我们重新认识企业的作用。
其一,企业不再被看作只是为股东创造财富的工具。企业是为整个社会创造财富的经济实体——不仅为企业家和股东谋取利润,而且要为必须公正地得到工资的员工、从税收中得到资金去发展公共福利事业的政府创造财富。企业要生产有益的产品,这些产品必须越来越安全,尽可能少地破坏环境,并能让人们长期受益。
其二,企业对更多的公众,而不只是对它们的拥有者和创立者负有责任。企业与它所在的社区,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与其面对的产业链和消费者群体日益广泛地发生着直接的联系。
其三,企业作为创造财富的主要工具,与社会的其他主体是共存共生的关系。这种企业的社会作用与传统观念是不同的。在传统观念下,“小而全、大而全”的企业肩负着沉重的社会负担,企业的慈善活动是建立在一种将穷人和富人分开以及富人对穷人施舍的基础之上的。而当今的企业是在获得产权保障和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前提下承担与其能力相适应的社会责任,企业慈善是建立在责任感与相应的经济绩效评估之上的。
其四,企业全新的社会作用将对治理方式产生重大影响。企业是用来创造财富的,企业需要确保它们是在负责任地创造财富,确保这一过程更多地造福整个社会。政府和社会也要共同营造一种保障机制和舆论导向,促使负责任的企业能够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声望。
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理论,是伴随着18世纪工业革命逐渐发展起来的。最早的企业理论,当数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国富论》(1776年)中大量论述的有关分工、价格、工资、利润等关涉企业管理的基本范畴。这之后,一直到19世纪40年代至50年代,才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司管理实践。事件的起因是一起交通事故。1841年10月5日,在美国一条连接马萨诸塞州和纽约州的西部铁路上,两列客车迎头相撞,造成近20人死伤的重大事故。一时舆论哗然,公众纷纷对铁路公司老板是否有能力领导和经营现代企业提出质疑。在马萨诸塞州议会的推动下,这个铁路公司进行了管理改革,老板交出了企业管理权,只从企业利润中获取红利,而选拔具有管理才能的专业人士从事企业经营与管理。这是美国第一家“全部由拿薪水的经理人员通过正式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 。这一做法是将企业资本所有者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分离、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的开创性改革,形成了所谓“经理制”,建立了各级责任制,从而在人类历史上、在企业管理领域中第一次实现了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由此可知,现代意义上的公司实践,正是在弥补由于社会责任管理缺失而导致的企业社会行为危害过程中,在社会批评、政府压力和法律约束的共同作用下诞生出来的。
企业是“集合生产要素,并在利润动机和承担风险条件下,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单位” 。生产要素理论既是经济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构成企业本质理论的基本前提。关于生产的要素,学界有二元论、三元论、四元论等不同认识。 其中,英国学者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提出“土地为财富之母,而劳动则为财富之父和能动的要素” 的重要论断,认为财富的最终源泉只能是土地与劳动,从而建立了生产要素的二元论学说。法国经济学家萨伊(Jean Baptiste Say)将“土地、劳动、资本”归结为生产的三个基本要素,认为能产生价值或扩大人类财富的因素“都是归因于劳动、资本和自然力这三者的作用和协力,其中以能耕种的土地为最重要的因素但不是唯一因素” ,这是关于生产要素三元论的系统表述。 在三要素的基础上,英国学者阿尔弗里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主张将“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要素从资本要素中分离出来,由此构建了生产要素的四元论。 零散的生产要素要转变为现实的生产力,必须有某种经济组织将其整合在一起,才能实现有序的生产,使之转化为社会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实现效用的增加和财富的增值。在社会发展的任何一个阶段,都有一种生产要素是最重要的和难以替代的,因此,掌握这种最重要生产要素供给的阶层往往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地位。在传统的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土地,主要的生产组织形式是家庭农场和作坊,掌握土地的地主阶级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工业革命以后,资本代替土地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资本家就在社会中起着主导作用。与此同时,社会化大生产必然要求社会化的经济组织成为生产活动的主要载体。因此,打破家庭农场和作坊樊篱的现代企业,就成为工业经济时代到来时组织各种要素进行生产的有效组织形式。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和科学技术的迅速进步,各工业生产部门所需要的专门技术知识越来越复杂,享有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士将在企业发展中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专业的技术团队和经营团队实际上成为企业的决策者。
企业作为现代社会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从创造的经济价值角度来看,一个国家的综合竞争力往往通过该国企业的竞争力表现出来。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的条件下,企业竞争力的强弱突出表现在其对利润的追逐能力上,利润是企业存在的初始理由和发展的动力来源。然而,企业是整体社会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必然与社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生广泛互动。互动过程中由于外部性问题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的道德风险行为,使得企业逐利行为与社会整体利益产生竞合关系。
企业行为外部性从经济学角度来讲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成本和收益超出了企业自身的边界而向外部‘溢出’” ,通俗点来理解是指企业对与其经营行为无直接关系的他人或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学者们根据外部性现象的表现形式、影响效果、产生领域、前提条件、稳定性、具体时空、方向性及根源等因素,将企业外部性细分为诸多门类 ,本书仅就其基本面向——正外部性(也称为正外部积极效应、外部经济)与负外部性(也称为负外部经济效应、外部不经济)进行分析。正外部性指的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周边社会受益的情况。企业的健康发展、致富能力的提升、生产效率的提高,不仅可以增加就业、贡献税收、促进地方经济繁荣,而且会拉动周边产业的发展,甚至起到区域内经济增长极的带动作用,这是企业为社会带来的效益。负外部性是企业将本应由自身承担的成本向外界转嫁的结果,最典型的如企业排污问题。企业理应自行解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或为污染处理付费,但是这样做会加大企业运营成本,如果企业未能自觉承担合理排污或损害赔偿义务,任意向外界排放生产生活废弃物,就等于将自身应负担的成本转移给了社会。一般情况下,正负外部性问题可以通过政府给予补贴或征税的方式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于是出现了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谁受益,谁投资”原则以及环境保护领域的“谁污染,谁治理”的政策。但完美的理论模型总会出现漏洞,其一,外部效应往往不是一方侵害另一方的单向问题,而具有相互性;其二,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双方通过自愿协商就可以产生资源配置的最佳效果,无须政府干预;其三,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需要通过各种政策手段和制度选择的成本收益权衡方能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这也是新制度经济学将外部性引入制度分析的原因所在。
