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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企业社会责任理念与多民族国家民族关系调适

一 民族国家时代的企业发展与地区发展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欧洲大陆现代国家的形成过程为样本阐述了现代主权国家的形成机制,认为,“日益明显日益自觉地建立民族国家的趋向,成为中世纪进步的最重要杠杆之一” 。作为“欧洲占统治地位的正常政治组织”,民族国家成为“建立各民族协调的国际合作的必要先决条件” 。从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趋同的角度看,民族国家“无疑是保证资本主义发展的最好的条件”,其对于整个西欧,甚至整个世界都是“资本主义时期典型的正常的国家形式” ,其作为“资本主义发展中的一个必经阶段”,以及“资本主义的一定阶段上发展生产力所必须的基础” ,被理论建构为“世界历史经验中的通例”。

西欧是最早建立资本主义生产秩序和现代国家制度的区域,也是民族国家建构模型的最早实践者。资产阶级革命和民族国家的建立,对欧洲传统帝制形成了猛烈的冲击。在资本的推动下西欧新兴强国重新瓜分世界的强烈冲动和帝国范围内日益激烈的民族解放运动是摧毁欧洲传统帝国的两大重要因素。20世纪初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和俄国十月革命瓦解了欧洲的帝国体制,建立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苏联,并在中、东欧地区形成了一批民族国家。这些国家建立在列强瓜分统治的领土上,民族国家体制的建立没有给他们带来独立自主的发展空间,却因为套用“一族一国”的建国模式而陷入了种族、民族、宗教交织的混乱局面。据统计,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中、东欧地区,“有1680多万人成为脱离民族母体而置于其他民族为主体的国家统治之下的少数民族” 。与此同时,从欧洲扩展至亚非拉美地区的民族解放运动也几乎无一例外地奉行了国家的单一民族化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尽管存在意识形态、种族和民族构成等多重差别,但都自觉声称为“民族国家”。我们承认民族国家是一种现代法律存在,但无法忽视其首先作为一种政治单元和地方性文明形态,一个法律拟制的地缘性文化与政治实体,经由资本的全球化运作、军事殖民扩张以及制度和文化的全世界推广,而逐渐成为一种“普遍主义的法权建构和形式主义的法制安排” 的历史过程。至此,民族国家成为现代主权国家的同义词,即是“遵循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国民整合等基本准则,通过国家的力量(包括统一的公民身份、国语或国家通用语言、教育体制、经济生活,乃至国旗、国徽、国歌、国家博物馆等标志、象征等)来实现国民凝聚和民族认同的现代国家”

20世纪末期以来,随着冷战的结束,世界范围的政治对抗逐渐被经济合作所取代,世界局势总体趋向缓和,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在新科技革命的推动下,跨国经济的增长以及共同的发展问题促使世界各国深入地交流、沟通与合作,全球化进程骤然加快。作为一种集经济、政治、文化于一体的综合现象与过程,全球化既是世界快速发展的新引擎,又是“一体化与分裂化”“单一化与多样化”“集中化与分散化”“国际化与本土化”并存的矛盾体, 其对世界经济与政治的影响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全球化不仅以亚当·斯密式的资本主义将世界裹挟进全球体系,而且使人类政治过程的重心由统治走向治理,并越来越多地关注于全球治理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关联性。全球化时代的全球治理使得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不能完全脱离外部世界而独立存在,任何社会公共问题的解决都借由全球性的经济、政治与文化联系而为世界所关注。

当今世界仍处于民族国家时代,每个国家即便是成分复杂的多民族国家,都对国民具有一种天然的“族性规约” ,进行着以同质化为目标的民族建设与国家建构。民族问题作为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既与民族现象产生以来的全人类历史相伴相生,对民族问题的认识和解决又受制于所处的时代背景、社会制度和社会环境。当前,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认识中国的一切问题,包括民族问题都要基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不发达的社会主义,我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又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初级阶段的更低层次”,因此,发展问题仍是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的主要根源和表现。

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不仅表现在区域间的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而且突出地体现在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利益冲突。资源富集是民族地区的天然优势,但在资源开发中围绕着价格、税费、补偿等问题又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外来企业与地方、东西部不同地域、当地民众与企业及政府之间等不同的利益环节。在多重的利益博弈格局中,作为资源所在地的民族自治地方及其当地民众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不仅没有在资源开发中得到应有的利益份额、回馈与补偿,而且其传统文化承受着基于发展需要和资源开发引致的严重冲击。企业发展造成资源所在地的环境污染、生态恶化,更是引发了当地社会的普遍焦虑。 基于均衡利益分配的诉求导致的矛盾冲突产生于民族地区及其当地少数民族与外来企业之间,民族地区及当地民众往往凭借维护民族权益这一道德高点和法制高点来争取自身利益,境内外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人士也通过这些问题来向国家施压。由此,民族地区的区域发展和企业发展不仅具有经济效应,还有很深的政治效应和社会效应。民族问题的核心是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民族关系的核心是民族在其生存和发展过程中与其他民族的关系。当各民族被市场经济和现代化的潮流冲挤、裹挟到一起的时候,同一民族成员间的认同感会加强,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和利益冲突也会凸显,如果民族问题处理不好,必然会影响民族关系,影响国家的安全与稳定。

