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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建设中土地流转的调查与思考

田国英 赵旭强

摘要: 家庭农场作为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一个有力抓手,其推进速度与土地流转程度息息相关,只有适度的土地集中才能实现土地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本文依托在山西省家庭农场的调查资料,从土地改革的视角对农村的土地流转进行了新的审视,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建设提供一些新的建议。

关键词: 家庭农场 土地流转 规模经营

我国家庭农场作为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一种形式逐步成长起来,对促进农地集约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全面认识家庭农场建设中土地流转情况,我们开展了此次调研。调研对象是山西省6个地区的家庭农场,每区选取1个县,每县选取20户,一共120户。

一 调研样本的基本情况

(一)样本选择要求

选取的调研农场样本必须满足以下标准: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其从事粮食生产,玉米、杂粮等种植应在100亩以上;从事大田蔬菜、瓜果、棉花、药材、干果等生产的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的建筑面积达到1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羊年出栏3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只以上。上述农场应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在120个家庭农场样本中,只有2户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种植业的有66户,占家庭农场的比例为55%。农场平均经营年限为6.3年,有31家经营年限超过10年。有比较完整的日常收支记录的家庭农场有72户。家庭农场的产品均未获得过“三品一标”认证(“三品一标”是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都没有注册商标。

(二)土地流转情况

土地作为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要素,在家庭农场的经营活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被调查的家庭农场平均占地158亩,最大的农场占地3500亩,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属于种养结合型农场;最小的家庭农场只有2亩,从事养殖业。

(1)从农场规模和农场经营业务来看,单纯从事养殖业的农场用地规模较小。用地规模从小到大排列,前20位都是养殖业。用地规模最大的是2个种养结合的农场,分别达到3500亩、2605亩;种植业农场用地规模最大为730亩。66个种植业家庭农场平均用地规模为146.7亩/个,37个纯养殖业农场经营土地平均面积为44.2亩/个,18个种养结合的家庭农场经营土地平均面积为544.4亩/个。

(2)从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来看,采用土地流转方式获得土地的家庭农场有87个,流转土地最少的3.5亩,最多的600亩,流转土地超过100亩的农场有23个。2015年新增土地流转的农场只有13个,最少的6亩,最多的206.5亩。家庭农场自身承包土地面积最大的247亩,最少的1亩,平均24亩;承包土地面积超过50亩的家庭农场有19个,承包土地面积在10亩以下含10亩的家庭农场有60个。

(3)从流转土地的面积和地块数看,流转土地地块超过50块的有12个农场,10块及10块以下的有77个。流转单块土地面积达到50亩及50亩以上的有19个,最大的单块地达到了1000亩,单块土地10亩及10亩以下的农场有64个。

(4)从流转土地的租地期限来看,租期<1年的面积为890亩,涉及5个农场;1年≤租期<3年的面积为64.7亩,涉及3个农场;3年≤租期<5年的面积为618.3亩,涉及10个农场;租期≥5年的面积为5864.79亩,涉及的农场有66个;最长租期的面积为1055亩,涉及的农场有72个。

(5)从转入土地的家庭农场数量看,涉及10户及10户以上的农场有19个,其中最多的涉及108户农民的土地流转;涉及的农户在5户及5户以下的有45个。调查资料显示,农场流转土地涉及2个及2个以上行政村的有11个农场,最多的涉及6个行政村。120个家庭农场中,57个农场直接从农户手里流转土地5094.59亩,19个农场通过村集体或者生产队/小组流转土地1867.3亩,6个农场通过乡及以上政府流转土地845.5亩,3个农场通过中介(经纪人、土地信托、企业、合作社等)流转土地195亩,2个农场通过其他方式流转土地82.66亩。农场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中,有73个农场和农户签订书面合同,占调查农场的60%以上。

(6)从土地租金的情况来看,有70%的农场选择固定租金,用现金支付。平均租金每年每亩为260元。农业生产条件较好的耕地租金较高,从事养殖业或种养结合的农场支付的租金较高,荒山荒沟等农业生产条件差的土地租金较低,较高的每亩年租金为800~900元,较低的只有5~30元。只有28个农场获得与转入土地挂钩的相关补贴,占23%。有21个家庭农场对流转的土地进行了整理,累计投入最高的为85000元,最低的仅有330元。

(7)从未来扩大经营意愿看,79个农场有扩大经营规模的意愿,占66%;30个农场选择保持现有经营规模,占25%;愿意扩大规模的农场中,42个是种植业农场,26个是养殖业农场,11个是种养结合类农场;而选择保持现有规模的农场中有15个是种植业农场,11个是养殖业农场,3个是种养结合类农场。

二 家庭农场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家庭农场的平均规模达到了158亩,而家庭农场自身拥有的承包地平均只有24亩,54%的家庭农场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但从获得土地的情况来看,土地流转中存在不少问题。

(一)土地细碎化,增加了规模流转难度

流转土地最多的一户达到了136块,其中流转土地超过50块的家庭农场有12个,而有64个农场流转的地块在10亩及以下。农场主和农户的交易费用无形中加大,使得转入土地协调难度加大。地块的增加也会造成土地转入方的土地整理成本、管理成本增高。许多农场主租赁土地都希望集中连片,但不同农民利益目标不一致,往往导致大规模土地流转难以成功,影响农业规模化种植。