除外部性问题以外,现代工业化社会的海量信息打破了经济人拥有完全信息的假设,现实生活中任何市场主体不可能占有完全的市场信息,在作为生产者的企业和绝大多数消费者之间,就出现了各种产品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加大了信息拥有方为牟取自身更大利益而使另一方利益受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现象的可能性,由此,社会必须为此付出更大代价。在新闻报道里频频出现的“苏丹红”“毒奶粉”“地沟油”“瘦肉精”“纸箱肉”等产品,虽可能在一时给某些企业增加利润,却对社会造成了不可逆的巨大危害。
信息不对称不仅发生在企业与外部社会之间,而且发生在企业与其内部员工之间,导致企业在经营决策、收入分配、管理体制和企业制度等方面出现了种种问题。以安全生产为例,国家法律和地方法规对生产的安全有详细的规定,但是管理当局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企业与内部员工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谈判权利不对等等诸多因素,为有些企业利用这些信息不对称与权利不对等,降低自身所应该遵循的安全标准留下空间。而安全生产标准的降低,所带来的恶果是显而易见的。近年来各地发生的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伤亡人数动辄以数十甚至以百计。这些事故多与企业违规操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不力有关。
企业追求利润是天经地义的,但由于外部性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企业行为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超过自身应有的边界,对社会、企业员工等利益相关者产生不利的影响。为了使企业的外部效应内部化,除了加强企业自身对社会责任的认知外,也要健全外部制度环境,加强社会舆论,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管。
这是一场源于企业自由与责任的讨论。现代社会企业可以自由地发展生产、提供服务,但这种自由不是与生俱来、天经地义的,是经过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漫长演变过程而逐步实现的。在重农抑商的古代社会,经商被认为是对共同体财富的破坏,商人的合法性遭到根本性的质疑和否定,此时的商人只有通过向教会或穷人捐钱来获得灵魂的救赎。即使发展到重商主义时期,商人也是国家主义的牺牲品,其作为国家积累财富的工具而丝毫没有个人财富的观念。资产阶级革命给商人提供了自由的空气,对个人独立性的呼吁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宣扬使得追逐利润成为一种天赋人权。尽管获得自由的同时也意味着要承担责任,但不同的是,此时的商人可以自由地承担责任,通过组织企业来承担责任,从而在历史的时空下真正地实现了个人人格向企业集体人格的转换,自由也在更广泛的领域内获得了其存在的价值。企业的产生与对企业行为的规制是同步进行的,作为公权力代表的政府通过制定法律,对企业行为实现强制性约束;而社会公众通过舆论与道德话语,给企业行为设定了不可逾越的界限。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企业行为在更广阔的时空下发挥作用,也更广泛地影响着国家和社会的方方面面,企业行为开始跨越国界,而对企业行为的要求和规制也不再局限于一国疆域,单个民族国家的主权让渡出现了两种形式:向上转移(政府权力向超国家的国际组织)和向下转移(中央政府的权力向地方政府、集团、区域组织甚至跨国公司转移)。这并不是对国家主权的挑战,而说明了更深层面的一个问题:对企业行为的规制和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已经成为全世界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这个过程不仅需要企业参与、政府参与,更需要最广泛的社会公众的参与。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这样几个场景。
民族地区资源富集,落户企业多以资源型企业为主。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煤鸿骏公司”)主营电解铝生产和供热业务,属于重污染行业,主要污染物有工业废气、废水和废渣。自2007年起,霍煤鸿骏公司在生产电解铝的过程中,排放氟化物超标,导致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阿日昆都楞镇周边下风地区的牛羊因患“异牙病”大量死亡。据不完全统计,阿日昆都楞镇牲畜发病户共583户,牲畜死亡4万余头,有些牧民也患上了“斑状齿”等怪病,严重影响了当地数十平方公里农牧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牲畜的大量死亡给当地牧民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的损失,多年来,当地牧民通过到各级政府反映、上访,并邀请非政府组织(NGO)、学者、媒体记者和法律人士介入调查取证,尝试合法维权。这些努力并非毫无进展,国家环保部和当地环保部门都对该企业进行过相应的处罚,当地政府也承诺对该镇居民进行生态移民并予以补偿,但处罚和补偿远远不足以弥补损失。更令人担忧的是,污染仍在继续。从该污染案例可以看出,企业管理层更多关注的是生产效益,而未将防治由企业生产导致的环境污染纳入工作重点,上级机关和监管部门工作不力纵容了企业对环境保护的忽视,污染的严重程度与依法处罚以及补偿力度的失衡严重制约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效,从而形成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治理困局。在利润面前,企业的社会责任缺失是问题的症结所在。2011年发生在锡林郭勒盟的“511”“515”恶性刑事案件是群众不满企业污染而暴力维权的典型案例 ,污染如果不予以制止,损害的不仅仅是当地生态和民众生活,长此以往,必然成为影响当地民族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
2008年被视为中国慈善元年,在冰灾和地震等自然灾害面前,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各界创造了超过1000亿元的捐赠奇迹。但是,在豪华的“捐赠秀”之后,捐赠款项的到账率极低。截至2008年6月19日,“谷歌承诺捐助1700万元,实际捐助500万元;诺基亚承诺捐助3500万元,实际捐助1600万元……”,与此类似,“1998年洪灾6亿元捐款一半未到位,2008年初雪灾1.06亿元捐款实际到账7383万元”。 不仅如此,平常年份的到账率更低,仅为7%。 当前,“诺而不捐”“多说少捐”的慈善捐赠乱象并未在舆论和公众压力下止步,反而呈现层出不穷的态势。企业社会责任反映着社会对企业的伦理期待,但完备运作程序和完善法律机制的缺位使得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缺乏制度支撑。从现行捐赠模式和体制来看,基金会通过承诺相应的“回报”来筹集资金,企业希望通过资助知名度很高的非政府组织(NGO)实现市场推广、提高社会声誉。这不仅反映了NGO的功能错位,也反映着我国慈善配套政策的不完善。或许我们需要加强企业责任担当的法律支撑,才能打通慈善的制度化通道。