二 民族地区发展的资源优势与特殊困难

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对我国多民族的基本国情进行深入解读,进一步明确民族地区是我国的资源富集区、水系源头区、生态屏障区、文化特色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这六个区域定位,前四个着眼于民族地区的资源富集与文化特色等发展优势,后两个着眼于民族地区的区位特点和发展困难。这是我国民族工作的“家底”和基本国情,是我们做好民族工作的基础和前置条件。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少数民族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为8.49%。民族自治地方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仅以民族八省区为例,新疆国土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1/6以上,仅新疆若羌县的面积就相当于江苏、浙江两省国土面积的总和,西藏和内蒙古各约占1/8,新疆、西藏、内蒙古与青海四省的国土面积占全国国土面积的近50%。 在全国2.2万公里长的陆路边境线中有1.9公里属于民族自治地方,“有30多个少数民族与境外同一民族相邻而居”,135个边境县中“民族自治地方占109个”。

在自然资源方面,民族地区森林资源蓄积量占全国总量的47%,草原面积占全国的75%;能源资源方面,民族地区的水力资源蕴藏量占全国总量的66%,石油基础储量占全国的20.5%,天然气基础储量占全国的41%,煤炭基础储量占全国的36%;矿产资源方面,民族地区的铬矿基础储量占全国的73.8%,铅矿、锌矿、铝土矿的基础储量都超过全国总储量的一半;我国盐湖资源的90%以上都集中在民族地区,其中以青海省的盐湖资源最为丰富,钾盐储量占全国的97%。 在民族文化方面,各民族都有悠久的历史、丰富的文化和独具特色的风俗习惯,这些独特的资源为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民族自治地方基本属于中国经济地理意义上的西部地区,在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生活水平等各方面与东南沿海地区,甚至中部地区存在着显著的发展差距。这些发展差距,有些是由自然和历史的原因造成的。在新中国成立以前,许多民族地区的发展程度就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少数民族及其聚居地依然处于封建领主制、奴隶制甚至氏族社会,一些民族还停留在刀耕火种、结绳记事的原始生产力水平。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的推进,为民族地区发展提供了好的前景,但由于起步晚、基数小、竞争力弱、发展水平低等方面的原因,民族地区的发展进步明显小于沿海发达地区,发展差距再度扩大。2012年,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实现程度为66.2%,比全国落后3年、比东部地区落后6年、比中部地区落后2年、比西部地区落后1年。当前,民族八省区的生产总值加起来仅相当于广东一个省,民族地区人均生产总值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78%。民族地区贫困现象较为普遍,占全国国土面积64%的民族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分布存在很大程度的重合现象,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有11个在民族地区,片区内共有680个县,其中351个属于民族地区,占比为51.6%,其中155个属于主体功能区限制或禁止开发县。尚有650万农村贫困人口由于生活的地区缺乏基本生存条件,需要异地扶贫搬迁。

除了发展差距总量在扩大,发展质量的差距也在加大。根据2015年发布的《中国省域经济综合竞争力发展报告(2013~2014)》蓝皮书,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新疆、广西、贵州、宁夏、云南、青海、西藏经济综合竞争力排名靠后,分别位于第24、25、26、27、28、29、31位。从全国区域间经济综合竞争力的综合测算和分差来看,2013年全国四大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的评价分值依次为:东部地区49.1分、中部地区36.9分、西部地区32.2分、东北地区37.9分,比差为1∶0.75∶0.66∶0.77。与2012年相比,西部地区与东部的差距扩大了0.38分,表明西部地区竞争力有所下降。 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理念在于企业作为在一定政治、经济、社会条件下的经济实体,必然受到其所在环境的约束,选择在民族地区从事资源开发、文化旅游等企业行为,就应当积极参与边疆民族地区的反贫困行动和其他社会问题的解决,进而在缩小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发展差距和提高发展质量方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 民族地区企业发展与民族团结进步