(二)流转行为不规范,增加了经营风险

从调研情况来看,虽然绝大多数农场和农户签订了书面协议,但其内容比较简单,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有关赔偿等条款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且多数合同未经相关机构审查及公证机关公证,双方均存在较高的违约风险。调研中有农场主反映,有的农户有随意涨租金的情况,书面协议成了一纸空文。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变化往往也是造成土地流转不稳定的原因。

(三)农户存在恋土情结,不愿转出土地

通过入村入户调研,我们了解到,不少农民还存有土地是“命根子”的恋土情结,不愿意转出土地经营权,迫不得已才转出;一部分农民小农意识极强,认为农民天生就要种地种粮,这是本分;有的认为现在取消了农业税,还有一系列的惠农政策,加之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对土地还存有增值预期,认为保住土地至少有利无害;还有相当一部分家庭,年轻人在外打工,家里有稳定的收入,主要是老人利用闲暇时间从事农业生产,主要目的是满足家庭的口粮需要;还有一部分农民出于食品安全的需要,认为自己种的粮食更安全,他们更不愿意把自己的耕地流转出去。

(四)存在盲目流转现象,加大了流转风险

少数地方将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集体收入、干部福利的手段,用行政手段干预农民土地流转。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政绩需要,片面求大、求全,在土地流转方面偏爱大手笔、大动作,热衷于建设万亩×××等大型家庭农场项目,一方面造成流转土地的浪费,另一方面增加了转入方农场的经营成本。盲目的流转只会增加流转双方的风险。

(五)农场主个人经营能力亟待提高

由于农业收益比较低,对于高收益项目农业又难以选择,且农业开发面临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因此,农场主对投资农业开发极为慎重,真正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或大户参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农业的比较少。从事农业开发的农场主中真正坚持下来并实实在在取得较好效益的不多。有的依赖性大,只想靠政府支持;有的管理水平低,科技含量不高;有的项目选择不准,产业趋同,品种单一;有的盲目追求规模,管理粗放;也有的缺乏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

三 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创新观念,推动土地顺利流转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农户小规模经营与现代农业集约化经营的矛盾、平均承包土地与市场自由配置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分散的一家一户小农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等,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将表现得更为明显。因此,加强土地流转、促进土地向懂经营的家庭农场主集中,是我国农业规模化经营的主要路径之一。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深入宣传土地流转政策,逐步消除传统思想观念。既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知法、懂法、用法,又要加大对增收致富典型的引导力度,充分发挥外出创业有成人员和种田大户的典型示范作用,使更多农民转变思想观念,以加快土地规模流转。

(二)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不高,除去恋土情结之外,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土地是农民养老的最后一道保障,外出务工是有年龄限制的,一旦得不到稳定打工收入,土地的固定产出就成为农民养老的保障。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由于农业保险的滞后,一些种植、养殖家庭农场流入大量土地,但其经营风险无法很好地分散,一旦遇到天灾或者一些不可抗拒的外力,其经营就会陷入巨大困境,不仅无法偿付土地租金,甚至自身也会陷入贫困。因此,建立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险体系,才能消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才能更好地促进家庭农场的发展。

(三)加强服务管理,规范流转

首先,建立健全市场机制。成立各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中心,依托农经信息网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和流转信息平台,及时收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成立县乡两级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积极妥善地调处流转纠纷。建立农用土地评估机构,开展土地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工作,客观公正地评估土地等级和市场价格,为流转双方的公平交易和政府加强土地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其次,要加强对土地流转双方的管理,积极引导农民签订规范的流转协议,对双方的责权利做出明确规定。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做到土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加强对流转合同的审查、监督,及时办理合同变更、解除和签证,规范合同的登记、立卷和归档。规范基层组织参与土地流转的行为,不得阻挠农民自愿合理流转土地,不能强迫农民流转土地。

(四)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坚持自主自愿流转

2014年底,中央出台《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明确要求大力发展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五年内完成承包经营权确权。该意见提出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置”的要求,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这意味着流转农户在土地承包权上的绝对权利,保障了农户利益,也突出了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农民的主体地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农户的市场意识逐渐增强,家庭农场的推进完全可以依靠市场机制逐渐走向成熟。政府在土地确权、流转过程中提供完善的平台服务,更好地保护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是推进家庭农场建设的重要途径。

(五)制定政策措施,激励流转

一是设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资金,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二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三是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政策的前提下,为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家庭农场主提供积极的信贷支持。

参考文献

[1]王东荣、方志权、章黎东:《上海家庭农场发展研究》,《科学发展》2011年第4期

[2]黄新建、姜睿清、付传明:《以家庭农场为主体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研究》,《求实》2013年第6期。

[3]穆向丽、巩前文:《家庭农场:概念界定、认定标准和发展对策》,《农村经营管理》2013年第8期。

[4]张俊峰:《发展家庭农场应研究的若干问题》,《中国经贸导刊》2013年第19期。

[5]屈学书、矫丽会:《我国发展家庭农场的优势和条件分析》,《经济问题》2014年第2期。 PkvjVrn9Ng//AR/uLGQbAa4xC1Nm6DL1kmu/WzadXg0lACw+ImOKisvobAqLun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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