作为“世界工厂”和“制造大国”,中国历来占有大量工业产品市场份额,基于廉价劳动力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已经濒临极限,作为以制造业为国力源泉的我国来说,由“世界工厂”向“制造强国”转变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命脉,对国家发展和人民福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飞速发展的转型时期,一方面,由于传统文化的积弊、多元价值观的冲突,企业家们尚未建立起新的财富观,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和限度缺乏理性认识,对企业履责行为与经济效益的良性互动认知不足。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不健全,一些企业唯利是图,随意将其负外部性转嫁给社会,放任自身不负责任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损害。当前,在中国社会经济的改革与转型升级过程中,无论是经济新常态下的主动调整,还是环境资源、人口等红利流失的倒逼,都对企业践行社会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并强调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进一步规范了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权利与责任。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书展开了论述。事实上,随着研究的深入,笔者逐渐发现,企业社会责任远不是个法律问题,它是关系到企业本质、企业治理和企业社会功能的根本问题。传统的企业理论将企业价值最大化或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单一目标,其暗含的假设条件是相关的社会成本(外部性问题)可以忽略不计,或者可以被定价由企业支付。事实上,股东对企业的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仅具有理论意义。作为一种社会机构,企业存在的目的并不只是获取利润,资本是企业生产要素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不是唯一因素,除资本之外,企业的生产要素还包括其他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这些资源不只是被企业占有和利用,而且是基于契约关系由企业和其所在的环境共享。由此,企业与其所处的环境唇齿相依,考虑到投资风险的因素,强调社会责任并不必然达至企业在商业上的成功,但对社会责任风险的无知或有意忽视,可能会导致企业行为与其财务目标背道而驰。
从这个角度看,企业从来都不是自我运营的封闭系统,企业治理也不只涉及股东和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安排,而是代表各种生产要素的各方面主体与企业以及企业中的部门、群体和个人之间的多重契约关系。由于各方主体与企业的联结方式及其侧重点不一致,其所面临的投资风险也不尽一致,由此带来的风险防控机制也就出现了多元样态。因此,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除了内部治理结构(董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和资本市场外部治理机制(如股权并购、市场监管等)以外,企业的治理还需要社会监督治理机制来保障企业的各种生产要素和投资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企业行为与制度约束关联性的探究涉及各个学科分类和实务领域,本书在理论阐释的基础上,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和观察视角引入民族地区,重点从被学界所忽视的民族地区企业行为的制度约束方面切入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以期更好地发挥企业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进程中的作用,以及在此过程中,通过企业、政府与社会的互动,推动包括企业治理在内的民族地区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民族地区企业来说,除了一般法律和制度规制外,不可忽视的是作为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法律的民族区域自治的约束,这是考察民族地区企业社会责任不可忽视的制度维度。从制度约束角度考察民族地区企业的社会责任表现,能够更好地把握影响社会责任理念和行动的制度因素,进而从组织与制度互动的角度为制度的坚持和完善提供理论与实践依据。
顾名思义,民族地区是指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民族地区的界定有两种路径。
一种是统计学意义上的“民族八省区”,即包括内蒙古、新疆、西藏、广西、宁夏等5个自治区和云南、贵州、青海等3个多民族省,国家统计局、中国民族统计年鉴、国家民族经济发展司等单位统计民族地区数据时一般指民族八省区的数据。
一种是行政建制意义上的民族自治地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据此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的一个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按照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区域面积的大小,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截至目前,我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鉴于中国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宪法》规定通过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1993年,我国颁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以保障民族乡制度的实施。截至目前,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共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10个建有民族乡。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
根据论述需要,本书所指民族地区将上述两种解释方法相结合,既包括统计学和宏观意义上的民族八省区,也包括行政区划意义上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在内的所有民族自治地方,特此说明。
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联系中的和谐、友好、协调、联合”,是“为了共同的利益和目标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的联合”。
民族团结是中国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也是中国民族政策的核心内容。各民族平等的联合与团结是实现国家统一、社会稳定、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前提和保证。党和国家始终将民族团结与国家、民族、人民的前途命运和根本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新中国的成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实现各民族的真正平等和紧密团结创造了根本前提。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努力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民族歧视和民族隔阂,消除一切不利于民族团结的因素,坚定不移地维护民族团结,努力实现各民族团结奋斗与繁荣发展。我国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巩固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是民族团结的制度基础。国家始终坚持将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从政策、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支持民族地区发展,为民族团结奠定物质基础。国家通过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使得民族团结观念深入人心。国家注重用法律手段处置影响民族团结的矛盾和问题,建立了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长效机制和应急预案,在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的轨道下增进民族团结。