发展权作为个人、民族和国家积极、自由、有意义地参与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并公平享有发展所带来的利益的权利,其在国际社会的承认和实现程度呈现递进态势。20世纪60年代以来,广大殖民地国家为争取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进行了不懈的努力。1986年,联合国大会第41/128号决议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对发展权的主体、内涵、地位、保障方式和实现路径进行了全面的阐释,明确“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民族和国家都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过程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2000年9月8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千年宣言》以及2015年《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都重申了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发展权既是各国人民的集体人权,也是每个人、每个民族的一项重要权利,往往被置于人权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问题突出地体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发展与自我发展能力不足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基本矛盾在民族关系方面的集中体现”

党和国家一贯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问题,并始终将民族团结与民族地区发展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采取一系列举措消除历史遗留的民族隔阂和歧视,并从民族地区多种经济社会形态并存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不同的步骤和方式,因地制宜地开展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上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解决历史遗留的民族问题,如1952年全面开展对哈萨克人的团结和安置工作,为他们划定居住和放牧地区,结束了他们多年来逃亡的历史,并帮助他们于1954年建立了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和各项事业,改善和密切了哈萨克族与周边民族的关系。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鄂伦春族实现了定居,苦聪人出林落户,一些地区苗族、瑶族下山分田定居,并通过对一些历史遗留的边界、草场纠纷进行妥善解决,有效地改善了民族关系,促进了民族团结,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建立奠定扎实基础。

1956年9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正确地分析了当时的形势,对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国内的主要矛盾做出了科学的判断,认为国内的矛盾已经不再是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并进一步指出了这一矛盾的实质,即“先进的社会主义制度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由此确定了“集中力量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满足人民的经济文化需要”的发展任务。 中共八大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民族问题,刘少奇在八大政治报告中指出,“各少数民族要发展成为现代民族,除开要进行社会改革以外,最根本的关键是要在他们的地区发展现代工业”,“这是全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 同时,为了满足少数民族的特殊需要,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政府应当根据“客观上可能”和“经济上合理”的原则在少数民族地区逐步举办一些地方工业。这些地方工业,无论是属于中央国营还是地方工业,都必须注意“帮助少数民族形成自己的工人阶级,培养自己的科学技术干部和企业管理干部”。 为落实党的八大会议精神,中共中央统战部拟定了《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民族工作规划大纲(草案)》,提出:“为了全面地完满地实现过渡时期在民族问题方面的任务,中国共产党人和人民政府必须进一步领导和帮助各少数民族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展政治、经济、文化事业,根据各民族不同的情况,大力发展农业和牧业生产,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工业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尽管后来由于“左”的错误倾向的影响,“八大”确定的一系列正确方针并未得到贯彻执行,但这一规划大纲被认为是“当时民族地区工作重点从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转移到以经济文化建设为重点的一个重要标志”

经过十年“文革”之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揭开了思想解放和改革开放的序幕,走上了恢复和改善我国民族关系的正确道路。以1979年全国边防工作会议和1980年中共中央批转《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为标志,中国共产党彻底否认了“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言论,明确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关系的性质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提出要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从而实现了民族工作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得到了1982年宪法的最终确认,同年召开的党的十二大进一步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作为“关系到国家命运的重大问题” ,从全局和战略高度阐明了民族团结的极端重要性,以及民族团结与民族发展(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密切关联,为民族地区发展提供了正确的行动指南。1992年,江泽民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等方面的关系”, 这一阐述将发展引入民族问题概念,丰富了民族问题的内涵,进一步明确了“当前中国民族团结问题的根本,归根结底,首先是发展问题”,并认为“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这些认识将民族团结与民族地区发展紧密结合,使得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迎来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历史机遇。1992年,国家沿边开放战略的实施,将民族地区推到了对外开放的最前沿;1994年,国家实施“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列为扶贫主战场;1999年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将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摆在了更加突出的地位。

新世纪是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党和国家确立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这一主题牢牢把握团结与发展的民族工作主线,深刻阐述了维护民族团结与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辩证关系,并将两者有机统一起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不断开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近年来,国家出台加快新疆、西藏、宁夏、青海、广西、云南等省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专门文件,进一步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始终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方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既有以西部大开发为依托的全面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的宏观战略支撑,也有针对特困少数民族、人口较少民族和边疆少数民族的特别扶持政策。国家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既宏观指导,也重点突破,全方位地保障着各区域少数民族的发展权利。这其中就包括在民族地区实施的一系列经济政策及成立的各种经济组织。企业作为民族地区的重要经济组织,既是民族地区的建设者,也是落实民族政策的重要主体。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和企业运营范围的逐渐延伸,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也日益广泛地深入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社区的日常生活,成为调整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的重要力量。 9EjXak9SuFqdWesU5hIs5RaWlNEjqC40OyW44l447IL2I6Lg3YNvrA/T0gr+1y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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