20世纪以来兴起于欧美的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既是运用多学科方法界定的一个重要学术概念,也是建构企业与社会和谐关系的一种基本思想。作为学术概念,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有着多维向度,对这一概念的界定,即使是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倡导者中也未能达成一致。作为观念体系,企业社会责任既包含着人们对企业性质和作用的重新思考,也因其挑战传统而备受责难。本书在倡导企业社会责任的立场上讨论其内涵与外延,旨在通过对国内外具有代表性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进行回顾和检视,发掘企业社会责任应有之义,寻求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的恰当表达。
(1)将企业社会责任直接等同于企业利润最大化
这部分学者认为,包括企业在内的每一个经济个体实现利润最大化,必然达至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只要企业尽自身所能追求利润最大化,就是践行了其对社会的责任。管理学家德鲁克较早提出这种观点。他指出:“牟取利润是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个责任是绝对的,是不可放弃的。”同时,私益和公益是可以自动调和的,在此意义上,“私益和公益是一致的” 。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是持这种观点的另一位代表学者。在他的《资本主义与自由》和《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其利润》等经世著述中,他一方面对本来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大加挞伐,将其斥为“一种极具颠覆性的学说”,另一方面又指出,“在自由经济中,企业有且仅有一个社会责任……那就是要使用其资源并从事经营活动以增加利润”。
(2)内涵式定义
这部分学者通过概念内涵的抽象来界定企业社会责任,往往从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入手,认为企业在经营决策中需要认真考虑企业行为对社会的影响,肩负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和职责。鲍恩最早提出了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所期望的目标和价值观来制定政策、进行决策”。 哈罗德·孔茨(Harold Koontz)和海因茨·韦里克(Heinz Weihrich)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应该认真地考虑企业的一举一动对社会的影响” 。加雷恩·琼斯(Gareth Jones)等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管理者在做出培育、保护、提高、促进利益相关者乃至全社会福利的决定时,所肩负的义务和职责” 。科克(P.Kok)等人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一种义务,即“企业应该以一种有利于社会的方式使用它的资源,站在作为社会的一个成员的立场,尽可能地考虑社会及增进社会福利” 。
(3)外延式定义
与内涵式定义不同,一些学者或机构通过外延的扩展来定义企业社会责任,将其具体化为企业对社会负责的一系列行为或任务。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的定义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在1971年6月发表的《商业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中,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列举了58种旨在促进社会进步的行为,并要求公司付诸实施。这些行为涉及十个方面的内容,即:①经济增长与效率;②教育;③用工与培训;④公民权与机会均等;⑤城市改建与开发;⑥污染防治;⑦资源保护与再生;⑧文化与艺术;⑨医疗服务;⑩对政府的支持。 报告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视为企业长期生存和发展的手段,指出:“作为一种具有永续性的机构,大型公司正在寻求诸如生存、发展等长期目标,并且这些长期目标已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接受。一度被视为并非唯一但也占有绝对优势地位的利润目标,现在则更倾向于被看成一种实现更宏大的企业目标的手段和强劲的推动力。因此,现代经理们随时放弃短期盈利以换取公司的实质性改善,有助于公司长期的、有利可图的发展。” 这种概括主要关注企业责任的社会方面而非经济方面,已经不同于传统的将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目标的观点。然而通过将企业经济责任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而建立一种企业对包括股东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负责的企业社会责任框架,实际上已经成为一个泛企业社会责任概念。
(4)在“企业责任”概念下把握“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以詹姆斯·布鲁默(James J.Brummer)为代表,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往往在“企业责任”概念之下,通过对比各类企业责任来揭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在这里,企业责任被划分为四种,即企业经济责任、企业法律责任、企业道德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经济责任是企业所负有的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责任,企业法律责任是法律所明定的企业义务。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责任不同在于,后者关注的主要是与企业有着最直接利害关系的股东;而前者强调的是更为广泛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愿望。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法律责任的区别在于,前者并不一定如后者那样直接规定于法律之中。企业道德责任必须立足企业(及其领导者)对企业行为的实际效果与风险的充分理解能力上。企业道德责任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差别在于,企业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某个集团或社会公众的期望而形成的,此等期望可能与社会的道德观点有着惊人的一致,但又并非总是如此。 因此,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传统和固有的责任,企业要服务的利益不仅包括股东利益,还包括更广泛领域的社会利益。这些界定使得本来就纷繁复杂的企业社会责任更加难以定义,四种企业相关责任之间的逻辑关系也显得较为混乱。
(5)以企业社会责任涵盖各种企业责任的概念模型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寄希望于企业履行的义务,社会不仅要求企业完成其经济使命,而且期望企业能够遵纪守法、恪守道德、践行公益。在对企业社会责任做出总括定义之后,学者们更多地致力于社会责任的操作层面,着重讨论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延结构及其逻辑关系,并形成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利益相关者理论模型、三重底线理论模型和金字塔模型。
弗里曼(R.E.Freeman)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广义概念,“一个组织里的利益相关者是可以一想到组织目标的实现或受其实现影响的群体或个人”,并从所有权、经济依赖和社会利益三个角度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 克拉克森对利益相关者做了两类划分:一是根据利益相关者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是否自愿向企业提供物质和非物质资本,区分为自愿利益相关者和非自愿利益相关者;二是根据与企业关联程度,区分为首要利益相关者和次要利益相关者。 为克服上述定性方式的模糊性,罗纳德·米切尔(Ronald K.Mitchell)根据合法性、权力性和紧急性三个维度将利益相关者区分为三种类型:确定的利益相关者(三个维度同时为“是”,如股东、员工、顾客等)、预期的利益相关者(任意两个维度同时为“是”,如政府)和潜在的利益相关者(仅在一个维度为“是”,如环境保护团体)。
三重底线概念最初由英国学者约翰·埃尔金顿(John Elkington)提出,三重底线理论框架包括三个部分:社会底线、环境底线和财务底线,分别与民众、星球和利润相对应。其中,财务底线并不完全等同于传统的“盈利”,而是要综合考虑各利益相关者的收支平衡。因此,三重底线理论“并非传统的盈利底线加上企业的社会影响和环境考虑,而是从整个社会的层面来考虑企业运营所造成的影响” 。由此,企业社会责任可以分为经济责任、环境责任和社会责任三个部分。
金字塔模型由美国学者卡罗尔(Archie B.Carroll)创立。卡罗尔提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的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可自主决定履行与否的责任(即慈善责任)的总称 ,“只有力争营利、遵守法度、重视伦理并乐善好施的企业,方可称为真正对社会负责的企业” 。1991年,卡罗尔对上述定义进行修正,并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金字塔模型。 在他看来,企业社会责任所包含的四个层面的责任有着不同的位阶,首先是经济责任,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利润创造是最基本的责任;其次是法律责任,是遵守法律和经济运行规则的责任,是“规范化的道德”;再次是道德责任,即尊重其他利益相关者权利的责任,包括职工、股东、社区或其他权利人对企业的期待与规范;最后是慈善责任,即企业开展有利于社会的慈善活动的责任。这种观点中包含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有关内容,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其内涵的不同层次和范围,成为西方学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经典定义。但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道德责任与慈善责任界限的模糊性使其在操作层面遭遇困境。
(1)袁家方在《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定义
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争取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的同时,面对社会需要和各种社会问题,为维护国家、社会和人类的根本利益,必须承担的义务。所谓的责任,属于广义的社会学范畴,而不是法律或法学意义上对违法行为所追究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2)刘俊海在《公司的社会责任》中的定义
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包括员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家公约》中规定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也包括自然人之外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3)刘连煜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社会责任》中的定义
公司社会责任者,乃指营利性的公司,与其决策机关确认某一事项为社会上多数人所希望后,该营利性公司便应放弃营利之意图,俾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之期望。
(4)卢代富在《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中的定义
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乃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5)科研机构提出的社会责任理论框架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于2009年发布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编制指南(CASS-CSR 1.0)》,在传统的“三重底线”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基础上,构建了一个“以责任管理为核心、以市场责任为基石,以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为两翼的‘四位一体’模型。” 这一模型突出了责任管理的重要性,打破了国际通行的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的初始划分,将客户责任、股东责任和伙伴责任重新组合为市场责任,以社会责任涵盖政府责任、员工责任和社区责任,充分考虑行业性质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结构更加平衡,各部分边界清晰,易于识别和操作。目前,指南已经更新至China-CSR4.0,成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中国本土标准,进一步提升指南的国际性、包容性和引领性。 此外,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和上海交通大学企业法务研究中心联合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四层次理论,即:自我责任、行业责任、社区责任、国家责任,这四个层次层层递进,充分考虑到不同发展阶段企业履责的差异性,可以作为我们理解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参考框架。
上文中,认为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最大化利润的观点,实际上是以亚当·斯密式的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一语所做的注解,与古典自由经济思想一脉相承。这一观点虽然在形式上讨论企业社会责任,但从根本上对企业社会责任持拒绝和否认态度。
在使用内涵式定义时,学者们更多关注的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构成要件,尽管这些构成要件对“企业社会责任”本质属性的揭示有着直接的意义,但其概念因模糊、不可识别等问题经常遭受质疑和诟病。
外延式定义有助于为企业提供行动上的指导,但也存在适应性较弱的缺陷。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是变化着的,社会对企业的期望随时间和环境的变化会不断改变,因此,仅仅列举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并不能提供合适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内部结构的概念模型是将企业社会责任引入实践的重要尝试。尽管布鲁默和卡罗尔等人在对相关概念的比较中,未能对于各种概念之间的界限做出清晰的划分,学界对具体界定方式仍然存在分歧,但以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识别方式判断利益相关者已经是学界共识。
国内学者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基本延续了国外的研究路径,袁家方、刘连煜重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社会问题的应对和对社会利益的保护,卢代富将经济责任排除在社会责任之外,刘俊海则采取企业社会责任涵盖多层次企业责任的方式进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和上海交通大学企业法务研究中心提出的操作层面的概念框架,为本书研究提供重要参考。
尽管众多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做出了努力,但仍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一词并没有被很好地定义。反对的观点主要包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含糊和不明了”的概念 ,它“缺乏理论综合和实证证实” ,容易受主观价值判断影响 。从国内外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定义中可以发现,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客观要求已得到了广泛的认同,但就其概念而言,还远没有达到统一的地步。从内涵和外延着手的两种界定方法都有各自的缺陷,单一方法并不能很好揭示企业社会责任的应有之义。
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涵,且“依社会寄予企业的新的期望而于实际中进行不断调试” 。因此,理论界至今仍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本书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拟包含以下三个子问题。
(1)“企业”和“责任”的特定内涵
什么是企业?现代企业理论对企业这一概念并未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弗里德曼认为企业是以谋取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法人(或公司),德鲁克则认为企业是以自身生存与发展为目标的集团。科斯在其名著《企业的性质》中将企业定位为一种交易费用最节省的产权制度安排。在英美等国,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是针对作为企业的公司,特别是大型股份有限公司规模不断膨胀以及由此所产生的道德风险等现实状况而形成的,故企业社会责任在这些国家经常被具体化为公司社会责任。
《辞海》给企业所下的定义是:企业是从事商品和劳务的生产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包括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商业企业等类型。 据此,我国学者对企业的定义达成了初步共识,即:企业是依法设立,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经济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本书所要讨论的企业社会责任中的企业特指营利性企业,具体化为各种商事企业。至于非营利性企业,它们的基本使命和最高宗旨就是提高社会公益,其承担社会责任是不言自明的。在具体的行文中,将选择几种典型的企业类别进行讨论,包括:国有企业、跨国公司、民营企业(包括中小型企业)。
本书中一直使用“责任”这个概念。责任在英文中对应的是“Responsibility”,包含两层意思:一是一种尽责的品质与状态,多对应道德、法律与精神上的尽责;二是一种具体负担的状态。由此,我们将责任理解为:责任是有胜任能力的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应承受的义务,以及对自己选择的不良行为所承担的后果。从企业层面认识责任,不仅要了解规制企业行为的相关法律,而且要结合“道德”来理解。道德通常指用来明辨是非的规则或原则;道德感是企业应具备的基本品质,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但是,企业在法律和经济上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后,还应承担对社会有利的长期目标与义务,这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完整内容。由此,责任已经包含了一般意义上的企业道德,企业责任比道德范畴更大,责任感是基于道德感之上的一种自觉、积极行动的过程。
参照上文卡罗尔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分类,我们不难发现: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慈善责任存在范围交叉的现象,难以清晰界定,不妨将这四种责任归纳为两个层次的社会责任。第一层次是初级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也就是法定范围以内的社会责任,包括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第二层次是高级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就是法定范围以外的社会责任,包括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初级层次体现的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他律层次,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层次,反映了社会对企业的基本要求;高级层次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现的是企业社会责任的自律层次,是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层次,反映的是社会对企业的期望。也就是说,企业社会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两个方面。其中法律责任是法定的且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义务,这种义务在法律中不仅有具体的内容和履行上的要求,而且对于拒不履行或怠于行使的行为也有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和相应的法律救济,因此它实际上是对企业的“硬约束”。而道德责任更多的是道德义务,是未经法定化、由企业自愿履行、以国家强制力以外的力量作为其履行保障的义务。道德义务被定义为“召唤”,即号召人们以一种对社会负责的方式发挥自己的潜力,充分施展自己的创造才能 ,因此它是对企业的一种“软约束”。所以,本书所说的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是正式的制度安排和非制度安排的统一体。
首先,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企业的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具体内容会发生变化。这是因为,企业行为对社会影响作用的性质、范围和程度会因社会形态的不同而发生变化,社会对企业的期望也必然随之发生变化。过去可以接受的道德标准,可能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成为一种偏差和误导,甚至需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流动性”决定了在具体的历史时期讨论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必然会出现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重合。例如19世纪中期,一个普遍的商业惯例就是通过低于成本销售来排挤竞争者,等到竞争者被排挤出市场后,再大幅度提高售价。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种行为被视为违反道德的行为,各国也纷纷通过立法确认其为不法行为。
其次,一项具体的企业社会责任往往包括了企业的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两个方面的内容。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之间其实“只有一种遥远而直接的关系” 。例如,环境保护是企业的一项具体的社会责任。一方面,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标准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这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企业依照比环境保护法的要求更为严格的标准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这就是企业的道德义务,如果企业做不到,将会受到社会公众的谴责。
由此得出结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前提下所应担负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总和,是正式的制度安排和非制度安排的统一体。在相当程度上,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其界定标准更受所在国家的法律、文化、社会发展状况的影响,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然而,企业作为在社会中生存和运作的经济实体,除了资本和机器这些客观的物质载体外,更多的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存在,首先反映在与它直接相关的员工以及他们的家庭和企业的关系上;其次企业的经营状况、管理模式和战略也直接影响到其所在地的社会发展、政策措施、法律治理以及生活方式和心理状态。企业与社会的这种紧密联系又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前提。
(2)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
在明确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涵之后,我们还需要确定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延。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本身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表现出一种变动性,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外延也无统一的界定。一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包括以下几项非周延内容 。
①股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股东的关系事实上是企业与投资者的关系,这是企业内部关系中最主要的内容。古典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主要是为股东利益服务的,它的首要职责是股东利益的最大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投资的方式越来越多元化。人们投资的方式由原来的单一货币投资转向股票、债券、基金和保险——投资股票直接成为企业股东,投资各种债券、基金和保险成为间接的股东。在现代社会,股东的队伍越来越大,遍布社会的各个职业和领域,企业与股东的关系渐渐演变为企业与社会的关系,企业对股东的责任也具有了社会性。但是,企业对股东的责任和一般的社会责任不同,它通过以下特有的方式发挥作用。
第一,企业对股东最基本的责任是对法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的尊重。法律的规定是每一个企业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企业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侵犯了股东的权益,就是对股东严重的不负责任。
第二,企业要对股东的资金安全和收益负主要责任。投资人把资本托付给企业,希望获得丰厚的回报,企业不得拿股东的资金或技术去做违法的、不道德的事情,企业所从事的任何投资必须以能给股东带来利润为基本前提。
第三,企业有义务向股东提供真实的经营和投资方面的信息,企业向股东提供信息的渠道主要有财务报表、社会责任报告等。由此投资人可以了解到企业的经营品种、经营业绩、市盈率、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等情况。公司必须保证公布的信息是真实的、可靠的,任何瞒报、谎报企业信息,欺骗股东的行为都是不道德的,企业对此要负道德和法律双重责任。
②员工
企业与员工之间最基本的关系是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的经济关系,除此之外还有一定的法律关系和道德关系。经济关系就是劳动和雇佣关系;法律关系是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定;道德关系是在肯定经济和法律关系的前提下,揭示企业与员工之间相互尊重和相互信任的关系。另外,企业对员工的自我发展和完善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为员工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是企业的首要责任。员工为企业工作是为了获得报酬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但是,企业不应以为员工提供工作为由而忽视对员工的生命和健康的保障。很多工作对员工的身体健康有伤害,如化工、采矿和深海作业,对于工作本身固有的伤害,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另外,工作环境的安排也必须符合健康标准,工人不得在阴暗潮湿的环境下长期作业,工作间要通风透气等,这些都是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的基本标准。
第二,企业要为员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晋升和接受培训的机会。企业为员工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在职业选择上要反对各种各样的歧视。企业要为不同性别、年龄、民族、肤色和信仰的员工提供平等的职业晋升机会,不得人为限制。在接受培训方面,企业要为员工创造良好的条件,使员工在为企业工作的同时有机会实现自我发展和完善。
第三,企业为员工提供民主参与企业管理的渠道,为员工提供自我管理企业的机会。员工在企业中虽然处于劳动者、被管理者的地位,但是劳动者一样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对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企业的未来发展等重大问题有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③连锁供应系统中的利害关系人:消费者、债权人、供应商等
连锁供应系统是指一个产品从创造到重新利用、再加工,直到最终的处置阶段以及在这整个过程中对所有资源的管理。连锁供应系统包括商品和服务的供应,所以企业不但要依赖供应商,而且要依赖客户。就像安全问题对于员工的重要性一样,客户的安全也是企业必须关心的问题。客户,主要是消费者,是企业产品的接受者和使用者,其生活水平的高低决定了企业所提供产品的品种、质量、价格等。消费者的分散性、求偿能力的局限性以及现代科技的发达所导致的产品缺陷的隐蔽性,使得消费者在客观上处于一种社会弱势的地位。鉴于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倡导者们都将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视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醒企业充分尊重消费者的权益和要求。
我们注意到,近年来的各种媒体报道中,精神赔偿案件与日俱增。精神赔偿案件反映的是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利益上的冲突与认识上的分歧。成熟的市场经济社会又被称为消费者社会或消费者主权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法治化进程的试金石。但就我国目前的状况而言,与财大气粗的商家相比,消费者基本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无论是生产商还是销售商,他们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服务、真实全面及时的消费信息” 。
④社区
企业与其所在的社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企业给社区经济带来繁荣,但也使社区成为污染等由企业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的最大或最直接的受害者。这意味着企业应对其所在的社区承担某些特殊的责任。近年来,西方国家也将此类责任列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内容之一,要求企业积极参与并资助社会公益事业和公共工程项目建设,协调好自身与社区内各方面的关系。
⑤环境
进入20世纪以来,工业化、机械化的飞速发展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环境的污染、土壤的沙化、奇缺物种的减少,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心、重视,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人类面临的迫切而严峻的问题。企业在环境污染中扮演了主要角色,因而,企业在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3)本书的几点说明
①企业社会责任还是公司社会责任?
这涉及对本书的核心词汇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的翻译问题。笔者认为,企业是公司的上位概念,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下,公司这种企业形态更为普遍,规模和影响力也更大。但在中国,公司制还在建立中,作为公司的企业还只是一部分,并不能因此否定其他企业如合伙企业、独资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不仅指公司制企业或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而且指所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中国的具体境况下,使用“公司的社会责任”概念,容易被“误会为这一社会责任制只是针对公司制企业或跨国公司而言的” 。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并不以企业能力为依据,只是不同能力的企业承担不同层次的社会责任 ,这一点在下文会有详细论述。
②责任还是义务?
“责任”和“义务”是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分的两个概念,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义务是第一性的,而责任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义务,通常是指违反了义务而引起新的义务,是第二性的。在不同的语言环境里,关于“责任”一词的解释也不尽相同。在西方宗教伦理中责任用于接受或拒绝上帝的召唤。“人行善就是指他是充当上帝召唤而负责任的人……就我们回答上帝对我们的启示而言,我们的行为是自由的……因此人的善总是在于责任”。 在中西方语境中,“责任”的含义都相当模糊且有歧义,因而导致了对企业社会责任内涵的理解出现纷争。在现代汉语中,“责任”一词有三个相互联系的基本语义:分内应做的事;特定的人对特定的事项负有积极的助长义务;因没有做好分内之事或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前两种责任被称为“积极责任”,后一种责任被称为“消极责任”。 社会对企业的要求不仅仅局限于违反义务要承担法律上的否定性后果,更重要的是要求其做好分内之事和增强对社会利益的积极促进作用。按照法学意义上的解释,“责任”一词包含两方面的语义:一是关系责任,二是方式责任。前者指一方主体基于他方主体的某种关系而负有的责任,这种责任实际上就是义务;后者为负有关系责任(即义务)的主体不履行其关系责任所应承担的否定性后果。
考察企业社会责任的本义,是企业基于与利益相关者的某种联系而应主动承担的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责任,其实质更接近于义务。正如刘俊海在其著作《公司的社会责任》一书中指出,将公司社会责任表述为公司社会义务的概念更严谨些。但因企业社会责任的提法已约定俗成,本书也不作更改。
行文至此,也许有人会问,既然企业社会责任可以细分为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那么对于法律责任可以由劳动法、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法等相关法律或专门立法来明确它的具体内容,而对于道德责任则属于企业“自由裁量”的范围,这些内容也是很多企业在过去的经营中所一直关注的。何必又要创造出企业社会责任这一看似新鲜的用语来探讨一个新瓶旧酒的话题呢?
本书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与传统的企业遵守法律、热心公益等行为是有区别的,并非毫无新意。首先,企业社会责任的用语里凝结了通过“法令遵守、产品伦理、消费者满意度提升、环境对策、职工培育的强化、社区贡献”等一系列行动来提升企业竞争力的思想。上述这些行为,虽然之前也零散地存在于一些企业的实践中,但大多是作为企业的经营成本存在的。而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意味着通过政府、非政府组织、消费者、员工等对企业的监督而促进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也意味着企业可以抓住上述团体对自身行为监督的机会,提升其社会评价,从而在消费者购买选择和员工就业选择时占据优势。如此而言,对于企业来说,是否承担社会责任已成为影响其业绩,以至于影响其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因素。谁更好地践行社会责任,谁就可能在竞争中领先一步,这种从过去单纯以经济价值到现在综合了社会价值、人类价值来评价一个企业优劣的变化,不可不谓是一种社会的进步。其次,企业社会责任并非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简单相加。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法律义务在具有惩戒可能性的同时,也具有积极的倡导作用。企业应遵守法律规定的各种标准,如产品质量标准、排污标准、用工标准等,并应力争制定并执行高于相应强制标准的标准。法律力求企业将外在的强制性规定内化为企业行为准则,以减少社会利益受损的可能性。正如上文所说,企业社会责任是个动态概念,是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不断融合、互相渗透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